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制信贷规模需要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信贷实施区别对待。由于信贷紧缩客观上对小微企业影响最大,因此,在坚持信贷规模控制的前提下,可以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贷实施区别对待,给予信贷倾斜。比如,允许商业银行对符合一定标准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不受信贷规模的,同时相应调整这部分贷款的监管规则。
2、发挥综合化经营优势,采用“直投+贷款”方式平衡收益与风险。目前主要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工、农、中、建、交、招等商业银行在都有自己的投资银行,并已纷纷在内地设立直投平台、直投基金、PE基金等。这些商业银行已经有条件通过采用“直投+贷款”的方式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一套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更有效地平衡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收益和风险。在操作层面,首先可以通过银行集团内的投资银行建立一个科技直投基金,专门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直投项目;其次需要在银行集团内部建立一个投资银行与科技支行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让科技支行能够从投行项目的高回报中获取相应收益,从而在整体上平衡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高风险。
3、商业银行应加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风险监控。建立适合科技型小微企业业务开展的风险监控、风险过滤、风险预警制度,保证科技型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针对不同行业风险特征,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控,防止出现系统性、群发性风险。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做好信贷资金用途监控,规避风险。基层行客户经理要协助企业做好贷后管理,熟悉和跟踪相关行业和市场的变化,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经营风险进行及时预警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