(2016年6月20日)
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极为普遍的现象,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不仅影响到了民工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而且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目前,从我市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情况看,重点在建设项目企业尤为突出,其他行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不可忽视。为切实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到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因及对策分析如下。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
(一)建设单位资金不足。部分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在取得开发项目许可后资金来源不足,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有发生。
(二)施工企业非法“分包”、“转包”。在当前的建筑市场,部分具备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拿不到工程,而许多不具备用工资格和施工资质证书的个人或单位却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承接到工程,于是就出现了所谓的“挂靠”工程。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层层非法分包、转包甚至肢解发包,导致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各分包、转包人之间相互推诿扯皮,使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兑付。
(三)包工头非法承包工程。在绝大多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中,都会涉及到一些被称之为“包工头”的人。这些活跃在各处工地的包工头,上边紧攀着工程的乙方,下边死拽着施工的农民工。包工头非法承包的工程往往规模较小,一旦工程亏损就将负担转嫁到农民工头上,甚至采取逃离、避而不见等手段拒付农民工资。
(四)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由于市场供求失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乘机向施工企业提出许多违规甚至违法的附加条件,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垫资施工”。“垫资”又分为部分垫资和全垫资两种。造成“垫资施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管哪一类“垫资”,一旦工程资金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就必然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五)施工单位逃避责任和风险。施工企业为逃避责任和风险,往往只与农民工订立口头劳务协议,没有建立完整的职工花名册和工资表,加之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双方没有签订有效的劳动用工合同,以致工程结算时农民工拿不到工资或拿不全工资。作为施工单位或工头,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不讲诚信,唯利是图,同时农民工不注重保存、收集证据,一旦发生工资拖欠,一无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二无拖欠工资的相关证据,加大了案件处理的难度。
(六)施工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施工企业没有相关管理制度或只管理到项目经理层面,而其它用工协议是包工头与项目部签订。包工头往往不按月发工资,平时仅发一定金额的基本生活费,余款年底一次性结清,极易产生拖欠。
(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严格缴纳。部分重点工程项目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不按规定缴纳,为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留下了隐患。
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的对策和建议
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在劳动保障、劳动就业和劳动管理方面的机制薄弱,也说明了劳动者的人格权、生存权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得到保障,平等的劳动关系和有力的监督机制尚未牢固确立。这一现象的存在,既影响着物质文明的发展,也有悖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要求,有必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顿和矫治。建议从以下方面着眼着手予以治理。
(一)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新闻传媒要充分发挥社会喉舌的功能,对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展开新闻调查,果断给予曝光。对顶风作案的人和事要跟踪调查主动出击,将其黑幕公之于众,以强大的导向来促使企业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激励他们通过诚实劳动创造社会财富。劳动监察部门要切实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大对不法企业的处罚和监督力度,把管理和监督关口前移。对典型个案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以案释法警示社会。
(二)加强法律援助,强化司法保护。因拖欠工资引发的民事纠纷,司法机关包括劳动仲裁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要为农民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设立法律援助热线,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民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对欠薪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涉及困难群众利益的追索劳动报酬案,符合减免缓条件者应依法减免缓缴诉讼费,庭审中要压缩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切实为当事人减轻负担。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被执行人,要坚决采取强制措施。
(三)健全建设单位代偿机制。据统计,80%以上的工资拖欠发生在建筑行业。为了切断中间环节作祟,应紧紧抓住建设单位这一根本源头,人员工资由施工单位单列预算,报建设单位代为支付。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将人员工资单独列支或预留,以保证人员工资有钱发放。如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不单列划拨或预留民工工资,造成工资拖欠,应追究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应将这一措施作为硬性规定加以固化,不能仅作为权宜性规定而随意执行。对作为投资主体的工程项目,要加强科学决策,资金落实后才能上马,在工程管理上应为建筑市场作出表率带个好头。如发生民工工资拖欠,应主动出面承担责任查清原因予以解决。
(四)完善“四项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一是严格落实建筑企业工资保障金制度。规定建设项目开工之前,由建设方将工程款的一定比例作为施工方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金,存入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工程开工后,一旦发现拖欠、克扣工资,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从工资保障金中垫付。二是全面推行劳动保障责任牌制度。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施工现场,悬挂劳动保障警示牌,注明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维权电话,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沟通劳动保障部门与农民工的联系渠道。三是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制度。对跨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由管辖地区主办、相关地区协办。完善执法网络,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建立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跟踪评估,评出诚信等级,向社会公布。通过对用人单位社会形象的影响,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指导劳动者正确选择用人单位。
(五)部门配合,整体联动。市办公室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部门职责。在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各部门积极配合,实施整体联动,为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在今后的防欠清欠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部门间的整体联动和协作分工,各司其职。
(六)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发生。一是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市场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留下拖欠工程款的隐患。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批准其立项,不颁发施工许可证。二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假招投标,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工资问题。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三是严格合同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订立合同。建设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前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依法与农民工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
(七)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目前,我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呈现“一枝独大”的局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不可能包办全部清欠任务。对工资拖欠存在争议的或者证据缺乏的,应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只有这样坚持“三管齐下”,才能更及时地处理“欠薪”问题。同时要严格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即《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人民、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机关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类案件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密切分工协作,依法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搞好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报酬的犯罪行为,维律权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