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外服制:是上网抄吸取夏朝及早商时期的历史教训,为强化王权,对王朝管理进行调整后实行的一种,内外服制是一种二元统治,即将统治区分为内服和外服,分别采用不同的通知方法和组织形式。内服是指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外服是诸侯国统治的区域。
2,世卿世禄制:是指下级贵族到上级国君朝廷世代为官的制度。世卿只是那些具有官僚身份的贵族,父子之间官职世袭。世禄是指这些贵族一方面在朝为官,另一方面仍享有原有爵位和采邑作为其俸禄,并世代享用。
第二章 春秋战国的行政管理
3,郡县制:产生于春秋时期,是一种与集权相适应的地方行政。县是由兼并而来的土地和灭亡小国盖设而成,是由君主直接控制的直属地方行政区域。郡主要设置在新得到的边地,地位比县要低。
4,上计:是战国时期考核的主要形式,即下级行政部门向上级禀报仓库存粮、垦田数、赋税数、户口统计及治安情况。其具体做法是:每年初重要和地方长官将一年的各种预算数字写在木卷上,呈报国君。国君将卷一分为二,国君执右卷,大臣执左卷,年终由国君亲自考核,将两卷相合,并将实际完成数字和预算数字相核,以定政绩高下。
第三章 秦汉的行政管理
5,中外朝制:是指汉武帝时中外相所形成的两套处理政务的系统。汉武帝提拔了一批中下层,让他们充任自己的高级侍从,担任侍中、给事中、尚书等官职,出入宫廷,组成皇帝的私人秘书班子,形成中朝决策的格局。从此中枢发生变化,军国大事由皇帝先交内廷决议,再交外朝官执行。这样,由宫廷侍从官组成的中朝掌握国家政务的地位,国家的行政管理重心由朝廷向宫廷转移,中朝官对外朝官处于压倒优势的地位。
6,三公宰相制:汉成帝时,改丞相为大司徒,太尉为大司马,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以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为三公官,三公共同担任相职,分别直接对皇帝负责。这种制度被称为三公宰相制。
7,察举制:察为考察,举为举荐,察举即在考察的基础上予以举荐。察举是汉武帝以后选拔的主要途径,其具体方法是由皇帝下诏制定举荐科目,丞相、列侯、公卿和郡国守相按科目要求考察和举荐人才,然后由皇帝亲自对被举荐者进行策问,根据对策等第高下授予官职。
第四章 魏晋南北朝的行政管理
8,宗主督护制:是指北魏初年,面对各地豪强聚众结坞自保,北魏只得承认既成事实,认命坞主为宗主督护,让他们行驶基层政权只能的一种制度。
9,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为门阀政治服务的选官制度。魏国建立之初,魏文帝接受陈群建议,实行九品中正制定。九品中正制度是从汉代察举制演变而来,只不过将举荐之权从和地方各级长官转移到专职举士和中正官。其具体方法是由在任职的担任原籍地的大中正或中正,负责考察本地士人,综合他们的门第和德才定出品和状。品主要依据家世官位和资历,分为上上至下下九品,状是根据士人德才行为下的一个简短评语,品、状均呈报吏部作为选官依据。九品中正制称为巩固门阀政治、阻塞寒素人才人仕的工具。
第五章 隋唐的行政管理
10,九寺五监:是唐代设置的的职能部门,它和尚书六部在职级上基本处于平行地位,与六部没有法定隶属关系,但职权与六部重叠之处甚多。九寺五监分掌具体事务。九寺有太府寺、司农寺、宗正寺、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卫尉寺、太仆寺、大理寺。五监有国子监、军器监、少府监、将作监、都水监。
11,节度使:最初是边区的军事长官,职权以领军为主,安史之乱后,节度使掌握地方政治、军事和财政大权,称为割据一方的地方高级行政长官。节度使职位或传子世袭,或部下充任,无权过问。
第六章 五代、宋的行政管理
12,二府三司制:二府三司制是宋代的行政,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分掌文、武,后人称之为“两府”,另设执掌全国财政的三司使,又称“计相”。
13,磨勘制度:是北宋期间确立的定期勘验以定升迁的制度,包括勘验薄历文状的一系列程序,薄历文状包括解状、举状、家状、考状等。
第七章 辽金元的行政管理
14,南面官制:南面官制是辽统治者模仿唐代制度而设立的一套管理汉人的制度。南面官以汉人为主,但也有契丹人。
15,猛安谋克制:猛安谋克制是军事编制、生产单位和地方行政机构三位一体的封建化基层组织。金朝在女真族聚居区,设猛安谋克制作为相当于州、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单位,与州县形成互不统属的两个系统。300户为一谋克,10谋克为一猛安。
16,勃极烈制:金太祖祖父乌古乃时期形成了一个强大而持久的军事联盟,称为高居部落之上的组织形式,从此开始设官分职。所设官职都称为勃极烈。在都勃极烈下置国相,或称国论勃极烈,处于宰辅地位,在国相之下设诸勃极烈。完颜阿骨打继任都勃极烈后,把原有的部落联盟改造成国家机关,国相、诸勃极烈成为金代中枢决策,由出身宗室、地位尊贵、职务终身的数名勃极烈组成贵族会议,决定国家大事。
第八章 明德行政管理
17,里甲制:以110户为一里,每里设里长十人,轮流为首,十年一轮,剩下的100户分为十甲,各设首一人。
18,考满:考满是明代针对每一个任职到一定期限的进行的一般性考核,主要是考核的从政资历和政绩,办法是三年一考,三考为满,考满之日,由有关部门量其功过,分成上中下三等,以此为据决定其升降去留。
19,票拟与批红:正统初年,因皇帝幼冲,太皇太后委全权于内阁,由专职阁臣对奏章提出处理意见,称“票拟”。内阁票拟后由皇帝作出最高裁决,即用红笔在奏章上批答,称为批红。
第九章 清的行政管理
20,理藩院:理藩院是清朝为管理蒙古、回部和藏族事物而新增设的机构,与内三院、六部、都察院合称“三院八衙门”,是重要的机构。
21,宗人府:清朝管咯皇族事务的机构,其长官为宗人令,由亲王或者郡王充当,其下属为左右宗正和左右宗人等,均从满族贵族中遴选。宗人府安排在机关的首位,高居内阁、六部之上。其具体职责是长官皇族属籍、纂修“玉牒”、议叙或议处皇族、审理皇族内部的诉讼案件。
第十章 晚清的行政管理
22,总理衙门:1861年,清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又称“总署”或者“译署”,名义上属礼部节制,但实际上其地位与各部院平行甚至在各部院之上。总理衙门内部的行政大体与军机处相仿,主要分为总署大臣和章京两级。
23,弼德院:弼德院是清在成立仿“责任内阁”时,仿照英、日枢密院而设立的机构,作为皇帝的咨询机构,并用以制约内阁。
24,百日维新:在民族危机和社会危机的双重威胁下,加之日本改革成功的影响,光绪皇帝决定采纳康有为等维新派的改革建议,推行变法运动。18年6月11日,光绪皇帝颁布“明定国是”诏书,宣布变法。从6月11日到9月21日慈禧太后发动政变,共103天,史称“百日维新”。
第十一章 南京临时的行政管理
25,南京府:南京原是清朝两江总督驻地,设江宁府。南京临时成立后,虽废府存县,但由于南京是所在地,处于首都的地位,故仍存,将江宁府改为南京府,直属内务部。南京府设府知事1人,直属内务总长指挥和监督。
26,军政分府:是南京临时在省的某些重要地点,如前清的原道站或者特别府所在地,设立的低于省一级的军政机关,下辖数目不等的州县,特点是军政、民政、财政合一。
27,总裁会议制:军设总裁会议,由总裁组成。每次会议轮流推1人为,未经国会议决或同意,总裁不得擅自决定内外和任命政务员,经半数以上议员议决可以总统。
第十二章 北洋军阀的行政管理
28,超责任内阁:黎元洪在继任大总统后,下令废除国务卿,重新任命段祺瑞为国务总理,组成新的内阁,从形式上看,新的北京采用责任内阁制,但段祺瑞依凭军事实力,有意将总理内阁职权超出《临时约法》的范围,将内阁凌驾于总统和国会之上。因此,人称段内阁为“超责任内阁”。
29,中华民:1927年张作霖为保住北京政权,于6月18日公布《中华民组织令》,组成中华民,自任陆海大元帅。军实行大元帅制。中华民完全是奉系张作霖直接控制下的军事。
30,北洋的甄别制度:是指北洋时期对未官考试已任用的,采用甄别办法,验证现任官资格,决定其去留的制度。
第十三章 抗战前南京国民的行政管理
31,中政会:中政会于1924年成立,其职权主要是确立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和政务官。1928年委员会正式将中政会确立为全国实行训政之最高指导机关。中政会处于和之间,隶属于执行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责任。
32,省:省是地方最高行政单位,由行政院提请国民任命7至9人组成员会行使职权。省设1人,由国民从员总指定。省代表省,监督所属行政机关,处理日常及紧急事项,召集并主持员会议,领导执行会议决议案。
第十四章 抗战期间国民的行政管理
33,设计局:设计局是抗战期间国防最高委员会为有效行使职权,加强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行政三联制”的原则,于1940年冬设立的决策技术系统。它由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兼任总裁,并由总裁遴聘党政高级及著名专家组成各委员会。
34,国防最高委员会:是为适应抗战和巩固统治的需要而设立的国防最高领导机关。它在执行委员会领导下,统一党政军的指挥,并代行政治委员会的职权。
35,幕僚长制:是抗战期间国民建立的一种办公制度。幕僚长指的是常务次长、秘书长、主任秘书、支部等着中负责事务工作的官吏。幕僚长制的核心是要幕僚长负起责任,以保障主管官对重要政务的筹划和管理。
36,行政三联制:行政三联制是国防最高委员会于1940年推行的旨在提高行政效率的一项制度,即按照行政运行的程序,将一切工作过程分为计划、执行、考核三个阶段。国防最高委员会是将三者统一和联系起来的最高指挥机关。
第十五章 战后南京的行政管理
37,“以党透政”:这是为了加强行政监督的措施之一。六届三中全会决议规定:凡本党决定的,由党部提交同级政治委员会决定后,命令从政党员于中制定方案,作为施政的依据,并检查其成效。同时,在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党员中遴选若干人,组成党团,指导执行党的决议和各项方针。
38,“三法”:1949年1月1日南京为了整顿日趋的吏治,公布了《公务员任用法》,《公务员考绩法》,《公务员俸级法》,时称“三法”。
第十六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行政管理
39,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在行政组织系统中居于最高领导地位。人民委员会由、各人民委员、工农检查委员会、国家政治保卫局等组成。人民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执行委员会指定的范围内颁布各种法令和条例,它有权审查、修改或停止各人民委员部所提出的法令及其决议。
第十七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行政管理
40,边区委员会:是边区最高行政机关,由边区参议会选举若干人组成。设1人,副1至2人,由边区参议会从边区委员中选任。边区为边区最高行政长官,对边区参议会及边区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边区政务。
第十八章 人民民主政权的行政管理
41,军事管制委员会:是于1948年11月决定在新收复的大城市中成立的过渡性的政权组织形式。它在人民总部、军区及前线司令部的领导下,为该市军事管制期间统一的军政领导机关。
42,各界代表会:战争时期,区为了加强人民政权与广大群众的联系,设立了各界代表会。各界代表会的人数不拘,代表必须来自群众,以劳动人民和知识分子居多。作为军管会和市传达联系群众的咨询协商机关,各界代表会只为决策提供参考或意见,对无约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