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一批货物,按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规定为“Payment by L/C”。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的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我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议付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货物在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征行拒付全部货款。问:
(1)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2)本案有何教训可以吸取?
答:(1)合理。因为信用证方式下,银行付款依据是单据和信用证,而信用证上有“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的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的规定,因此虽然是CIF条件下的买卖合同,但银行仍可以根据信用证条款拒付货款。
(2)从本案中我外贸公司应该吸取如下教训:在审查信用证时一定要仔细核对是否有与合同相冲突的条款,例如:CIF条件下是“象征性交货”,而不是“实际交货”,因此不应该再有“货到付款”的承诺条款,否则我方的风险太大。
3、我国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以即期信用证支付,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英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损失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进出口地均没有异常冷或热,运输途中无异常,运输完全属于正常运输。问:
(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付赔偿责任?为什么?
(2)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进口商对受损货物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4)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答:
(1)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为这属于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是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2)以CIF条件成交,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买卖合同,买方就应该付款。实际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买方应凭合同和检验检疫证书向卖方索赔。
(4)本案涉及的是商品的内在缺陷,卖方应该理赔。
4、我某公司与英商按CIF伦敦签约,出口瓷器l万件,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装运期3—4月份,每月装运5 000件,允许转船”。我方于3月30日将5 000件装上“万泉河”轮,取得3月30日的提单,又在4月2日将余下的5 000件装上“风庆”轮,取得4月2日的提单,两轮均在转船,两批货均由“曲兰西克”一轮运至目的港。
请问:(1)本例做法是否属分批装运?为什么?
(2)卖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
分析意见:
(1)本例做法属于分批装运。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或表明不同的装船港口,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但本例中3月30日货装“万泉河”轮,4月2日货装“风庆”轮,即非同一船只,所以,应视作分批装运。
(2)卖方不能安全收汇,因为不符合信用证装运条款的要求。
5、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晶晶米10 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 月份开始,每月装船l 000公吨,分10批交货。”卖方从2月 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均应撤销。
问:(1)上述情况,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
(2)若此份合同交易的是一套大型成套机械设备,再发生第五批品质不符,买方又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
(3)若此笔交易是凭信用证方式付款,卖方第五批交货违反了交货期,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
分析意见:
(1)买方没有这种权利。因为一个分批交货合同,各批交货都应视为一个的合同,况且成交的是大米,品质没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但由于第五批大米确实品质不符,所以能就这一批提出索赔。
(2)若成交的是一套大型机械设备,其中一批品质违反合同,那么买方不但可以宣告从这一批开始的以后各批货物无效,而且还可提出退回过去已交付的几批货款。因为一套大型机械设备的分批交货,各批之间的品质是相关联的。
(3)若凭L/C结汇,卖方违反的是交货期,那么买方可以宣告从这一批开始的以后各批均告无效。因为《UCP 600》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分批装运,如其中一批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以及以后各期均告无效。
5、某货轮从上海港开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触礁,造成船底被撞穿,海
水涌入,部分货物遭水浸湿,船长为避免船沉,令船强行搁浅。由于船舶受损严重,无法继续行驶,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轮拖往附近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开往目的地。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物由于触礁而被水浸湿;②600箱货物由于搁浅而遭到水渍;③船底因触礁而受损;④船底因搁浅而受损;⑤拖船费用;⑥额外增加的燃油费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问:(1)什么是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2)试分析以上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并简述理由。
(1)共同海损是指船、货在海运途中遇到共同危险时,船方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作出某些特殊牺牲或支付某些特殊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称为共同海损;(2分)单独海损是指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的部分损失,它仅与单独的利益方有关。(2分)
(2)属于单独海损的有:(1)1000箱货被烧毁;(3)主机和部分甲板烧坏,这都是由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船、货受损;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损,这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的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还包括为了确保船货共同安全而支出的特殊费用,所以(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也属于共同海损。(6分)
6、有一被保货物——精密仪器一台,货价为15,000美元,载运该货的海轮,在航行中同另一海轮发生互撞事故,由于船身的激烈震动,而使该台仪器受到损坏。事后经专家检验,认为该台仪器如修复原状,则需修理的费用16,000美元,如拆卸为零件出售,尚可收回5,000美元。试问,在上述情况下,这台受损坏仪器应属何种损失?保险公司又应如何处理这一损失案件?
答:这台精密仪器因船舶互撞而受到损失,受损坏的仪器如拆卸为零件出售,尚可收回5,000美元的价值,但是如果将它修复至原状,则修理费用,达16,000美元,如加上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超过该货在目的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惯例,保险公司则视该批货物为推定全损,应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在本例中所说的情况属于推定全损的范围。保险公司对于发生推定全损的货物,除按保单的规定,给予赔款外,被保人即货主,应将该货物委付给保险公司,即将该货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由被保人签署权力转让书作为证据,从而使保险公司在赔付货款以后,能够自行处理该货的残余部分,并享受该货有关其他权益。
7.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 1 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到目的港后查验:(1)不符合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试分析以工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是什么?
分析意见:
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单责任范围,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8、我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到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A商直接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我方完全可以拒绝B银行的退款要求。因为保兑不可撤消信用证方式下,保兑行和开征行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我方提供了全套合格单据,即使开证行破产,保兑行亦需付款,而不具有收回已付卖方货款的权利。
9.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8月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
(1)合同应明确信用证开到期限;[ 1分]
(2)催证要及时;[ 1分]
(3)不能凭简电装船;[ 1.5分]
(4)对方开证太迟,应提出异议并保留索赔权;[ 1.5分]
(5)审证要认真;[ 1.5分]
(6)发生争议时应做好货物的保全工作。[ 1.5分]
10.我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见票后90 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试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分析意见:
日商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而日商指定A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经济利益。在一般的远期付款交单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该日商所以提出通过A银行代收货款的原因,定然是该商与A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中可取得提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11.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 500》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
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单据交银行办理议付。
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分析意见:
A公司不能结汇。
理由:
(1)根据《UCP 5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展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经由银行开出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提交的提单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12、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了20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2009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2010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
问:(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1)我方要求不合理。 (2分)
理由: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遇不可抗力导致一半左右出口家具烧毁,但不可抗力并没有严重到我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所以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货责任,但可以延期履行交货。(3分)
(2)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2分)
理由:中方遇不可抗力事件后,虽经多方努力仍造成逾期交货,对此,中方不负责任,可以免责。(3分)
13、我向某国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我提出品质索赔,索赔额达数十万元人民币 (约占合同金额的半数以上)。买方附来的证件有:①法定商品检验证,注 明该项商品有变质现象(表面呈乌黑色),但未注明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明变质货物的数量或比例。②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店送验的食品而做出的变质证明书。我方未经详细研究就函复对方,既未承认也未否认品质变质问题,只是含糊其辞地要求对方减少索赔金额,对方不应允,双方函件往来一年没有结果,对方遂派代表来京当面交涉,并称如得不到解决,将提交仲裁。
问:对此索赔案我应不应受理?试问双方各有什么漏洞?我方应如何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来处理此案?(注:此批冷冻食品中我误装了一小部分乌皮鸡,价值是千余元)
分析意见:
(1)我方的漏洞和处理失当:没有及时发现对方证件存在问题,既未直接提出拒赔,也未提出复验,第一次复函就同对方讨价还价,说明我方已默认理亏,授人以柄,实际上等于已接受了对方的索赔,只是对索赔金额有争议,所以虽时隔一年,也不能以时隔已久为由,推托不管。(3分)
(2)对方的漏洞是:商检证不完整,缺乏证据效力。乌皮鸡呈黑色,黑色不能说明变质。商检证上没有变质货物的批号,没有注明商品变质究竟有多少,既无实际数,又无比例数,说明对方提出的索赔金额是无根据的。(3分)
对方所提供的商品变质化验证书是根据零售商店的送检商品做出的。这个证书不合法,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易腐商品的检验一般应在海关仓库内进行。由零售商送检商品,说明此批货买方已接受并发售给各零售店,出口的一方当然对品质不能负责,食物变质既可能在当地运输途中造成,也可能由零售商储存而引起。
(3)一年后,对方派代表来京交涉时,我们应向其表示愿意合理解决此案,因为我们不能否认一年前给对方讨价还价的信的内容。同时,我们也应实事求是地将混装乌皮鸡的事告诉对方,并说明此鸡是特殊品种,色黑并非变质。由于我方事前未征得对方同意而装了少量乌皮鸡,对此我方是有责任的,我们可承担乌皮鸡引起的损失。
(4)因时隔一年,食品已不存在,对方无法重新补出证件,我方可抓住对方证件的漏洞,摆事实,讲道理,使之无言而退,尽可能减少我经济损失。(4分)
14、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6月2日收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我方正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对英商有利的变化,该商又于6月5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试问我方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此时我方如果同意的话,应该毫不迟延接受英商6月5日的关于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发盘的表示,如果我方不同意的话,可以不接受。
因为,英商6月2日提出的降价5%,是对原发盘的实质性变更,原发盘对我方已经失去了约束力。英商在6月5日来电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没有超过我商原来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但已经对原来发盘不产生任何效力了。这实质上是一种发盘,我商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当然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接受的,此时就必须明确的答复或采取行动表示接受,沉默或者不作为并不意味着接受。
15、某外贸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拟向某外商出口一批土产品。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3月份基本达成协议,惟有价格一项,中方坚持单价不得低于每公吨1500元人民币,并要求外商在“两个月内答复”。下半年,国际市场该土特产品的价格猛涨,外商才复电可按中方1500元/公吨的价格成交。此时,中方发现国内货源已紧缺,无法供货,故未予理睬,外商于数日后未接到中方答复,便指责中方违约,并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问:中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分析意见:
中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
(1)《公约》规定,外商在复电中要求降低价格,这是属于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中方坚持单价不得低于每公吨1500元人民币,并要求外商在“两个月内答复”,接受没有生效,合同不成立。
(2) 下半年,国际市场该土特产品的价格猛涨,外商才复电可按中方1500元/公吨的价格成交,此时原发盘失效,外商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