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通讯费用管理、控制办公经费支出、提高工作效率,本着“限额补贴,超出自负”的原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应工作需要产生话费的正式员工(转正之后)。
第三条 通讯补贴以补贴形式发放到当月工资中。
第四条 享受通讯补贴的对象,必须确保通讯畅通,发放补贴之岗位有义务拔打或接听工作电话。凡因个人原因影响工作的,视情节减少或取消通讯补贴。因未能及时接听或回复电话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追究责任,并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条 月累计出勤少于5天,不发放通讯补贴;月累计出勤5-15天的,发放半月的通讯补贴;月累计出勤超过15天,全额发放通讯补贴。
第六条 原则上鼓励员工使用公司固定电话办公。
第七条 通讯补贴标准(元\月):
行 政 部 | 行政部负责人 | 50 |
售后客服 | 50 | |
财务部 | 财务部负责人 | 50 |
采购部 | 采购部负责人 | 50 |
营销部 | 营销经理 | 150 |
营销员 | 100 | |
市场策划 | 50 | |
技术部 | 技术部负责人 | 100 |
技术员 | 50 | |
设备安装部 | 安装熟练工以上 | 50 |
安装工 | 30 | |
售后服务中心 | 售后服务中心经理 | 100 |
维修工程师 | 50 | |
副总及特殊岗位 | 由公司领导研究确定 | |
其他岗位人员 | 视情工作需要申请确定,原则上不高于50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