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要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要建立会议费公示制度,将非涉密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办法》要求,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要求一、二类会议按照批准文件从严控制会期,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二、三、四类会议工作人员分别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8%、6%以内。
《办法》规定,二、三、四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500元、400元、350元,会议结算应在综合定额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会议费支出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现金方式。
《办法》强调,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