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报。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 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 (五)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 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 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 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 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 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 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 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十三) 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货物及劳务。 (十四) 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 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六) 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 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八) 本表第5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 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 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 本表第“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二) 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 本表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四) 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五) 本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 本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十七) 本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八) 本表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九) 本表第16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三十) 本表第17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 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一) 本表第1“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 本表第19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三十三) 本表第20项“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额,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查补应纳税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四) 本表第21项“其中: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查补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查补应纳税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五) 本表第22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六) 本表第23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七) 本表第24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未交”明细科目贷方期初余额一致,如为多缴,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未交”明细科目借方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数。 (三十八) 本表第25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而多缴的款。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款”数据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九) 本表第26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全部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 本表第27项“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额。 (四十一) 本表第2“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出口货物而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额。 (四十二) 本表第29项“③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款,包括: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款;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三) 本表第30项“④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 本表第31项“⑤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欠税额,包括缴纳以前年度查补未入库的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 本表第32项“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缴未缴的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未交”明细科目贷方期末余额一致,如为多缴,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未交”明细科目借方期末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六) 本表第33项“其中: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四十七) 本表第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四十八) 本表第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即征即退优惠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Êp*#I1äwww.zesee.com&dott\\UÀw§0öñ |
百科名片
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附列《领用存月报表》、《(专用/普通)使用明细表》、《(专用/收购凭证/运输)抵扣明细表》等三个附表。
申报表简介
申报表格
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填报对象
进项税额栏次填写要求
进项税额分摊填写方法
税款计算填写要求
申报表样式
报送机关
填表说明
抵扣明细表
防伪税控专用存根联明细
申报表简介
申报表格
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填报对象
进项税额栏次填写要求
进项税额分摊填写方法
税款计算填写要求
申报表样式
∙报送机关
∙填表说明
∙抵扣明细表
∙防伪税控专用存根联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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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申报表简介
新的《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分浅绿和米黄两种颜色,浅绿色适用于A类企业,米黄色适用于B类企业。三个附表则统一为白色。
新的《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从1996年1月1日起启用。在没有认定增税A类企业之前,所有一般纳税人均使用米黄色申报表。
纳税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征收分局在12月25日前到市局征管处领取新表。各分局在使用新表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处。
编辑本段申报表格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件的填表说明
二、《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
纳税申报表
三、《领用存月报表》
四、《(专用/普通)使用明细表》
五、《(专用/收购凭证/运输)抵扣明细表》。
编辑本段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的填表说明
一、《纳税申报表》与三个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1.《纳税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的合计数等于《(专用/普通)使用明细表中专用销项税额合计数、普通销项税额合计数、不开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务劳的税额三者之和。
2.《纳税申报表》中“本期进销项税额”的合计数等于(专用/收购凭证/运输)抵扣明细表》中专用进项税额合计数、收购凭证进项税额合计数、运输进项税额合计数三者之和。
3.《领用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销售额”栏、“税额”栏专用小计数应分别等于《专用使用明细表》中“销售额”栏、“税额”栏的合计数。《领用存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销售额”栏普通小计数应等于《普通使用明细表》中“销售额”栏与“税额”栏的合计数之和,同时《领用存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税额”栏普通小计数应等于《普通使用明细表》中“税额”栏的合计数。
编辑本段填报对象
二、1.本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报。A类企业使用线绿色申报表,B类企业使用米黄色申报表。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缴纳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2.本表“经济类型”栏,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及商业分别填写。
3.本表“本期销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接下列要求填写:
(1)特区内工业企业如有“一般销售”、“地产地销”、“免税销售”情况的应分别填列,除特区内工业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不得填报“地产地销”栏,所有企业如有“出口货物”情况的都须申报。
烟、酒、矿物油地产地销减半征收的,将销售额一半记入“一般销售”、一半记入“地产地销”,分别按其适用税率计算销售税额。
(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对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以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名称填报纳税申报表,对汇总填报申报表的,必须附有销货方填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货物”清单。
(3)“应税销售额”的填写口径,为的计税销售额。如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作销售的而按税法规定应征税的价外费用,也应填入“应税销售额“中。
(4)“税率”按所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该栏按6%的征收率填写。
(5)按不同销售类型计算其所占销售总额的百分比①②③④。
编辑本段进项税额栏次填写要求
4.本表“本期”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1)“本期发生额”栏,应根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和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
a.“免税农产品”项目,按照采购免税农产品的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b.“运输费用”项目,按照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c.“废旧物资”项目,填报的范围仅指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d.“6%征收率”项目,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按6%征收率注明税款的专用上所注明的税款。
(2)“本期发生额”栏中各项目的填写口径,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填入本栏中的有关项目。如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对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免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共同耗用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额等,可填入本栏。
(3)减不得抵扣项目的是指:1.免税货物用;2.非应税项目用;3.非常损失;4.进货退出及折让;5.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以上项目的填写口径同“本期发生额”一致,如在购进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的未填入“本期发生额”栏的进项税额,不需再填入“减、免税货物用”栏。
编辑本段进项税额分摊填写方法
5.本表“进项税额分摊”的有关栏次,按以下方法填写:
(1)“本期抵扣额合计⑦”栏即为“本期进项税额⑦”栏合计数。
(2)“本期允许抵扣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⑧”为经税务机构核定后的税款按照规定的抵扣比例计算出的本期允许抵扣额,或经税务机关批准本期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3)“按销售额比例分摊应抵扣的进项税额⑨”即是将“本期抵扣额合计⑦”和“本期允许抵扣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⑧”合并后按“本期销售税额”中计算出的各种销售类型的销售比例进行分摊。
编辑本段税款计算填写要求
6.本表“税款计算”的有关栏次按以下要求填写:
(1)“上期留抵税额(14)”按上期申报表(16)栏的数字填写。
(2)“减免项目(17)”要注明减免批文的批号以及以下减免类型:
a.高新产品开发;b.校办工厂;c.民政福利企业;d.其它企业(含工厂)。
(3)进项税额是分开核算的,在空白栏内单独说明进项税项并计算。
编辑本段申报表样式
7.本申报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应连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申报的凭证。
编辑本段报送机关
8.由一般纳税人填写的纳税申报表附下列资料应在纳税申报时与《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编辑本段填表说明
三《(专用/普通)使用明细表》填表说明
1.“起止号码”是指填写在本张表格中的(包括专用与普通)的起始及截止号码。
2.“(共 页、第 页)”分别是指《普通使用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
3.《专用使用明细表》的“类别”栏:纳税人使用的专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专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134号文件)规定的编码填写。即:第一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文、维文;第二位代表是几联,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第三位代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有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第三位为0表示电脑。
《普通使用明细表》的“类别”栏空格不填。
4.“购货单位名称”栏应填写全称。
5.“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应按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具体名称填写。
6.“销售额”栏填写用不含税价格计算的销售额。纳税人如果使用普通,在填写本栏时应将其票面上的销售额价税分离,分别填写相应栏目。
7.“不开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填写内容包括视同销售及价外收入等不开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编辑本段抵扣明细表
四、《(专用/收购凭证/运输)抵扣明细表》
1.“(共 页、第 页)”分别是指“专用抵扣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第几页;《运输抵扣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
2.《专用抵扣明细表》的“类别”栏:按《专用使用明细表》的“类别”栏的要求填写。
《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及《运输抵扣明细表》的“类别”栏空格不填。
3.“供货或运输单位名称”栏应填写全称。
4.“金额”栏填写不含税的金额,如果含税应先予以分离,再填写此栏目。
5.“货物入库时间”栏填写货物验收入库的时间。
6.“付款日期”栏填写企业开出付款凭证并已实际支付货款的日期。
编辑本段防伪税控专用存根联明细
五.《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填表说明
1.本表填写本期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存根联明细情况,包括作废和红字(负数)防伪税控专用。
2. 本表“作废标志”栏填写纳税人当期作废的防伪税控专用情况,以“*”作标记,纳税人正常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以空栏予以区别。
(三)本表“金额”“合计”栏数据(不含作废金额)应等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15栏“小计”“销售额”项数据之和;本表“税额”“合计”栏数据(不含作废税额)应等于《附列资料(表一)》第1栏“小计”“销项税额”、第8栏“小计”“应纳税额”、第15栏“小计”“税额”项数据之和。
申报表的填写
报表中,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那栏,是指11月认证的还是说,之前几个月认证过但是税局比对结果没有下来而没有抵扣的?
8月份待抑扣进项税额是1400
9月待抵扣进项税额是200
这两笔因为之前没有销项,都没有抵扣。我们是辅导期企业。8月的待抵扣进项税比对结果已经出来。9月比对结果还没有出来。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这栏,是不是把8和9月的加起来。真1600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是指本期已经认证的金额?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是指8.9.10.11全部加起来的税额?
你问的是申报表(表二)本期进项税额的明细
首先,辅导期企业进项规则是:本月认证相符不抵扣,下月才能申报抵扣。
你每月认证结果通知单出来时,就说明该税局已经认证通过了。
所以该表
第23栏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指的是11月以前已认证相符但11月还未申报抵扣的进项。
第24栏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指本月也就是11月认证通过的进项合计。
第25栏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指8月、9月、10月、11月已认证未抵扣进项合计=23栏+24栏-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辅导期填该表应注意的逻辑关系:3栏=23栏+24栏-25栏 希望对你有帮助
我公司2010年7月实现销售收入100万,有100万发出商品;2010年8月纳税申报时附表一第一栏填写份数10、销售额100万、销项税额17万,主表第一栏填写100万、第二栏填写100万,第十一栏填写17万;2010年8月20国税稽查局检查,对2010年7月发出商品100万补税,我公司于8月25日将查补税款入库,当月低我公司对该笔发出商品开具专用10份,金额100万,假设我公司2010年8月未发生任何经济业务,不考虑进项、留底。问2010年9月纳税申报时,对该笔查补税款在附表一及主表如何填写?
1,损益表上的“本月数”是指本月个项目的实际发生数。“本年累计数”反映各项目自年初算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也就是说,如果是8月份的损益表,本年累计数就是1--8月的合计数。
2,你需要根据具体的业务做会计凭证,比如:从银行取现金是: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然后把一个月的凭证汇总起来,登记账目,再根据账目填写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工业部分是6%,商业部分是4% 。
3,凡涉及到“本月数”的均改为“本期数”;第4、5栏不再填写。
据“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将数据填写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
此表第一项的计税依据本月数栏填本月所开商业的不含税数额(票面金额/1.04),应纳税额本月数栏填(不含税额*0.04)。
4,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货物、应税劳务视同销售分别填列。
表中的“经济类型”只按“工业”或“商业”类型划分填写。
咨询问题:外贸企业纯出口填"纳税申报表时"第12栏"是否需要填写
答复:外贸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应按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适合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主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以下简称附表1)和《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以下简称附表2),如实反映出口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情况。
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
对于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按以下要求填报主表、附表1和附表2:外贸企业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征退税率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金额,或者前期未作相关账务处理的进项税额,经批准转入进项税额科目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填报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以及附表2第11栏“税额”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一)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1.《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印发,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调整为"《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见附件1,《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见附件2,《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见附件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见附件4,原《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废止。
2.删除《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中"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
3.《申报办法》第六条调整为"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表头说明调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三)《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及其填表说明
1.第1、8、1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数据;
2.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 不再填写。
(四)《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及其填表说明
1.第1-3、22-26、3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和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数据。
2.第5、28栏项目名称调整为"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辅导期纳税人第5栏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3.第6、29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
4.第8、31栏项目名称调整为"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辅导期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5. 第11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6.自2009年5月1日起,第7栏"废旧物资"不再填写。
7.第9栏"6%征收率"及第10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
8.第15栏项目名称调整为"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增加为"红字专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10.自2009年5月1日起,第30栏"废旧物资"不再填写。
11.第32栏"6%征收率"及第33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
12.《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所称的"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均包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3.填表说明第四条第3款"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情况;辅导期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的份数、金额、税额。该项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14.填表说明第六条第1款"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15.填表说明第六条第2款 "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数据。
16.填表说明第六条第2款 "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月末余额数。
17.填表说明第六条第4款调整为"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专用等。
18.填表说明第七条中"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的填写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
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普通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所附的《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本月数"调整为"本期数"。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表说明中涉及"本月数"的均改为"本期数"。
(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5栏不再填写,其对应的填表说明一并取消。
调整后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见附件5。
三、纳税人在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现行纳税申报资料,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资料自2009年2月1日启用。
附件:
1.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2.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3.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5.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规范填报申报表的规定
(一) 销售货物
外贸企业销售货物应区别内外销收入,填入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不同的栏次:
1、内销货物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属于一般贸易出口方式的应税收入,填入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第2栏,并区别情况将应税收入分别填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3、4栏;
《通知》第一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的应税收入,填入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第5栏,并区别情况将应税收入分别填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8-11栏;
2、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的收入填入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第9栏;
3、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采用作价加工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收入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第9栏和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三部分“免征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的相关栏次。
(二)购进货物
1、内销货物
外贸企业购进内销货物或不予退(免)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取得的专用,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并在认证的当月将申报抵扣的数据填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取得的非防伪税控专用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时限采集,并区别情况分别填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10栏。
2、出口转内销和视同内销征收的出口货物
出口转内销和视同内销征收的出口货物凭退税管理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由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转入本表第3栏次。
3、出口货物
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和非防伪税控专用及其他扣税凭证,应填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的第三部分“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具体填列要求如下:
(1)防伪税控专用
①本期期初认证相符且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专用填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3栏次;本栏次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②本期认证相符且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专用填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4栏次;
③截止到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专用填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5栏次;
④截止到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专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专用填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6栏次;
(2)非防伪税控专用及其他扣税凭证
1、外贸企业2006年1-11月取得的非防伪税控专用及其他扣税凭证,按照不同的扣除率填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8至34栏次。
2、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专用及其他扣税凭证可转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至10相对应的栏次。
(三)辅导期外贸一般纳税人
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金额、税额+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金额、税额+《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单》金额、税额=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第3栏金额、税额之和。
(四)非辅导期外贸一般纳税人
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第3栏金额、税额之和=[当期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抵扣联金额、税额汇总数-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4栏金额、税额]+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单》金额、税额。
申请开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须知
凡申请开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的企业,在不同情况下,请按照以下相对应的要求办理:
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须知
(一)、因开票有误等原因专用未交付购货方,销货方在开具有误专用开具次月内办理《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需提供:
1、纸质《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一式两份,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2、《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XML文件电子版(U盘或3.5寸盘拷贝);3、销货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加盖公章);4、蓝字(三联)原件及A4复印件。
一票一申请
(二)、因开票有误购货方拒收专用的,销货方在专用认证期内办理《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需提供:
1、纸质《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一式两份,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2、《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XML文件电子版(U盘或3.5寸盘拷贝);3、购货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加盖公章);4、蓝字(三联)原件及A4复印件。
一票一申请
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须知
销售退回准备资料:
1、纸质《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一式两份,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2、《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XML文件电子版(U盘或3.5寸盘拷贝);3、退货协议原件及A4复印件;4、蓝数《认证结果通知书》A4复印件;5、蓝字(联、抵扣联)原件及A4复印件。
销售折让准备资料:
1、购货方书面申请;2、购、销双方折让协议,加盖红章;3、纸质《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一式两份,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4、《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XML文件电子版(U盘或3.5寸盘拷贝);5、蓝数《认证结果通知书》A4复印件;6、蓝字(联、抵扣联)原件及A4复印件。
特别提示:购货方取得《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当月必须作进项税转出,否则纳税申报无法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