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卞文志
来源:《华人时刊》2019年第11期
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会议决定以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此次会议指出,制定专门行规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更大力度放权。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证照分离”,压减企业开办和注销手续,各地要向社会公开企业开办涉及的证照、办税、银行开户、接入电力等的办理时限,超过时限的,办理单位要公开说明理由。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和审批,对确需保留的推行告知承诺制,对新设行政许可要严格控制并依法依规审查论证。
二是创新监管执法。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都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三是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严禁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者个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和享受。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四是突出政务公开透明。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文件,应按规定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若无法律法规等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五是明确对及其工作人員相关违法违规和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公用企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违法评比认证和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等,要依法严格追责。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决定草案经修改后提请全国常委会审议。
以“车之两轮”推动市场经济发展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针对此次国常会会议所通过的条例,有关专家表示,条例的出台和2019年7月1日生效的《投资条例》,将成为我国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车之两轮”和“鸟之两翼”。在专家看来,条例出台体现了党和高度重视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和提升,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化改革的决心。
据了解,该条例共分为总则、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7章,共6,整体涵盖了世界银行企业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十方面的具体内容。优化和提升我国企业营商环境,既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提供的软环境竞争力,例如,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健全和公正的司法审判系统,也包括对外开放程度、政治文化交流、经贸投资往来、城市管理水平、物流和市场要素的发育等。条例是我国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的里程碑,将对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具有深远影响和法治保障作用。
条例的出台为及其部门、地方各级及其部门科学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依法行政、依法治市戴上了“紧箍咒”。对而言,过去往往从“面上”片面追求GDP,对市场营商环境要么“越位”,要么“不到位”,难以科学把握与市场的边界。条例将使将片面追求GDP转变为从“里子”为企业提供优质营商环境,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科学把握与市场的边界。
应当看到,面对当前外部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加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已经成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以及“六稳”的重要抓手。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已先后取消和下放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比例达45%;清理规范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达74%;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压减87%;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73.5%,性基金减少30%;部门设置职业资格削减77%。中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在2019年世行营商环境评价中,中国从第78名上升到第46名。
但是,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水平,我国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长期困扰市场主体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仍然突出。比如,有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然存在“不审批不会工作,不拨款不会工作”的落后思维,服务效率不高、行政执法随意性大、设置或抬高门槛搞地方保护、市场监督不到位、市场主体权益不平等、审批中介服务不规范、新官不理旧账、违约成本低等。因此,迫切需要通过法治化手段破解痛点、难点、堵点。
基于此,积极推进“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营商环境,是近年来党、一直在紧抓不放的事情。因为,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健全的法治是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最根本、最稳定、最长久的保障。诚如今年2月总在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所指出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积极培育发展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才能更好地推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营商环境是经济高质量发展重要要素
近年来,各地都在努力从法治层面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目前已有天津、黑龙江、山东、山西、辽宁、吉林、河北、陕西等地出台或准备出台地方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而在国家层面,今年5月初对外公布的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首次提出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今年6月5日召开的常务会议也明确:“深化‘放管服’改革,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毫无疑问,通过立法形成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是势在必然。
事实上,营商环境是我国经济更好发展的重要要素,今后更应从经济规律和法制化的营商环境出发。中国未来将要面对完全不同的新形势、新变化,就是全球化出现巨变、中国经济要转型升级、中国的法治化要迈上新台阶、中国要参与未来几十年的全球发展与竞争。与这些需求相比,现在的改革只是开了一个头,深度和广度都还不够。今后,中国新一轮的改革要关注“三个面向”:面向“两个一百年”,面向党的十九大所提出的“三步走”战略,面向全球竞合的新阶段。未来的中国改革要继续深化经济改革,大力推动市场化改革、法治化改革,特别是建立和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形成法治化的市场环境。
今年7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在《起草说明》中指出了为其立法的必要性。一方面,各地区和各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系统固化”。另一方面,“一些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举措,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无法进一步复制推广”。此次国常会会议也指出,制定专门行规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实际上,优化营商环境是同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改革创新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激活市场活力、便利企业注册登记、促进创新创业的同时,也触动了一些部门的切身利益和相关主体的既得利益。这使其在推进过程中遇到了不小的挑战和阻力,并要求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在改革初期,这可以打开局面并突破重围,使营商环境优化有了“先手棋”。但是在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后,就需要法治化来保驾护航,并使优化营商环境有可持续性。
所以,优化营商环境必须把法治原则贯彻到制定、执法等各个环节,广泛征求市场主体的意见,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保证执法的公平性,建立健全长效的法制保障,这样的改革才能见实效。而在衡量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方面,并非简单地增加和企业的互动频次,而是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既有顺畅的政企沟通机制,能在关键时刻解决企业的问题,同时给企业自由创新和发展的市场空间,这样才能让企业家安心、放心搞经营。
(责编; 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