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现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本单位负责人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3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企业应按照8.6条要求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 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企业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5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恢复生产书面申请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整改情况贺和相应的评估或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