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要求,并符合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加油加气合建的站执行集团公司《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加油站经营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应向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安全组织
1、加油站经营单位应制定加油站安全生产责任制。加油站应成立以站长为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
2、加油站应设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3、加油站应成立义务消防组织,编制消防应急预案,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加强消防预案演练,做到人人懂得本站消防器材性能,并会使用。
4、加油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活动。
第五条安全教育
1、加油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1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2、加油站应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
3、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与施工队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六条安全措施
1、制订“顾客进站加油须知”,主要内容包括:
(1)站内严禁烟火。
(2)严禁在站内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内加注易燃油品。
(4)加油车辆的司机、乘坐人员进站后不应影响加油站安全。
(5)所有机动车辆均须熄火加油。
(6)拖拉机、摩托车推离危险区域后发动。
(7)严禁在作业现场穿、脱、拍打化纤服装。
(8)严禁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
2、加油站内应有明显安全警语、警示。
3、有条件的加油站应在站内适当部位设置拖拉机、摩托车的专用加油点。
4、高强电闪、雷频繁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5、落实防抢、防骗、防盗、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和保安工作,确保加油站人身、财物安全。
第七条用火管理
1、用火管理应符合《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2、加油站生活固定用火点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第消防管理
1、消防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是:
(1)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油机位置、数量;输线走向;其它油品的存放地点、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灭火作战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通信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2、加油站各种消防器材应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有关规定配置,且摆放合理,取用方便。
3、消防器材应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经常养护,定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
第九条安全检查
1、加油站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
(1)加油站每周组织1次安全检查。
(2)当班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3)加油站经营单位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计技术状况、灭火作战预案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事故管理
事故的分类、分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安全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用电规定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爆炸危险区等级要求的电气装置。
2、当由变压器供电时,宜采用三相四线接零保护或三相五线专用接地线保护;当使用电网直供或由临近企业转供电时,用电设备的保护方式应与供电网保持一致。在加油站内,用电设备应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3、电气器具、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处应紧密牢固无腐蚀。
4、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5、对加油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定期检查,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6、加油站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
7、加油站营业房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第十二条防雷、防静电
1、钢质油罐及其金属附件应作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点不少于2处。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处应用焊接,接地线与被接地设备的连接应设断接卡,并用双螺栓连接。埋地部分均用焊接。
2、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1次并做好记录。其接地电阻值:
油罐、站房、罩棚不应大于10Ω
输线不应大于30Ω
卸油防静电接地不应大于100Ω
3、弱电系统(通信、信号、监测和微机控制等)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技术的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4、定期检查加油机、加油胶管及卸油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加油站卸油应采取密闭方式。罐车卸与油罐进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汽柴油进油口应分别采用阴阳接头,以防混油。油罐卸油进应伸至罐内距罐底0.2m 处,严禁喷溅式卸油。
第十四条加油站输线管沟,应用砂填实。输线管沟与电缆沟、暖气沟应隔断。
第十五条加油站卸油静电接地应采用具有报警功能的接地装置。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内乱拉电线,使用非防爆电器。
第十六条加油站油罐通气管口应装设阻火器,通气管的口径不应小于50mm。通气管距加油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通气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沿建筑物的墙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口,应高于顶面或屋脊1m。
第十七条当加油站油罐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对油罐采取防止上浮的措施。建在水源保护区附近的直埋地下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渗漏检测设施。
第十根据一、二、三级加油站的要求,对加油站的油罐应采用具有测量温度、液位等功能的测试监控仪表。
第十九条加油站应采用国家认定的具有整体防爆功能的加油机。不应进行破坏整体防爆功能的改造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