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对象和依据
考核对象为学院在编的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专职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等,科研工作量为本院教职人员的考核、奖励与晋升依据。凡列入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范围的人员,每年均必须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任务,参加学院、分院(部)组织的集体调研活动,或承担学院安排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科研任务。
科研工作量考核以科研积分为依据。各类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和研究工作量的年度考核定额标准见下表:
表1:专任教师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表(单位:学时)
职称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理 | 教员 |
科研工作量 | 100 | 80 | 60 | 40 | 20 |
1、专任教师 | 100% |
2、双肩挑教师(兼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实验、图书资料、管理研究等系列规定需坐班的专业人员) | 50% |
1、科研成果统计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范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科研工作量计算范围和奖励的各类科研成果。年末科研处将《科研工作量考核评估表》下发到各部门。
2、列入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的人员,年终需填报《科研工作量考核评估表》并附成果(包括相关证明材料)。各部门对考核对象所填考核评估表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综合汇总后将考核评估表连同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交科研处复核后用复印件存档。
3、科研成果发表于当年12月份期刊上且确实无法按规定时限提交成果原件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交文章清样或用稿证明,经科研处确认后可以定为当年科研工作量。
4、科研工作量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论文、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科研项目立项、结题或鉴定证书(证明)及复印件。
③著作、教材原件,版权页复印件。
④校内教材原件及审核证明。
⑤分院、部学术活动计划原始记录考勤及评分材料。
⑥其它能证明成果的材料。
三、考核结果及评价
1、科研工作量作为学院对各分院(部)科研工作进行评价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年度考核和发放科研(工作研究)津贴的重要依据,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等。未达到基本科研工作量定额的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布。
2、个人科研工作量化成绩,均按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的各项科研成绩相加得出工作总量。分院、部门科研工作量化成绩=该分院、部门在编人员实际取得的成绩之和/该分院、部门在编人员定额之和。
3、专业技术人员未完成年度科研基本工作量者,不能参加本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优及次年度各类综合性评优评先。近三年平均科研工作量未达到额定工作量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各分院(部)处室有1/2人员未能完成个人科研任务或未完成学院分配的科研任务的,不能参加当年的各类集体项目评优。
4、学院每年在超额完成当年科研任务的人员中,按科研课时从高到低评出20%的科研工作积极分子,并予以奖励。科研工作量也是申报和考核重点专业建设的主要指标之一,成绩在前五名者优先。
5、学院将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道德情况列入科研工作考核和奖惩范围,严格要求科研工作的自主创新,凡剽窃或非法战用他人成果的一律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
四、科研工作量的计分范围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性期刊或公开出版的有书号的论文集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2011年版《中文期刊要目总览》为准)。
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计算机软件)、教材等;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等指与出版社签具正式合同,有明确版权及责任编辑的书籍(不包括科普读物、文学作品、知识问答、手册)。
3、组织或承担的有进校科研经费及专利转让费的各级纵向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课题,学院教师、科研人员自筹资金开展科研工作通过专家鉴定的项目。
4、取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院级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的课题。
5、取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院级教育教学研究的课题。
6、取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院级社会科学研究的课题。
7、其它科研工作(由科研处提出,学术委员会审定)。
五、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1、论文论著的学时折算
表3:论文论著学时折算数额表
科研内容 | 类 别 | 学 时 (学时/单位) | 说明 |
论文类 | 中文核心期刊 | 40 | 1、中文核心期刊认定参照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的最新版《中文核心期要目总览》 2、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 |
省级学术期刊 | 20 | 1、由省部级及以上业务主管单位的、有正式出版刊号的刊物。 2、省部级及以上的报刊理论版。 3、一般本科院校的学报 | |
地州级学术刊物 | 15 | 有正式刊号的高职高专院校学报 | |
著作类 |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 | 15学时/万字 | |
省级出版社(含省级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 | 9学时/万字 | ||
专业、非专业 | 5学时/万字 | ||
教材类 | 国家规划教材、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教材 | 2学时/万字 | 学院教师为主编的增加40学时。 |
省级规划、省部通用教材 | 2学时/万字 | 学院教师为主编的增加20学时。 | |
非规划类教材(正式出版的) | 2学时/万字 |
表4:课题的学时折算数额表
科研内容 | 类别 | 学时折算 学时/万元 | 项目说明 | |
自然科学项目 (每项) | 国家级 | 300 | 指根据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 |
200 | 立项不资助的 | |||
省部级 | 100 | 指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部、委科技局(司)、省科技厅等省部级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 | ||
80 | 立项不资助的 | |||
地州、厅级 | 80 | 指国家部委非科技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科技项目、地州、厅级下达的项目。 | ||
60 | 立项不资助的 | |||
院级 | 20 | 本院立项的科研项目 | ||
横向科研与技术服务 | 40 |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 ||
30 |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 | |||
社会科学项目 (每项) | 国家级 | 800 | 国家重点课题 | 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
600 | 国家一般课题 | |||
400 | 国家青年基金 | |||
省部级 | 400 | 重点课题 | 包括省部级规划课题、教育类课题等 | |
300 | 一般、青年课题 | |||
200 | 自筹经费项目 | |||
地州级 | 150 | 重点课题 | 包括地州级规划课题、教育类课题等 | |
100 | 一般、课题 | |||
80 | 自筹经费项目 | |||
横向课题 | 40 | |||
院级 | 20 | 本院立项的科研项目 |
表5: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学时折算数额表
项目内容 | 类别 | 学 时 (学时/单位) | 说明 |
专业建设项目 | 国家级特色专业 | 500 | 含国家级示范性建设项目 |
XX省级 | 300 | 含XX省级示范性建设项目 | |
州级 | 200 | ||
院级 | 100 | ||
课程建设项目 | 国家级特色专业 | 300 | 每年维护费40学时 |
XX省级 | 200 | 每年维护费30学时 | |
州级 | 100 | 每年维护费20学时 | |
院级 | 80 | 每年维护费10学时 | |
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 国家级特色专业 | 500 | |
XX省级 | 300 |
1、计入学院科研工作量的是学院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和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工作成果。科研工作量以“学时”为统计单位,根据数量和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对已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科研活动进行统计。
2、期刊论文一般应在2000字以上,报刊论文以发表在理论版为准,并应在1500字以上。不足以上字数标准的按同级文章50%计;论文被其它报刊转载、引用的,每次增加10学时;成果的作者单位一般须注明XX职业技术学院。
3、课题正式立项或正式签订合同,并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经费到学院账户后方可计入科研工作量;课题成果必须经科研处备案并通过专家鉴定(含会议评审鉴定、通讯评审鉴定、视频鉴定等形式)后方可计算;未能按时、按质完成课题的,扣除已计算的课题分。
4、多人合作的课题,由第一作者或项目负责人出具课题完成内容多少证明材料。学术论文前三名作者折算科研学时,分别占分值为70%、20%、10%。省级(包括省级)以下研究课题前五名可折算科研学时,分别占分值为70%、10%、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