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FJX-2011-026
承租方(甲方):中铁一局抚吉高速公路A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出租方(乙方):重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甲方因抚吉高速公路A5段项目施工需要,租用乙方机械设备(详见下表),就设备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租赁设备的名称、数量及用途
租赁设备名称 | 规 格 | 数量 | 进场资产估值 | 设备租赁用途 | 备注 |
吊车 | 徐工20B | 壹台 | 吊装 |
租赁期限: 2011年8月15日至机械设备退场
第三条:租金及付款方式
租金计算:
1、 租赁设备在合同期内按月计算租金,月租金单价为:人民币24000/月(含税金)(大写:贰万肆仟元整 ),不足一个月的,按 800元/天计(以当月实际租用天数计算租金)。
2、租金结算日期:从起租日起,每月末后10日,乙方依据甲方开具的机械设备租赁结算单,并持操作人员填写的工程机械运转报单和国家正规到甲方财务部结算。其中工程机械运转报单要及时准确填写,并要有甲方工地现场人员签字。
3、租金结算方式:甲方以计价的方式开据支票支付乙方设备租赁费。
第四条:甲乙双方有关费用的确定:
1、乙方承担两名设备操作人员的工资。
2、甲方提供和承担设备的燃油。
3、为保障设备正常运转所消耗的润滑油脂、配件以及其它材料均由乙方自理。
4、乙方应及时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在保证机械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保证机械性能应达到最优状态;乙方设备在一个月内保养和故障天数累计不得超过贰天(维修保养时间安排须征得甲方同意),超过的天数按日历天数扣除租金。
5、由于受天气气候的影响,甲方无法正常施工乃至停工,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退租,期间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租赁费。
6、甲方为乙方操作人员提供食宿,伙食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司助人员必须遵从甲方对驻地的统一要求。
7、设备的进出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本合同项下所确认品牌、型号和数量的设备,并确保设备性能良好。
2、乙方负责租赁设备和随机人员的保险。
3、乙方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件和操作证件,熟悉机械性能,技术良好、责任心强的操作人员。
4、乙方操作人员应保证通讯畅通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调度做到24小时随叫随到,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若不服从甲方合理指挥,不能认真履行司机职责或不能胜任工作,则甲方有权提出更换设备操作人员的要求,乙方要及时更换设备操作人员,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乙方设备作业完毕应自行看护。
6、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因乙方操作人员自行违章或责任不到位所造成的设备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设备发生故障,乙方要及时组织维修,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确不能及时修复而不能保证施工要求,甲方有权提出退租,终止租赁。
8、机械用油必须经甲方物资部门的允许;由甲方提供和承担的燃油,乙方操作人员不得出现卖油行为,甲方一旦检查属实,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不支付乙方设备租费,情节严重甲方有权将当事人移交门处理。
9、在租赁期间,甲方对乙方的机械具有支配权,对使用地点的改变应积极予以配合。
10、乙方设备如需要调离本工程时,应提前15日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离;设备退租,甲方须提前5日告之乙方,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并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作为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由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自愿约定:任何一方只能向 西安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本合同由双方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设备退租,本合同自行终止和解除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执行。
甲方(公章): 乙方:
中铁一局抚吉高速公路A5合同段
项目经理部
甲方代表: 身份证号: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