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 |
一、重大事故隐患可通过直接判定法、综合判定法、专家论证法和专项评估法等进行判定。 二、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码头,未按规定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的安全地带; 2、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与住宅、宿舍、人员密集场所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3、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储罐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4、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储罐、容器、管道等泄露; 5、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或虽设置有关系统,但不能正常使用; 6、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面积超过规定50%; 7、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或数量不符合规定; 8、容易引起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生产车间、经营场所、仓库与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9、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用房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10、同一企业有两类以上特种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有两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三、具备下列三种以上情形(含本数),可综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或被占用; 2、疏散通道上放置物品,影响人员疏散; 3、禁令、警示标志数量不足或损坏; 4、消防器材数量不足或选型不正确或过期、损坏; 5、特种设备、设施或机械冲压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7、有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换气设施、或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 8、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 9、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相应防爆开关和设备; 10、在有防雷、防静电要求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11、在公共场所,违反规定使用可燃材料装修,或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 12、建筑工地的脚手架,防护栏搭设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各类孔洞、井道口防护措施不严密; 13、高危行业的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违规上岗; 14、违规用火用电或现场管理混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