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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08〕68号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30 21: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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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08〕68号

宁政办发〔2008〕68号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县属各办、局:《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1建设局地震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职责1.1建设局地震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1.2职责范围及分工2建设系统地震应急措施2.1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2.2城市基础设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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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宁政办发〔2008〕68号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县属各办、局:《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1建设局地震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职责1.1建设局地震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1.2职责范围及分工2建设系统地震应急措施2.1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2.2城市基础设施和
宁政办发〔2008〕68号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办公室关于

印发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建设系统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县属各办、局: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建设系统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  建设局地震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职责

1.1 建设局地震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1.2 职责范围及分工

2  建设系统地震应急措施

2.1 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

2.2 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

2.3 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应急恢复

2.4 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调查

2.5 疏散通道、避震场地和简易住房

2.6 次生灾害的防御

3  地震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4  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地处地震多发区,地震活动发生频度高、强度大、灾情重。按照市、县的部署,县建设局不仅要做好建设系统自身的地震应急工作,而且还要承担参与全县破坏性地震灾区的紧急支援,灾害评估,组织实施震后恢复重建的职责。为保证地震应急和恢复重建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市建设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本预案。

1  建设局地震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职责

1.1 建设局地震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县分管副

副组长:县建设局

成  员:县建设局分管副

县建设局抗震防震办主任

县建设局办公室主任

县建设局建设股股长

县建设局规划股股长

县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县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

县建设局房地产管理股股长

县建设局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站长

县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应急预案启动后,办公室成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县,领导小组成员未在县内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部门按职务高低递补。

应急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具体协调工作由建设局抗震防震办负责。

1.2 职责范围及分工

正副组长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负责召集建设局地震应急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市、县的指示,部署建设局地震应急工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参加县委、县赴灾区的慰问团或工作组。

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指挥部指令畅通,有效运转。

各有关职能股室和单位的职责如下:

1.2.1抗震防震办

(1)负责保持与县或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新信息,保证正副指挥长及时参加县或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会议。

(2)根据建设局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协调各部门的应急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3)审查建设系统有关震情、灾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的情况简报。本局任何部门,所属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外发布未经审查的震情、灾情信息。

(4)负责派员参加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小组的工作,承担建设局地震应急领导小组的有关联络工作。

(5)了解地震灾情,草拟报送县委、县的地震灾情信息,收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损毁情况等基础材料,为震后恢复重建项目编制和实施做准备。

(6)起草抗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对建设局地震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7)根据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地震工程专家成立工程震害考察小组赴地震灾区进行工程震害调查。

(8)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灾区或临震区地方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抗震鉴定,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以及临震加固设计、施工和危房拆除,临时建筑搭建等工作。

(9)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进行调查和处理。

(10)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1.2.2办公室

(1)负责组织队伍或协助专门的救灾队伍开展建设系统生命线工程,房产和其他物业的抢险、排险、检修、应急维护加固等工作。

(2)负责建设局机关地震损失的统计工作。

(3)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建设系统临时建筑搭建安排等应急工作。

(4)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的物力支援的实施工作。

(5)协助抗震防震办完成局地震应急领导小组的有关联络工作,负责安排地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成员参加会议。

(6)负责应急状态下建设局机关的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

(7)指导受灾区利用城建档案,为灾区或临震区的抗震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8)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建设机关及直属单位地震损失,灾区建设系统震害损失的汇总和救灾资金的申请工作,负责建设系统防灾救灾资金的应急拨款工作。

(9)根据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负责对国外震害调查工作组或地震工程专家的邀请和接待,以及与地震灾害有关的涉外事项的处理等工作。

(10)根据外事工作和震情、灾情发布的有关规定,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对外宣传。

1.2.3建设股

(1)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城建、园林等机构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城建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情况。

(4)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5)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结合灾区恢复重建,组织、协调、指导小城镇建设、村镇迁建。

 (6)组织技术力量对灾区或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指导灾区农村防震棚的搭建,研究、推广具有良好抗震性能和符合当地实际的居民自建通用设计图。

1.2.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1)负责查处地震造成的建筑生产事故。

(2)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协调、组织施工队伍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应急支援。

1.2.5房地产管理股

(1)指导灾区房地产管理系统开展房屋的震害安全鉴定、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修复维护工作。

(2)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房地产管理系统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住宅房屋的震害情况。

(4)结合灾区恢复重建,指导协调灾区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等工作。

1.2.6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1)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参加地震灾害调查、应急评估工作。

(2)负责恢复重建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造价管理方法与技术建议的编制工作。

(3)负责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编制工作。

1.2.7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公室

(1)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参加地震灾害调查、应急评估工作。

(2)负责组织相关恢复重建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2  建设系统地震应急措施

2.1 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

2.1.1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数据库,内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分布、规模和设计、建造、使用概况等。

2.1.2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建立、健全数据库,以便在地震应急期间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2.1.3基础设施系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重要房屋建筑系指《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所列的甲、乙类建筑,指挥机关、学校、科研基地、金融中心的建筑等。

2.2 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

2.2.1在已有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的基础上,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按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逐个进行震害预测。

2.2.2根据震害预测结果制定《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2.2.3有临震预报时,按照《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加强实时监控,实施临震加固,以防御和减轻可能发生的震害损失。

2.2.4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迅速组织力量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制定技术措施,实施抢险方案,以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2.2.5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方案》,县负责《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方案》的实施。

2.3 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应急恢复

2.3.1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按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对城市各个区域的基础设施和群体房屋建筑进行震害预测。

2.3.2根据震害预测,就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在震前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2.3.3震后组织震害调查,根据震害调查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组织专家组对受到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技术鉴定,制定技术措施,实施应急恢复方案,保障城市功能尽快恢复正常。

2.3.4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县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的实施。

2.4 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调查

2.4.1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调查工作根据灾情确定。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建设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支援;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建设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同级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报省建设厅协调组织实施。

2.4.2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按《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确定。震害调查应对重要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逐个确定类别,并贴上标志,红色为危险,绿色为可继续使用。

2.4.3对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筑物要认真分析震害原因,为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积累数据。

2.5 疏散通道、避震场地和简易住房

2.5.1根据城市居民分布情况,在震前制定《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疏散通道安排可适当考虑提高部分城市桥梁的抗震设防标准;避震场地安排除考虑室外空旷场地外,还应考虑利用现有的人防工程和其他抗震能力较强的工程,并可考虑适当提高部分城市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作为避震建筑。

2.5.2根据震情需要和《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灾区各乡镇负责组织居民避震疏散。

2.5.3在破坏地震发生后,建设局对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等工作,包括:(1)选择安全适用的建设场地;(2)因地制宜,制定并提供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3)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为灾民简易住房的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2.6 次生灾害的防御

2.6.1建设局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调查了解地震区次生灾害源的分布(地区和设施)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并建立档案和次生灾害监视和控制系统,并编制《次生灾害防御预案》,报县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县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2.6.2编制《次生灾害防御预案》,包括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以及其他紧急措施等,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3  地震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3.1县内发生5.0级以下地震,由县建设局按本部门应急预案(对策)组织实施,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了解灾情,指导工作。

3.2县内发生5.0级—5.9级,造成一定数量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及建设局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按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实施,并及时报告县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3县内发生6.0级—6.9级,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3.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行动

立即启动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本部门人员伤亡、灾区生命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重要建筑破坏情况,报县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迅速收集灾区震情、灾情,向县汇报,并听取县委、县指示,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组织有关股室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直属单位支援。

(3)及时向上级建设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并请求支援。

3.4县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过全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为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简称特大破坏性地震)。

3.4.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行动

立即启动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参与抗震救灾,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本部门人员伤亡、灾区生命线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和建筑破坏情况,报县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副组长及有关人员立即参加县的紧急会议,其他领导小组成员迅速召开紧急会议,收集、通报震情和灾情,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迅速向上级建设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及救灾情况,并请求支援。

(3)按县赋予的地震应急职责,、分管副立即赶赴震区,在指挥长(县领导)领导下,参与组织指挥抢险救灾;抗震防震办相关人员及时到达现场,进入工作岗位,保证县现场抗震救灾临时指挥机构迅速运转。

4  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

4.1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由建设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其内容应包括:

4.1.1灾情及灾区概况。

4.1.2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

4.1.3整个城市及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

4.1.4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

4.1.5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

4.2 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制定要求:

4.2.1根据灾区情况和恢复重建资金规模,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实事求是、自下而上”的原则,分系统编制后,由县统一协调。

4.2.2在认真进行房屋震害鉴定的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是属于修复加固、原样恢复,或是拆除重建等建设内容。

4.2.3恢复重建计划 建设项目的标准规模应与恢复重建资金相适应,严格控制投资的恢复重建工程的标准和规模。

4.3 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制定并报县批准后,建设局要制定质量、计划项目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规定,并加强监督、检查,以确定恢复重建计划顺利实施。

4.4 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中的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在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当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与原城市总体规划有出入时,应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报县批准后,再纳入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统一实施,并作为今后修订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4.5 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中集镇以上城镇的易地重建规划方案应经各有关方面充分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级以上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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