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湄潭县茶叶等特色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管理的要求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1年至2013年3年期间,贵州省科学技术厅、遵义市、湄潭县三方共同出资1050万元人民币,建立“湄潭县茶叶等特色产业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其中:贵州省科学技术厅、遵义市每年各安排100万元人民币,湄潭县每年匹配资金15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成立贵州省科学技术厅、遵义市、湄潭县三方组成的“湄潭县茶叶等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科技合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湄潭县教育科技局,由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遵义市科技局、湄潭县教育科技局具体协调科技合作相关事宜,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参与专项资金的项目评审、资金监管和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85%用于支持贵州湄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茶产业发展,15%用于支持相关产业发展。主要支持方向:
(一)茶树优良品种选育、引进、筛选、推广、示范、病虫害预测与防治技术研究;
(二)茶叶生产加工标准化及规范化;
(三)茶叶产品精深加工及深度开发利用;
(四)茶叶关键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及其示范;
(五)茶叶机械及成套装备研发、利用及示范;
(六)其它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关键技术研究、利用与示范;
(七)科技培训、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服务能力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
(八)科技合作办公室工作经费及领导小组重大活动经费,比例控制在总经费的3%以内。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费、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费、差旅费、会议费及项目其他费用。
第三章 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条 科技合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受理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聘请专家对申请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根据专家评审建议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项目意见,报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开展项目监理与评估,对重大项目进行中期监理与评估,以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鉴定;根据有关规定向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科技,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合理安排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 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一年审批一次,经审批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合作办公室下达立项批复,并签订项目合同。
第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责任人对项目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并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项目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须提供项目合同中确立支持的工作条件。项目责任人与其所在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之间的责、权、利须在项目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合作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形成的新技术、新成果需要进行技术成果鉴定的,按照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编报项目经费决算, 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供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等相关资料报科技合作办公室,由科技合作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专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