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金属冶炼及延压加工企业安全检查表 | ||||||||||||||||
基本信息 | ||||||||||||||||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金属冶炼目录及代码 | ||||||||||||||
企业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安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员工总数 | 设计产能 | |||||||||||
主要产品 | 生产状态 | □停产 □正常 □其他 | 所属区域 | |||||||||||||
检查内容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依据 | 检查情况 | 整改建议 | |||||||||||
1 | 机构与人员 | 1. 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10条 | |||||||||||||
2.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24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11条 | |||||||||||||||
3.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 | |||||||||||||||
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 |||||||||||||||
2 | 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 《安全生产法》第4条 | |||||||||||||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0条 | |||||||||||||||
3.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重点工程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有关工程、项目、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企业和承包单位的承包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20条 | |||||||||||||||
4.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从事检修工程的承包单位检修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监督承包单位落实。 | ||||||||||||||||
5.企业应当对承包检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底,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和协调。 | ||||||||||||||||
6.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对重要岗位的电气、机械等设备,企业应当实行操作牌制度。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23条 | |||||||||||||||
3 | 安全教育培训 | 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本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11条 | |||||||||||||
2.企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12条 | |||||||||||||||
3.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21条 | |||||||||||||||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 | |||||||||||||||
4 | 安全“三同时”履行情况 | 1.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行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14条 | |||||||||||||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14条 | |||||||||||||||
3.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
4.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
5 | 隐患排查治理 | 1.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6条 | |||||||||||||
2.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治理方案和应急预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 |||||||||||||||
重大事故隐患: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 |||||||||||||||
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 ||||||||||||||||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 ||||||||||||||||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 ||||||||||||||||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 ||||||||||||||||
(6)氧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 ||||||||||||||||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 ||||||||||||||||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 ||||||||||||||||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 ||||||||||||||||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 ||||||||||||||||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
6 | 应急管理 |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负责应急救援的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3条 | |||||||||||||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1条 | |||||||||||||||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 | |||||||||||||||
4.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17条 | |||||||||||||||
5.禁止使用负压氧气呼吸器作为应急救援装备。 | 《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 | |||||||||||||||
7 | 风险告知 | 1.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16条 | |||||||||||||
2.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
3.企业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有关地方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 ||||||||||||||||
4.关键设备要挂牌编号、管道应表明介质流向、不同介质的设备及管道应用相应的标志、阀门的开关的作用及方向标识清楚。 |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 | |||||||||||||||
8 | 安全投入与职业健康 | 1.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 | |||||||||||||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2条 | |||||||||||||||
3.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证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结果应当在本企业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1 |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42条 | |||||||||||||||
9 | 设备与工艺 | 1.禁止使用:热处理工艺井式热处理电炉。 | 《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 | |||||||||||||
2.禁止使用:3.8m及以下的捣固焦炉。 | ||||||||||||||||
3.禁止使用:制氧作业区板式工艺流程;制氧1#、2#机组。 | ||||||||||||||||
4.:铝合金盐浴槽淬火工艺(军工及航空航天产品允许使用该工艺除外)。 | ||||||||||||||||
1 钢(铁)水罐非烘烤器烘烤(自2018年9月1日起禁止)。 | 《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42 号) | |||||||||||||||
2 转炉炼钢吹炼后期补铁水增碳(自2018年3月1日起禁止)。 | ||||||||||||||||
3 爆破废钢(渣)(自2018年3月1日起禁止)。 | ||||||||||||||||
4 转炉煤气回收系统机前的膨胀节采用非金属材质(自2018年9月1日起禁止)。 | ||||||||||||||||
5 高炉炼铁使用有水炮泥堵铁口(自2018年3月1日起禁止)。 | ||||||||||||||||
6 高炉炉身煤气取样机(自2018年9月1日起禁止)。 | ||||||||||||||||
7 高炉上料料车单钢丝绳牵引设备(自2019年3月1日起禁止)。 | ||||||||||||||||
8 高炉炉前出铁场直接铸铁工艺(自2018年3月1日起禁止)。 | ||||||||||||||||
9 高炉出铁场使用活动主沟(自2019年3月1日起禁止) | ||||||||||||||||
10 煤气重力除尘重锤式(翻板式、盘式)卸灰装置(自2018年9月1日起禁止)。 | ||||||||||||||||
11 铁合金矿热炉使用普通液压油(自2018年3月1日起禁止)。 | ||||||||||||||||
12 铁合金铸造使用水冷(通水)锭模(自2018年9月1日起禁止)。 | ||||||||||||||||
13 深井浇铸结晶器的循环水系统未设置应急水源或循环水水泵未设置应急电源(自2018年9月1日起禁止)。 | ||||||||||||||||
14 有色金属冶炼炉、熔炼炉及炉渣处理烟化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温度、流量、压力检测报警装置(自2018年9月1日起禁止)。 | ||||||||||||||||
15 可能产生砷化氢生产场所,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最高容许浓度精度要求的砷化氢检(监)测仪(自2018年3月1日起禁止)。 | ||||||||||||||||
9 | 安全其他 | 1.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 | |||||||||||||
2.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 《消防法》第13条 | |||||||||||||||
3.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9条 | |||||||||||||||
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 | |||||||||||||||
5.经现场检查、论证、综合判定后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 ||||||||||||||||
企业陪同人员: | 安全监管人员 | |||||||||||||||
检查人员签名: | 检查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