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综人:
在建工程跟踪备忘录
项目部: 项目经理: 电话:
工程名称 | 说 明 | ||||||
发包人 | |||||||
总承包人 | |||||||
工程地址 | |||||||
建筑面积 | ㎡ | 合同价款 | 万元 | ||||
承包内容 或范围 | |||||||
法务部 合同协议 审核建议 | |||||||
项目部 联系人 | 姓名: 电话: | ||||||
发包人驻工地代表 | 姓名: 电话: | ||||||
职权: | |||||||
跟踪 工程 项目 各种 资料 搜集 | 包括:招投、标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组织设计;会议纪要;劳务合同;分包合同;买卖合同;通知;报告;申请;承诺书;欠条、借条、结账单;现场签证;来往信函; | ||||||
合同 工期 跟踪 | 合同约定: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总日历天数 天 | 实际开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 逾期违约责任: 履约保证金: | |||||
工程 质量 跟综 | 质量约定: 创杯创奖: 履约保证金: 违约责任: | ||||||
垫带资 及履约 保证金 支付及 返还 | 垫带资节点: 履约保证金数量、分项、支付和返还时间 | ||||||
设计 娈更 增加 工程 现场 签证 和 索赔 | 具备的材料: 签证内容: 索赔条件和内容: | 通用条款:23.2 23.3 31.1 31.2 31.3 双方确定变更后28天内承包人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款变更报告视为不涉及变理会。 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变更报告后28天内给予确认,无正当理由不确认,视为已经确认。 37.1-37.3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内承包人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再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未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认可。 | |||||
预付款 进度款 结算款 约定及 收取 已收款 应收款 | 通用条款: 1、24条预付款不迟于7天,收通知后8天仍未付可以停工 2、25条工程量确认,14内确认,第15天起视为确认。 3、26.1—33.7进度款,计量确认后的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利息,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承包人可以停工。 | ||||||
民工 工资 应付 已付 | |||||||
分包 工程 相关 情况 | |||||||
甲供 材料 履行 情况 | 通用条款:27.1—26.5 | ||||||
设备 建材 租赁 买卖 合同 | |||||||
往来 信函 纪要 协议 | |||||||
违约 责任 约定 | 发包人付款违约: 承包人工期违约: 承包人质量违约: 承包人管理违约: 安全文明违约 | 通用条款: 24条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6.5条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工程款 33.3条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4.2条承包人工期逾期竣工 15.1条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 | |||||
工程验收方法和期限约定 | 通用条款:32.1—32.8 | ||||||
竣工结算方法和期限约定 | 通用条款:33.1—33.7 | ||||||
已收款 未收款 | |||||||
优先受偿权行使 | 法条依据合同法286条 法定期限竣工日起6个月 | ||||||
跟踪 人员 纪律 要求 | 1、要熟悉本工程招投标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发承包人双方责权利内容,必须全面搜集工程项目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并建立跟踪工程档案。 2、要密切与项目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关系;并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全面了解施工合同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主要节点(如工期、施工进度、收取款项数量和时间、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和审价、工程签证和索赔等)。 3、要按在建工程跟踪操作规程操作,所有工程合同、协议书、承诺书等文律文书以及信函、现场签证等文字资料,必须经吕文华审核,报徐国强签发。 4、要关注项目部可能发生的违法乱纪、质量安全隐患、重特大事件和复杂疑难问题等各种法律事件,一经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必须第一时间向预案组长报告。 | ||||||
应急 预案 措施 | 1、预案内容和组织:内容,处理重特大事件。组织,组长徐国强,副组长胡清力,组员张航。 2、启用方法和程序:经办人或知情人报告-→组长徐国强召集-→副组长胡清力,组员张航-→共同研究和处理。 3、工作纪律和要求:必须随叫随到,依法及时、果断、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