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
料
检
验
规
范
济 宁 天 和 金 工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济宁天和金工机械有限公司 原材料检验规范
一、型钢原材料检验规范
1:目的
通过对型钢原材料的检验确保本厂生产的产品符合生产工艺及客户的质量技术要求。
2:范围
适用于本厂生产用的所有型钢类原材料的检验。
3:验收规则
3.1 型钢的质量由供方技术部门检查和验收
。
3.2 供方必须保证交货的型钢符合有关规定,并出具理化检测报告单,本厂将按批次选取样块,送理化室进行复查。
3.3 型钢的标志可采用打钢印、喷印、盖印、挂标牌、粘标签、放置卡片或涂色等方式。标志应字迹清楚、牢固可靠。
3.4 型钢到厂应附有证明该批型钢符合标准要求和订货合同的质量证明书。
4:热轧圆钢和方钢
4.1 外观和要求
4.1.1 圆钢和方钢以交货。
4.1.2 方钢不得有显著扭曲。
4.1.3 圆钢和方钢两端的切斜度不得大于该圆钢直径、方钢边长的30%。
4.1.4 圆钢和方钢端头允许有局部变形。
4.1.5 圆钢和方钢不允许有明显的爆铁、烂铁现象。
4.2 圆钢和方钢的允许偏差
圆钢直径和方钢边长 : >5.5~20mm, 允许偏差±0.4mm
>20~30mm, 允许偏差±0.5mm
>30~50mm, 允许偏差±0.6mm
>50~80mm, 允许偏差±0.8mm
>80~110mm, 允许偏差±1.1mm
济宁天和金工机械有限公司 原材料检验规范
5:热轧等边角钢和其他类型的型钢材料
5.1 外观要求
5.1.1不得有明显的扭曲和变形,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折叠、夹杂和分层。
5.1.2表面允许有不超过负偏差的局部花纹、气泡、压痕、刮伤和麻点。
5.1.3不允许有明显爆铁、烂铁现象。
5.1.4凡属使用后可能造成性能缺陷的外观不良均不予接受。
5.2尺寸要求
型钢的尺寸均应符合订货合同中的要求或样板尺寸的要求,对未明确提出的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或行业的共同、规定。
6:因产品变更而需做相应要求的改变时,以最新产品图纸、样品为准。
7:其他型材类原材料的检验参照此标准的部分要求进行,并以产品图纸、样品为判定依据。
济宁天和金工机械有限公司 原材料检验规范
二、钢板类原材料检验规范
1:目的
通过对钢板原材料的检验确保本厂生产的产品符合生产工艺及客户的质量技术要求。
2:范围
适用于本厂生产用的冷轧钢板、热轧钢板。
3:验收规则
3.1钢板的质量由供方技术部门检查和验收
。
3.2 供方必须保证交货的钢板符合有关规定,并出具理化检测报告单,本厂将按批次选取样块,送理化室进行复查。
3.3 钢板到厂应附有证明该批钢板符合标准要求和订货合同的质量证明书。
4:外观质量
4.1 钢板表面不得有气泡、裂纹、结疤、拉裂和夹杂,钢板不得有分层。
4.2 钢板表面上的局部缺陷应用修磨方法清除,但不得使钢板厚度小于最小允许厚度。
4.3 冷轧钢板两面允许有在厚度公差范围内不大于钢板最小厚度的下列缺陷:轻微麻点及局部的深麻点、小气泡、小拉裂、划伤、轻微划痕及轧辊压痕。允许有局部的蓝色氧化色,反面允许有厚度公差范围内不大于钢板最小厚度的下列缺陷:轻微麻点、小气泡、小拉裂、轻微划痕及轧辊压痕。
4.4 热轧钢板两面允许有在厚度公差范围内不大于钢板最小厚度的下列缺陷:轻微麻点及局部的深麻点、小气泡、小拉裂、划伤、泥土痕迹、轻微划痕及轧辊压痕。反面允许有在厚度公差范围内且每一平方米不多于两个的斑痕和压坑。表面允许有薄层的氧化铁皮。
5:尺寸偏差
表1 钢板类原材料尺寸偏差表
钢板
类别 | 公称厚度(mm) | 公称长度(mm) | 公称宽度(mm) | |||
厚度 | 允许偏差 | 长度 | 允许偏差 | 宽度 | 允许偏差 | |
冷轧 钢板 | 1.0 | ±0.07 | 2000 | +15 | 1000 | +6 |
1.2 | ±0.09 | 2440 | +15 | 1220 | +10 | |
1.5 | ±0.11 | 2440 | +15 | 1220 | +10 | |
2.0 | ±0.13 | 2000 | +15 | 1000 | +6 | |
热轧 钢板 | 1.2 | ±0.11 | 2500 | +15 | 1250 | +10 |
2.75 | ±0.18 | 6000 | +15 | 1500 | +10 | |
3.5 | ±0.20 | 6000 | +15 | 1250 | +10 |
三、钢管类原材料检验规范
1:目的
通过对钢管原材料的检验确保本厂生产的产品符合生产工艺及客户的质量技术要求。
2:范围
适用于本厂生产用的所有钢管类原材料。
3:验收规则
3.1钢管类的质量由供方技术部门检查和验收
。
3.2 供方必须保证交货的钢管符合有关规定,并出具理化检测报告单,本厂将按批次选取样块,送理化室进行复查。
3.3 钢管到厂应附有证明该批钢管符合标准要求和订货合同的质量证明书。
4: 外观质量
4.1 钢管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缝、折叠、分层、龟裂、裂纹、轧折和结疤缺陷存在,这些缺陷必须完全清除掉,清除不得超过其边长和壁厚的负偏差。
4.2 划痕允许深度不大于0.1mm。
4.3 钢管内、外表面应光滑,允许有深度不超过0.08的少量凹坑、擦伤和细小的划道,但这些缺陷必须在壁厚的公差范围内。
4.4 表面镀层的钢管其质量判定可参照《电镀件检验标准》执行。
济宁天和金工机械有限公司 原材料检验规范
四、铜板原材料检验规范
1:目的
通过对铜板原材料的检验确保本厂生产的产品符合生产工艺及客户的质量技术要求。
2:范围
适用于本厂生产用的所有铜板类原材料。
3:验收规则
3.1铜板类的质量由供方技术部门检查和验收
。
3.2 供方必须保证交货的铜板符合有关规定,并出具理化检测报告单,本厂将按批次选取样块,送理化室进行复查。
3.3 铜板到厂应附有证明该批铜板符合标准要求和订货合同的质量证明书。
4.外观质量
铜板的表面应清洁,不应有起刺、氧化铜等缺陷。
不应有分层、裂缝、起皮、夹杂和绿锈,但许可有轻微的、局部的、不使板厚超出其允许偏差的划伤、斑点、凹坑、压入物、辊印和修理痕迹等缺陷。
轻微的氧化色、发暗和轻微局部的油迹、水迹,不作为缺陷依据。
板材应平直,但允许有轻微的波浪。
板材的边应切直,无裂边、卷边,允许有轻微的毛刺。
5:尺寸要求
参照铜板类尺寸偏差标准。
济宁天和金工机械有限公司 焊接材料质量管理规程
焊接材料质量管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及焊接用气体等)在采购、验收、库存保
管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焊接生产中上述这些焊接材料的质量管理。
2、总则
焊接材料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可靠的质量体系,具备可满足用户需求的生产能力。焊接材料的供货方一般应提供焊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说明书)或合格标记,并保证其所提供的焊接材料产品符合有关标准或供货协议的要求。
为了保证焊接材料的使用性能,焊接材料的使用除了具备必要的贮存、烘干、清理设施之外,还应建立可靠的管理规程并严格执行。
3、采购
3.1 焊接材料的采购人员应具备足够的焊接材料基本知识,了解焊接除了在生产中的用途及重要性。
3.2 焊接材料的采购应依据订货技术条件按择优定点的原则进行。在可能的条件下,尽量配套采购。
3.3 必要时,特殊焊接材料应按焊接主管人员指定的供货单位采购。
4、验收
4.1 验收项目
焊接材料的验收内容应依据焊接产品的制造规程、焊接产品的种类及实际需要确定。
4.1.1 包装检验
检验焊接材料的包装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受潮现象。
4.1.2 质量证明书检验
对附有质量证明书的焊接材料,核对其质量证明书所提供的数据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
4.1.3 外观检验
检验焊接材料的外表面是否污染,在储运过程中是否有可能影响焊接质量的缺陷产生。识别标志是否清晰、牢固,与产品实物是否相符。
4.1.4 成分及性能试验
根据有关标准或供货协议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试验。
4.2检验结果的认可
焊接材料的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则一般应根据有关标准确定,必要时亦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焊接材料经验收检验后应出具检验报告,并经有关部门认可。
4.3验收标记
验收合格的焊接材料应在每个包装上做专门的标记。
6、入库
存放焊接材料的库内可根据需要划分为“待检”、“合格”、及“不合格”等区域,各区域要有明显的标记。
验收合格的焊接材料应进行入库登记。其内容包括:
a: 焊接材料的名称、型号(或牌号)及可能使用的内部代号。
b: 规格
c:批号或炉号
d:数量或重量
e:生产日期
f: 入库日期
g:有效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规定的期限)
h: 生产厂家
焊接材料入库后即应建立相应的库存档案,诸如入库登记、质量证明书、验收检验报告、检查及发放记录等。
7、库存保管
7.1 存放条件
7.1.1 焊接材料的储存库应保持适应的温度及湿度。室内温度应在5℃以上,相应湿度不超过60%。室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不得存放有害介质。
7.1.2应按有关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规程妥善保管。因吸潮而可能导致失效的焊接材料在存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潮措施,如设置货架、采用防潮剂或去湿器等。品种、型号及牌号、批号、规格、入库时间不同的焊接材料应分类存放,并有明确的区别标志,以免混杂,
7.2 库存期间的检查
库存管理人员应具备有关焊接材料保存的基本知识,熟悉本岗位的各项管理程序和制度。定期对库存的焊接材料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书面记录。发现由于保存不当而出现可能影响焊接质量的缺陷时,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
8 、出库
8.1 为了保证焊接材料在其有效期内得到使用,避免库存超期所引起的不良后果,焊接材料的发放效应按先入先出的原则进行。
8.2 焊接材料的出库量应严格按产品消耗定额控制,并以领料单为出库凭据,经库存管理人员核准之后方可发放。
8.3 库存期超过规定期限的焊条、焊剂及药芯焊丝,需经有关职能部门复检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复验原则上以考核焊接材料是否产生可能影响焊接质量的缺陷为主,一般仅限于外观及工艺性能试验,单对焊接材料的使用性能有怀疑时,可增加必要的检验项目。
规定期限自生产日期始可按下述方法确定:
a)焊接材料质量证明书或说明书推荐的期限;
b)酸性焊接材料及防潮包装密封良好的低氢型焊接材料为两年;
c)石墨型焊接材料及其他焊接材料为一年。
8.4 对于严重受潮、变质的焊接材料,应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必要的检验,并作出降级使用或报废的处理决定之后,方可准许出库。对于这类焊接材料的去向必须严格控制。
9、 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9.1 一般要求
9.1.1 车间设置专门的焊接材料管理员,负责焊接材料的烘干、保管、发放及回收。
9.1.2 车间的生产主管人员对焊接材料的管理及使用全面负责,焊接技术人员及车间检查员应对焊接材料的管理及使用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确保焊接材料的正确使用,防止由于焊接材料管理不善而发生质量事故。
9.2 烘干、保温及清理
9.2.1 烘干及清理焊接材料的场所应具备合适的烘干、保温及设施及清理手段。烘干、保温设施应有可靠的温度控制、时间控制及显示装置。
9.2.2 焊接材料在烘干及保温时应严格按有关技术要求执行。焊接材料在烘干时应排放合理、有利于均匀受热及潮气排除。烘干焊条时应注意防止焊条因受骤冷骤热而导致药皮开裂或脱落。
9.2.3 不同类型的焊接材料原则上应分别烘干,但在下述条件下,允许同炉烘干;
a)烘干规范相同;
b)不同类型焊接材料之间有明显的标记,不至于混杂。
9.2.4 焊接材料制造厂对有烘干要求的焊接材料应提供明确的烘干条件。焊接材料的烘干规范可参照焊接材料说明书的要求确定。
焊前要求必须烘干的焊接材料(碱性低氢型焊条及陶制焊剂)如烘干后在常温下搁置4h以上,在使用时应再次烘干。但对烘干温度超过350℃的焊条而言,累计的烘干次数一般不宜超过3次。
9.2.5 烘干后的焊接材料应在规定的焊接范围内保存,以备使用。为了控制烘干后的焊条置于规定温度范围以外的时间,焊工在领用焊条时应使用事先已加热至规定温度的保温筒。
9.2.6 焊接材料管理员对焊接材料的烘干、保温、发放及回收应作详细记录,达到焊接材料使用的可追溯性。
9.2.7 焊丝、焊带表面必须光滑、整洁,对非镀铜或防锈处理的焊丝和焊带,使用前应进行除油、除锈及清洗处理。
9.3 识别标志
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持焊接材料的识别标志,以免发生错用,造成质量事故。
9.4 焊接材料的回收
焊接工作结束后,剩余的焊接材料应回收。回收的焊接材料应满足下列条件:
a)标记清楚;
b)整洁、无污染。
9.5 焊剂的重复使用
焊剂(特别是含铬的烧结焊剂)一般不宜重复使用,但在下述条件都得到满足时允许重复使用;
a)用过的旧焊剂与同批号的新焊剂混合使用,且旧焊剂的混合比在50%一下(一般宜控制在30%左右);
b)在混合前,用适当的方法清除了旧焊剂中的熔渣、杂质及粉尘;
c)混合焊剂的颗粒度符合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