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 检查性质: 得分: 检查人:
项 目 | 标准 分数 | 评分办法 | 扣分原因 | 实际得分 | |||
一、基础管理 1、线路岗位责任制度 2、线路管理巡视制度 3、线路试验制度 4、电缆试验制度 5、35KV、6KV架空线路(图纸、资料齐全) 6、电缆资料、图纸(齐全) 7、架空线路、电缆缺陷记录 8、线路巡视记录 | 20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 缺一项扣2.5分, 执行不好扣1分 | |||||
二、现场管理 1、6KV以上输电线路,每年至少对全线进行2次(春秋季节)停电蹬杆检查;矿井主回路、风井线路每月必须沿线巡视2次,并认真填写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的《输电线路巡查检查记录》 2、 输电线路巡视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a、杆塔杆位变化; b、导线、拉线张力; c、绝缘子损坏、放电情况; d、横担金具的防腐; e、防雷和接地装置; 输电线路的运行检修、巡视内容、检测、准备项目及周期应严格按照DL/T741-2001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巡视结果及实验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输电线路的进出线电缆,每年必须按规程进行一次预防性绝缘试验,不合格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 4、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5、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 6、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7、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 (二)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三)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 60 5 10 2 2 5 2 10 2 2 1 | 缺一项扣2.5分,执行不好扣1分 缺一项扣2.5分。 未采取措施不得分 未校验不得分 每缺一项不得分,试验每缺一项不的分。 不符要求不给分。 每小项不符要求不给分。 | |||||
项 目 | 标准 分数 | 评分办法 | 扣分原因 | 实际得分 | |||
(四)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五)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六)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a、在立井井筒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b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8、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必须悬挂: a、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 b、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二)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9、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利用时,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10、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11、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 b、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12、矿井应按下列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 a、配电系统机电保护检查整定(6个月一次) b、高压电缆泄漏、耐压试验(每年一次) c、固定敷设电缆绝缘、外部检查(每季一次) d、接地电网接地电阻测定(每月一次) 三、技术管理 1、6kv及以上输电线路要有完整的技术、验收资料 a、线路平面图 b、设计杆塔图 c、隐蔽工程资料 2、改建、移建线路工程必须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a、资料齐全 b、验收证书 | 2 1 2 8 4 4 2 2 6 2 2 2 10 20 15 5 | 每小项不符要求不给分。 每小项不符要求不给分。 每小项不符要求不给分。 每小项不符要求不给分。 每小项不符要求不给分。 每一项不符合规定扣2.5分。 缺一项扣5分 缺项不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