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以下简称为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代为向国家商标局申报地理标志证明
商标,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开平等、互惠互利、理解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对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义务:
1.在申报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地为乙方的代理工作提供便利;
2.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供各类与申报有关的资料、数据等;
3.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数据等真实有效;
4.接受并采纳乙方在申报的各个环节中提出的建议与指导;
5.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乙方的义务:
1.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指导协调、全程服务
事宜;
2.及时向甲方报告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工作进程,听取甲
方的决策性意见;
3.对甲方的申报材料提供具体明确的指导;
4.乙方应根据自己在本领域所掌握的信息和经验,在申报的各个
环节向甲方提供积极建议与方案;
5.本项目中产生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归甲方所有,乙方应给予保密。
二、代理费用及付款方式
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全部费用为人民币。甲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首笔款项人民币;甲方于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二笔款项人民币;甲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尾款人民币。
乙方的收款帐户资料如下:
名称:
开户行:
帐号:
三、其他事项
1.在甲方的全力配合下,乙方应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报材料报送国
家商标局之日起年内帮助甲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初审公告。
2.如乙方未能在年内帮助甲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初审公告,则
乙方除留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报基础材料费用人民币以外,剩余已收代理费用如数退还甲方。
3.甲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上述全部费用,逾期日每日按照合同
应支付费用总额的2%即人民币支付违约金。
4.合同履行终结日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公告之日。
四、纠纷处理方式
1.双方如因合同履行事宜产生纠纷,应先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
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法律变动等)造成乙方无法在
合同约定时间内履行合同相关义务,乙方应于合同履行条件恢复后继续履行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3.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
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盖章:乙方(受托人)盖章:
联系人:联系人: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