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我行核心系统正常、有效、安全的运行,全面规范参数管理的操作流程,促进参数管理工作的集 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防范参数风险,依据监管部门《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和《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承担核心系统运行、维护 和管理的运行维护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核心系统业务参数(以下简称业务参数) 指根据核心系统运行要求及业务处理规定编制的系统运行业务规
则及条件、阈值,通过业务参数的配置和管理,实现对本行已上线应用的业务、产品、角色和权限管理进行优化配置支持。本办法适用于核心系统业务参数,对存量参数进行适配组合优化, 核心系统的技术参数管理、其他系统的参数管理不属于本办法约束范围。新产品、权限的开发配置参照总行信息技术部门软件开发及维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参数文档管理指各业务条线部门和参数
集中维护部门对需要修改的维护文档、产品手册、用户手册进行 相应的管理。
第二章
第五条 总行会计运营部门职责
(一)牵头本行业务参数管理,制定有关业务参数管理规范;
(二)作为参数维护部门,根据业务条线部门提交的业务参 数需求进行业务参数维护;
(三)对业务参数文档进行集中管理;
(四)负责业务参数人员配置、操作培训;
(五)负责汇总业务参数系统平台的优化需求;
(六)按季度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数字金融部报备业务参 数维护情况。
第六条 总行各业务条线部门职责
(一)负责根据本条线业务、产品、权限需求汇总提出本条 线参数配置需求;
(二)负责参与本条线业务参数配置测试验证;
(三)负责除核心系统外本条线产品或业务系统的其他参数 配套支持;
第七条 数字金融部门职责
(一)负责根据本条线业务、产品、权限需求汇总提出本条 线参数配置需求;
(二)负责参与本条线业务参数配置测试验证;
(三)负责除核心系统外本条线产品或业务系统的其他参数 配套支持;
(四)作为全行数据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参数标准的 定制。
第 总行信息技术部门职责
(一)负责为业务参数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二)负责配套系统的日常运维管理,及时响应业务优化需
求;
(三)在 IT 流程管理系统实现业务参数变更提前通知各相关
联系统修改相应配置功能。
第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一)负责将核心业务新产品涉及的信息科技风险纳入业务 风险管理范围;
(二)负责对核心系统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情况进行监测;
(三)负责对核心系统业务参数维护涉及的信息科技风险进 行监测。
第十条 总行审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业务参数管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二)负责对系统操作风险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第十一条 业务参数基本类型。包括基础参数、产品参数、客户参数、价格参数、交易参数和其他参数(见附件 1),共同或部分交互形成一定的阈值,最终产生支持业务、产品、权限需求 的业务参数规则。
(一)基础参数。是指核心系统运行所需的基本设定,包括 机构层级、币种、节假日、地区等。
(二)产品参数。是指会对核心系统中存款、贷款、中间业 务等所有产品/业务的设计及进行有关的属性、规则、阈值,包括 产品属性、产品定义、产品期限等。
(三)客户参数。是指与客户属性相关的设置,包括但不限 于客户类型、行业类型、经济类型、客户级别等。
(四)价格参数。是指与产品/业务的价格、价格结构的形成 及变动相关的设置,包括利率信息、利率类型、费用类型、定价 优惠规则。
(五)交易参数。是指限定交易的应用场景、范围等交易要 素有关的设置,包括交易类型、交易限额、开户数量、渠道 等。
(六)其他参数。除以上五种参数类型以外的参数。第十二条 业务参数配置原则
(一)通用性原则。参数具有全渠道、产品、交易的通用性;
(二)灵活性原则。参数设置应适应企业的变化、业务环境 的变化及其决策者需要的变化;
(三)稳定性原则。参数设置适用于交易、产品、价格等参 数变化;
(四)安全性原则。参数设置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及客户的资 产安全。
第十三条 参数编码规则统一管理。对同类参数,系统编码
规则要统一。编码由参数维护部门提出,提交参数管理部门及数 字金融部门确定。对延用系统现有的参数编码规则的,业务条线 部门必须遵守。
第十四条 业务参数维护可能影响系统程序调整、功能变更
时,需在业务参数维护后进行测试验证,测试验证通过后方能应用。业务参数应用前的测试验证由参数维护部门、业务需求部门、 信息技术部门共同进行。以下业务参数在进行维护后需进行测试验证。
(一)所有基础参数;
(二)所有产品参数;
(三)所有客户参数;
(四)部分价格参数。除有权机关发布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价 格参数外的其它价格参数;
(五)所有交易参数。
第四章
第十五条 会计运营部门设置业务参数初审岗、复审岗、授权岗,各岗位人员相互制约,不得兼岗。
(一)初审岗。由具备核心系统 1 年以上业务管理经验的本行正式员工担任。负责对总行条线部门提交的业务参数维护申请 文档进行完整性、合理性检查,进行具体业务参数测算、配置录 入操作,组织业务参数维护后测试验证,对参数配置、测试验证 的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二)复审岗。由具备核心系统 1 年以上业务管理经验的本行正式员工担任。负责对初审岗提交参数维护申请文档进行完整 性、合理性复核,对初审岗的业务参数测算、配置录入结果进行 复核,负责组织业务参数维护后的测试验证,对参数配置、测试 验证的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三)授权岗。由牵头部门系统运行维护内设部门二级部副 经理(含)以上人员担任。负责对经初审岗、复审岗审核操作后 的以下重要业务参数的维护进行授权,对授权结果的准确性、有 效性负责。
1.产品参数;
2.价格参数;
3.交易参数。
第十六条 各条线管理部门设置固定的业务参数管理人员,
职责是学习掌握本行业务参数配置条件、流程、测试要求,汇总 本条线产品、业务、权限参数配置需求,组织本条线参与业务参 数测试验证。
第五章
第十七条 业务条线部门申请,发起核心业务参数变更申请流程,填制核心业务参数变更申请表(附件 2),加盖部门公章后,提交总行会计运营部门。
第十 总行会计运营部门初审岗受理条线部门申请,根据核心业务参数清单(附件 1)核实,就业务条线部门提出变更参数进行测算,登录核心业务参数平台,对应录入申请内容,复 审岗就以上要素进行录入复核。需提交授权的,由授权岗进行复 核授权并在申请表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需进行测试验证的,由会计运营部门、业务条线部门各派出至少 1 人,会计运营部门人员负责参数的设置并指导业务条线部门人员测试要点,业务条线部门根据所需变更参数进 行测试验证,测试完成后由业务条线部门出具测试报告及上线报 告,测试人员双人签字确认,分别加盖各部门公章,提交总行会 计运营部门,涉及信息技术部门的,还须其测试经办人员签字确
认并加盖部门公章。复审岗人员拿到测试报告及上线报告作为附 件上传到OA 中核心业务参数变更流程。
第二十条 业务参数维护涉及的核心业务参数变更申请表、
核心业务参数变更授权表、核心业务参数变更测试报告参照会计 账簿保管期限和保管要求,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会计运营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商业银行核心业务参数分类表
2.商业银行核心业务参数变更申请表
3.商业银行核心业务参数变更测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