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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30 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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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默认分类2009-10-1408:44:16阅读172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结算编审工作,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根据《深圳市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及《盐田区投资项目审计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结算一般按每个施工合同为结算对象,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整个建设项目结算完成后由合同预算部进行结算汇总。   第三条            工程结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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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默认分类2009-10-1408:44:16阅读172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结算编审工作,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根据《深圳市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及《盐田区投资项目审计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结算一般按每个施工合同为结算对象,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整个建设项目结算完成后由合同预算部进行结算汇总。   第三条            工程结算的条件: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默认分类 2009-10-14 08:44:16 阅读17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结算编审工作,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根据《深圳市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及《盐田区投资项目审计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结算一般按每个施工合同为结算对象,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整个建设项目结算完成后由合同预算部进行结算汇总。

    第三条             工程结算的条件:

1、工程验收合格,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质量监督报告,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具备完整的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以及工程验收料;

  3、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已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取得城建档案移交书。

    第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程序

1、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工程结算,结算有关资料按第五条要求装订成册后,送监理公司审查;

2、监理公司及局现场负责人应对承包单位所报工程量及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对合同内、合同外的工程量进行审核与签字确认;

3、工程部负责接收工程结算资料,检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检查相关资料签章是否齐全;如资料不齐,应责成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然后移交预算合同部;

4、预算合同部按照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管理办法》组织造价咨询单位对结算进行初审,并提出结算初审意见;

5、由预算合同部根据初审结果签署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送审计部门进行终审;

6、结算终审造价审定表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工程结算应提交材料(一式二份)

1、合同文件(组成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投标文件澄清纪要、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件、合同通用条件、招标文件及补遗书、施工许可证、计划批文、其它);

2、工程结算资料及电子文档,其构成为:

(1)合同工程量清单结算造价计算书及电子文档;

(2)工程变更、现场变更签证造价(一单一算)计算书及电子文档;

(3)新增工程造价计算书及电子文档;

(4)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文档;

(5)竣工图(经甲方、乙方、监理签字盖章);

(6)设计变更图纸、变更令(设计单位、甲方签字盖章);

(7)增加工程签证单、工程洽商单、工程联系单(甲、乙方、监理签字盖章);

(8)工程开、竣工报告(甲、乙方、监理签字盖章);

(9)图纸会审(交底)纪要(甲方、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签字盖章);

(10)竣工验收证明书(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

(11)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质量检验、监督报告;

(12)中间计量资料;

(13)审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归档资料。

第六条             工程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1、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

作假;

2、工程结算资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审计部门,一份留局档案室存档;

  3、工程结算书封面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封面必须盖单位公章,编制人、审核人、负责人均应签字,其中编制人和审核人需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必须装订成册;

  4、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及时按《盐田区建筑工务局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结算时提供原件才予以确认;

  5、工程变更单必须编号、归类。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部的现场工程师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报送各项已完工程的结算,配合预算合同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工作。

第  有关单位造价编审人员应本着公平、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编审工程结算。对有意虚报、瞒报或高估冒算的行为将记入相应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施工单位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报送结算,工程部应对施工单位发催报书面通知;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不报送结算的(一般规定期限为56日历天),我局有权按已有资料或按已付款报审计部门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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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默认分类2009-10-1408:44:16阅读172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结算编审工作,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根据《深圳市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及《盐田区投资项目审计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结算一般按每个施工合同为结算对象,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整个建设项目结算完成后由合同预算部进行结算汇总。   第三条            工程结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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