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章管理,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杜绝用章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镇机关实际,规范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章使用范围
由镇一级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镇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由镇证明的各类材料;镇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其他经主要领导同意盖章的材料。
二、公章使用要求
(一)凡需加盖单位公章的各类材料、证明文件以及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户口更改、相关线上工作合同等,须填写《公章使用申请表》(附件1),并由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层层把关签字,报镇党政综合办备案后方可盖章。
(二)各类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协议、重要数字、以镇名义发布的信息、与镇签署的重要经济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需加盖公章的,由镇主要领导签字或签发后,方可盖章。
(三)紧急情况下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遇分管领导外出,应通过电话等媒介反映实情并征得其同意后方能盖章,事后(原则上次日)及时补齐手续。
(四)公章原则上禁止带出单位外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的,填写《公章出借审批表》(附件2),并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报文书室登记备案。
(五)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确)的材料,公章保管员有权拒绝加盖印章,待修改规范后再予盖章。
(六)非特殊情况,单位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加盖使用。
三、公章保管要求
(一)所有镇公章原则上由文书管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文书外出,由镇党政综合办主任指定专人代为保管。
(二)公章保管员应将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处。
(三)公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保管人、批准人、需盖章资料等信息。
(四)保管人需定期保养公章,使用中做到印面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五)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及时办理公章交接手续,由镇纪委、镇党政综合办负责监督交接。
(六)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并备案查处。
附件1:
公 章 使 用 申 请 表
经办部门 | 经办人 | 盖章份数 | 份 | |||
公章类别 | □ □ □党政办 □其他( ) | |||||
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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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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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部门负责人 | 签名: 年 月 日 | |||||
领 导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附件2:
公 章 出 借 审 批 表
经办部门 | 经办人 | 公章类别 | |||||
出借事由及具体盖章文件(材料): | |||||||
出借时间:
归还时间:
归还人: | |||||||
分管领导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