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企业环境行为绿色等级的报审,确保企业环境行为绿色等级客观、公正,维护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制度的严肃性,根据《山西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环保部门对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环保局直接评价,除外)进行评价后凡作出绿色等级的结论,必须报请省环保局审核批准。
第三条 市级环保部门向省环保局报审绿色等级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经审查确定的《山西省企业年度环境行为状况审报表》;
2、环境监测报告等能够证明企业环境行为指标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 省环保局对报审的企业,应组织有关环境监督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经审核批准的绿色等级企业,由省环保局首先向社会公布,报审的环保部门随后公布。
第五条 省环保局对全省所有绿色等级企业进行审核,可避免各市在评价中出现因地而异、宽严不当等不平衡问题,保证绿色等级企业的质量。
省环保局对全省所有绿色等级企业进行公布,有利于扩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影响,从较高层次对企业形成有力的社会监督。
第六条 对不按规定报审的市级环保部门,省环保局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撤消未报审、擅自确定的绿色等级,并在新闻媒体和网站公布;
2、不予发放绿色等级标示牌匾和绿色等级证书;
3、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4、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