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启用时间
2007年2月15日启用,从3月1日起 ,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建筑业统一》(以下简称《建筑业》)。
二、分类
新版《建筑业》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建筑业统一(自开)》(以下简称建筑业自开)和《建筑业统一(代开)》(以下简称建筑业代开)两种。建筑业自开由符合购票条件的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建筑业代开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建筑业》。
三、联次
《建筑业》为电脑三联式。第一联联(付款方付款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印色为红色),第三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印色为黑色);建筑业代开存根联由代开税务机关留存。
四、票面有关内容及开票说明
(一)自开
1、“机打代码”应与“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号码”一致,“税控码”指由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采用税控前不必填写)。
2、“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指收付款方证件号码。
3、“是否为总包人”此栏由建筑总包人填写,只填“是”。
4、“是否为分包人”,我市规定分包必须由税务机关代开,此栏建筑总包人不能填写。
5、“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编号”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6 〕 128 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项目登记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编号。
6、“结算项目”指本次结算款项的性质,如材料款、人工费、一期工程款、××月份工程款等。
7 、“金额”指本次收到的实际金额。
8、“完税凭证号码(代扣代缴税款)”因分包必须由税务机关代开,此栏总包人不填写。
9、“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企业所辖主管区级地税机关名称及其代码。
10、“开票单位签章”指自开票纳税人加盖专用章。
(二)代开:
1、“机打代码”应与“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号码”一致,“税控码”指由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采用税控前不必填写)。
2、“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指收付款方证件号码。
3、“是否为总包人”和“是否为分包人”,此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
4、“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编号”指按照《通知》进行项目登记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编号。
5、“结算项目”指本次结算款项的性质,如材料款、人工费、一期工程款、××月份工程款等。
6 、“金额”指本次收到的实际金额。
7、“完税凭证号码(代扣代缴税款)”。此栏填列总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税款后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号码。
8、“税率”、“税额”指代开建筑业时征税的税率和税额。
9、“完税凭证号码”指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时征收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
10、“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代开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其代码。
11、“开票单位签章”指代开票税务机关盖章。
12、“收款方签章”指申请代开票纳税人(收款方)盖章。
五、开具要求
1、《建筑业》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应使用计算机和针式打印机多联一次性开具,手工开具无效。
2. 符合购票条件,自行开具的纳税人,应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建筑业》;申请代开票纳税人,应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
3、需要开“红字”的,应在“合计金额”栏大写金额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在开具红字前,必须收回已开出《建筑业》的联,全部联次在“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4、模板默认页面设置为A3纸张、纵向。将正向放入打印机即可。首次打印前请先用白纸进行打印测试,测试无误后再进行正式的打印。如打印机不支持A3纸,可使用自定义纸张,纸张大小为票面尺寸。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