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人工成本情况调查表
(一)法人单位代码
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机构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具体填写规定如下: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二)法人单位名称
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应按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填写。
(四)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
指企业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本次调查行政区划代码只填写至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共有6位数字组成,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填写。这部分可分为三个层次,从左到右的含义分别是: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第三、四位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及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第五、六位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如210000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的行政区域代码为210102,其中21代表“辽宁”,01代表“沈阳”,02代表“和平”。企业在填报时,可直接填写本次调查实施机构给本企业指定的“企业编码”的前六位。该代码填写与“企业编码”前六位不一致,将无法通过系统的审核。
(五)单位隶属关系
根据企业依据资产或管理所形成的隶属关系,原则上按照下表代码表填写。
单位隶属关系标准
代 码 | 隶属关系名称 | 说 明 |
10 | 包括全国常委会,,各部委及其所属机构、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其所属机构 | |
20 | 省 | 包括自治区、直辖市 |
40 | 市、地区 | 包括自治州、盟、省辖市、直辖市辖区(县) |
50 | 县 | 包括地(州、盟)辖市、省辖市辖区、自治县(旗)、旗、县级市 |
60 | 街道、镇、乡 | |
70 | 居民、村民委员会 | |
90 | 其他 |
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
隶属于“”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
省属以下的企业办的企业,其隶属关系与企业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在外省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非国有单位可填写“90”。
(六)行业类别
是根据企业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根据各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3位(1位字母加2位数字)行业大类代码。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即使目前企业的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行业并填写行业大类代码。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代码 | 类别名称 | |
门类 | 大类 | |
B | 采矿业 | |
06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
07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
08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
09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
10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
11 | 开采辅助活动 | |
12 | 其他采矿业 | |
C | 制造业 |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
14 | 食品制造业 |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
16 | 烟草制品业 | |
17 | 纺织业 |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
21 | 家具制造业 |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
25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27 | 医药制造业 |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33 | 金属制品业 |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36 | 汽车制造业 |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
41 | 其他制造业 |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
43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44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45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46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 建筑业 | |
47 | 房屋建筑业 | |
48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
49 | 建筑安装业 | |
50 |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51 | 批发业 | |
52 | 零售业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53 | 铁路运输业 | |
54 | 道路运输业 | |
55 | 水上运输业 | |
56 | 航空运输业 | |
57 | 管道运输业 | |
58 |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
59 | 仓储业 | |
60 | 邮政业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61 | 住宿业 | |
62 | 餐饮业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63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
65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 金融业 | |
66 | 货币金融服务 | |
67 | 资本市场服务 | |
68 | 保险业 | |
69 | 其他金融业 | |
K | 房地产业 | |
70 | 房地产业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71 | 租赁业 | |
72 | 商务服务业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76 | 水利管理业 | |
77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
78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79 | 居民服务业 | |
80 |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 |
81 | 其他服务业 |
指企业生产经营的规模,主要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为划分依据。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办法》中未明确标准的行业此次调查时暂不填写。
《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单位 | ||||||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不包括铁路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1.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2.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3.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八)登记注册类型
是指企业或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各种:
代 码 |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
100 | 内资企业 |
110 | 国有企业 |
120 | 集体企业 |
130 | 股份合作企业 |
140 | 联营企业 |
150 | 有限责任公司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170 | 私营企业 |
190 | 其他内资企业 |
200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210 |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
220 |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
230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
240 |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外商投资企业 |
310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320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330 | 外资企业 |
34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港或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1)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2)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3)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4)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3)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九)企业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企业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但不包括企业使用的非全日制员工。
企业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是指年度平均人数,即以企业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企业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
(十)销售(营业)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全部收入。该指标通常来源于“企业损益表”,单位: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一位小数。
(十一)企业增加值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企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按收入法计算或生产法计算。生产法是指,增加值等于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收入法是指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之和,即按收入法计算的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单位: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一位小数。
难以计算企业增加值的企业,此次调查时可以不填。
(十二)利润总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该指标通常来源于“企业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的本年累计数,单位: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一位小数。
(十三)成本费用总额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所发生所有费用。该指标来源于“企业损益表”中的销售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本年累计数,单位: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一位小数。
(十四)企业人工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因使用劳动力而发生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的总和,它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因使用各种人力资源所付出的全部成本费用,其范围包括: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福利费用、教育经费、保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住房费用和其他人工成本。相当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中的“职工薪酬”科目再附加劳动保护费用以及招聘费用等。单位:元/年。
(十五)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对于企业使用的劳务工,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全部工资,劳务输出方只收取管理费,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为在岗职工并统计其工资。相当于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国家统计局令1990年第一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现行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关于“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口径。单位: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一位小数。
(十六)福利费用
指企业在工资以外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个人以及用于集体的福利费用的总称。主要包括企业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费(也包括企业实际支付给享受集体供暖的从业人员个人的部分)、医疗卫生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包括集体、生活福利设施,如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妇女卫生室、医务室等,以及文化福利设施如文化宫、俱乐部、青少年宫、图书室、体育场、游泳池、职工之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及丧葬抚恤救济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物业管理费、上下班交通补贴等。相当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的“职工福利费”以及“非货币性福利”中的一部分。单位:元/年。
该指标资料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净利润分配中公益金里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费用,另一方面是从业人员福利费(不包括上缴给社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费用),按照实际发放数统计。在采集福利费用总额时,要注意财务福利费的口径与工资总额、保险费用、住房费用的口径有交叉。与工资总额的交叉主要体现在: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医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在福利费中列支,而按照统计制度都应该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与保险费用的交叉主要体现在:(1)按照有关规定,大病统筹有一部分在福利费中列支,因此注意不要重复统计。(2)按照财务制度,丧葬抚恤费等项目在保险费用中列支,而我们要求统计在福利费用中。与住房费用的交叉主要体现在:我们要求企业公益金中集体福利设施的费用在福利费用中统计,而这一项目在住房费用中已经有所体现,因此也要注意统计时不能重复。
(十七)教育经费
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岗前培训,在职提高培训、转岗培训、派外培训、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费用和企业自办大中专、职业技术院校等培训场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相当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的“职工教育经费”。单位: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一位小数。
(十八)保险费用
指根据国家法律,由企业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也包括企业缴纳的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储蓄性医疗保险。不包括不在岗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相当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单位: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一位小数。
养老保险费用即会计科目中列入管理费用的“劳动保险费”,它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企业为从业人员(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也是养老保险费用的组成部分。
医疗保险费用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也是医疗保险费用的组成部分。目前有些地区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在报告期内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也是医疗保险费用的一个部分。
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目前它在财务科目中的期间费用列支,科目为管理费用中的“待业保险费”。
(十九)劳动保护费用
指企业为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等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如保健用品、清凉用品、工作服等)的费用。它不包括劳动保护设备的购置费、维修费以及个人只能在工作现场使用的特殊用品。该资料来源于制造费用中的“劳动保护费”科目。单位: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一位小数。
(二十)住房费用
指企业为改善从业人员的居住条件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宿舍的折旧费、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实际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包括为职工租用房屋的租金、租房差价补贴、购房差价补贴等)和按规定为职工提供的住房困难补助及企业住房的维修费和管理费等。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的“住房公积金”以及“非货币性福利”中的一部分。住房费用的具体采集方法:以企业财务备查帐户“企业住房基金”实际支出数为基础调整计算。按该办法计算时注意:“购建租改住房或住房使用权的支出”大多为一次性的大额支出,应按国家规定摊销的折旧额计算填报每年的费用,否则就会出现人工成本大起大落的情况。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一位小数。
(二十一)其他人工成本
指不包括在以上各项中的其他人工成本项目。包括工会经费,企业因招聘职工而实际花费的职工招聘费、咨询费、外聘人员劳务费,对职工的特殊奖励(如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支付实行租赁、承租经营企业的承租人、承包人的风险补偿费等,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费用,以及在本企业领取劳动报酬的外籍从业人员费用等。其他人工成本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单位: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一位小数。
其中,关于劳务费的统计方法:用人单位使用劳务输出机构(公司)提供的劳务工,如果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人员工资,而是将劳务人员全部工资支付给劳务输出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人员直接发放,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则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为在岗职工并统计其工资,企业用人单位计为“劳务费”。
二、劳动者工资报酬情况调查表
(一)调查表填写人员
本表限由被调查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填报。
(二)性别、出生年份
根据劳动者真实情况填报。
(三)学历
指劳动者接受国内外教育所取得的最高学历或与现有的受教育水平相当的学历,以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为准。
(1)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取得毕业证书,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
(2)大学本科学历: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并取得毕业证书,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
(3)大专学历: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并取得毕业证书,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
(4)高中、中专或技校学历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成人高中,并取得毕业证书。包括等同于高中学历的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专。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
(5)初中及以下学历: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小学或未接受国民教育。
(四)参加工作时间
指劳动者初次完成学历教育,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的年份。
(五)职业及被调查者在本企业的岗位名称
指劳动者获取主要生活来源所从事的社会性工作的类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填写,共七位。此次调查涉及5个大类、48个中类、346小类
同时从事一种以上职业的人员,以劳动时间较长的为其职业;如不能确定时间长短者,以经济收入较多的为其职业。在同一工作场所,从事一种以上职业的人员,以其技术性较高的工作为职业。
职业是具有一定特征的社会工作类别,它是一种或一组特定工作的统称。我们以往经常使用“工种”“岗位”等概念,实质上就是将职业按不同需要或要求进行的具体划分。一般,一个职业包括一个或几个工种,一个工种又包括一个或几个岗位。因此,职业与工种、岗位之间是一个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本调查首先按照职业对各类工作进行分类,对有可能继续划分的,再划分至工种或岗位。对于企业中的岗位无法与《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一一对应的,可以暂时采用行业标准、行业惯例或较为宽泛的办法界定,将来随国家职业分类制度的完善逐步规范。
被调查者在本企业的岗位名称是指被调查者目前在企业的现有岗位名称。为便于统计分析,被调查者在本企业的岗位名称要按照以下方法转换为职业分类代码。具体方法是:(1)附表《职业分类与代码表》中所有职业是按照大类、中类、小类进行逐级划分的,填报人员将现有岗位名称全称或关键词输入《职业分类与代码表》的查找选项中进行查询,附表《职业分类与代码表》中最后一列所列出的职业名称中与之相符合或最接近的职业名称即为被调查者的规范职业名称;(2)将被调查者查询出的规范职业名称所属的职业小类代码填入《劳动者工资报酬情况调查表》的职业选项中。职业小类代码的查找方法是:按被调查者查询出的规范职业名称或最接近的职业名称沿《职业分类与代码表》最后一列向上查找出的第一个小类即为该职业小类代码。
如果在附表《职业分类与代码表》中无法找到相对应的职业名称,则按照以下两种方法之一进行填报:(1)选择与所调查职业最接近的职业中类代码进行填报;(2)如果无法确定最接近的职业中类代码的,则先确定被调查职工属于本次调查中五个职业大类中的哪一个大类,然后选择本大类中的最后一个中类进行填报。
(六)管理岗位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
管理岗位等级:指在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人员在本企业岗位序列中的位置。本制度自定义,分为四级,即高级管理岗、一级部门管理岗、二级部门管理岗和其它管理岗。其中高级管理岗是指企业法人单位负责人层级(包含同级别岗位及副职)、一级部门管理岗是指企业中最高内设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层级(包含副职)、二级部门管理岗是指一级部门内设的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层级(包含副职),其它管理岗是指不包括在以上各层级中的或不承担一级部门管理职责的岗位,一般是低于上述三个层级的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一般专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1)高级职称:指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含一级飞行员、高级船长),农业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正副教授、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正副编审、高级记者、主任记者、高级编辑、主任编辑,一、二级律师、公证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二级艺术人员,高级政工师。(2)中级职称:指具有国家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工程师(含二级飞行员、船长、大副),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翻译,馆员,编辑、记者、一级校对,三级律师、公证员,一级播音员,工艺美术师,一级教练,三级艺术人员,政工师。(3)初级职称:指具有国家规定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初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含三、四级飞行员、二、三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研究实习员、实验员,医(护)师(士),助教、中学二、三级教师、小学一、二、三级教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管理员,助理编辑记者、二、三级校对,四级律师、公证员助理,二、三级播音员,助理工艺美术师、美术员,二、三级教练,四级艺术人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员。
职业技能等级:专指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或商业服务业人员中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必须持证上岗的职业指相应职业任职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等级。按照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2009年8月),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职业技能等级。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请填报“36”。
被调查人员同时具备管理岗位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中两种以上岗位属性的,只按在岗人员所主要承担的职责或工作时间较多的岗位属性选择其中一种进行填报。
(七)用工形式
本调查只调查全日制雇员和派遣人员。全日制雇员与“非全日制雇员”相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工:是指企业中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向企业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存在三方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
(八)劳动合同类型
指劳动者与企业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类型。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类型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
(九)周工作小时数
指劳动者平均一个工作周内实际参与企业生产劳动的小时数。月度之间工作量比较平均的人员,周平均工作小时数可以以其月实际工作小时数除以4算;月度之间工作量不均衡的人员,周平均工作小时数可以以其全年实际工作小时数除以52计算。
(十)是否工会会员
根据劳动者真实情况填报。劳动者的回答要与本企业工会的会员单位相符合。企业本身没有成立工会以及虽有工会但不确定被调查者是否为工会会员的,均按非工会会员填报。
(十一)工资报酬
指劳动者因向企业提供劳动而直接取得的各种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四个二级指标。根据本调查制度的目的和内容,按照分类概括限定法设计填报。单位:元/年。
(1)基本工资(类)
指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与劳动者本人岗位相对应的、发放周期和发放水平相对固定的工资报酬。如标准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等,包括其它不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工资项目。
(2)绩效工资(类)
指劳动者根据所在企业的经济效益、集体或本人绩效或实际表现获得的浮动性工资报酬,包括按月度、季度、半年、全年考核发放的奖金或奖金性质的绩效工资,还包括销售提成、项目奖金,特别奖励、技术交易奖酬金等工资项目。
(3)津补贴(类)
包括劳动者因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等获得各项生产性津贴,如艰苦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倒班津贴等工资项目;还包括企业从福利费用中支付的劳动者个人的各种现金补贴,如各种交通补助、各种住房提租补贴、各种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劳动者不休假的补贴等工资项目。
(4)加班加点工资
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规,由企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是调查期内劳动者因超时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
如果工资结构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但在本调查年度没有发生,请填“0”,如果工资结构中没有该项,请保留“空项”。
基本工资(类)、绩效工资(类)、津补贴(类)三项之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