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豫农信文〔2012〕132号 2012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省联社章程以及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流动性风险是指全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因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合理资产增长及到期债务支付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
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县级行社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县级行社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三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
第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统一与分散性相结合原则,即流动性筹集、储备、调度上实行综合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分级监测和分层负责;
(二)期限结构匹配原则,即到期资产与到期负债的期限和规模匹配的原则;
(三)全风险覆盖原则,即涵盖所有的表内、外各项业务,所有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
(四)安全与效益并重原则,即坚持补充流动性不足与处置流动性剩余并重,既要控制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又要控制流动性过剩而导致成本上升、收益降低的风险,以促进各项业务的协调稳定发展。
第五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适时、合理、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将流动性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确保以较低的成本,保持充足且适度的流动性,随时满足客户支付需求,兑现客户贷款承诺,维护良好的市场信誉,实现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协调统一,以推动县级行社的持续、健康运行。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县级行社是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组织架构包括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部、头寸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七条 县级行社理(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三)听取高级管理层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的报告,审查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相关压力测试的报告;
(四)根据内部审计的结果,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策略和程序;
(五)决定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 县级行社高级管理层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报县级行社理(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向理(董)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状况;
(三)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对流动性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组织实施流动性压力测试,并将测试结果向理(董)事会做出汇报;
(五)建立《流动性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县级行社风险管理部是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其职责为:
(一)起草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落实日常流动性风险排查和压力测试等工作;
(三)落实流动性风险管理应急预案;
(四)监督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落实;
(五)按季撰写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上报高管层及省联社风险管理部;
(六)在处置突发性流动性风险和清偿性事件中,行使县级行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第十条 县级行社头寸管理部门是县级行社流动性日常管理部门,县级行社应指定一个部门做好此项工作,其职责为:
(一)落实流动性管理相关的;
(二)制定县级行社头寸管理办法,负责每日头寸的预测、分析、资金筹集、调度,编制《XX行(社)头寸管理日报表》(见附件1);
(三)负责流动性预测;
(四)监测流动性风险指标;
(五)按月撰写流动性管理计划;
(六)对分支机构流动性需求提供系统内资金支持,及时化解分支机构支付困难,通过系列组合融资手段,解决县级行社范围内难以解决的流动性需求;
(七)参与流动性危机处理和清偿性事件的处置。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县级行社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流动性管理工作。资金业务部门通过货币市场做好县级行社流动性管理;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合理安排贷款期限结构,控制中长期贷款比例,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和流动性;资产保全部门负责组织盘活资产存量,增加县级行社的可用资金;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负责扩大核心存款比重,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增强资金来源的稳定性;稽核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流动性风险及其监测和管理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省联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全省农信社流动性风险予以管理:
(一)制定全省农信社流动性管理及流动性危机处理预案;
(二)监测全省农信社流动性状况,并检查县级行社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
(三)在全省范围内,协调组织资金,解决个别县级行社流动性不足;
(四)做好社会导向工作,防止因声誉风险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五)在处理流动性危机时督导县级行社制定处理方案,并督导方案的落实,做好与当地的协调工作,及时向省、银监会、人民银行做出专项报告,协调相关部门,获得流动性支持;
(六)省联社协调各县级行社出资,建立全省流动性风险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由省联社负责管理,用于对流动性异常、恶化,确需予以资金救助的县级行社的救助;
(七)省联社风险管理部是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在综合县级行社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的基础上,按季撰写全省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
(八)市农信办协助省联社关注、化解辖区内县级行社的流动性风险。
第三章 流动性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头寸管理。头寸是指县级行社当前所有可以运用的资金的总和,主要包括在央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放同业款项、银行存款以及现金等部分。前台部门每日向县级行社头寸管理部门上报头寸管理日报表,头寸管理部门每日核算头寸,并编制《头寸管理日报表》报送县级行社高级管理层和风险管理部。县级行社要根据头寸状况,及时解决流动性不足和有效处置流动性剩余或解决流动性过剩。
第十四条 流动性预测。流动性预测是指县级行社头寸管理部门按月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资金流入流出总量及其盈余(缺口)的预测,包括短期、中期、长期和特定时期流动性预测,是流动性风险管理决策和操作的依据。
(一)短期预测,指对未来3个月(含)以内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进行预测;
(二)中期预测,指对未来3个月(不含)—半年(含)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进行预测;
(三)长期预测,指对未来半年(不含)—1年(含)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进行预测;
(四)特定时期预测,指对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以及季节性因素、因素、市场因素影响较大时期的资金流入流出情况的预测;
(五)头寸管理部门按月编制《XX行(社)流动性盈余(缺口)报表》(附件2),预测流动性风险,上报高级管理层及风险管理部。
第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监测,是指头寸管理部每月按照监管部门的1104报表要求,对流动性比率指标进行计量、分析、报告的过程。
(一)县级行社流动性风险监测采用以下指标:
1.存贷比
存贷比=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
存贷比正常值不得高于75%
2.超额备付率
超额备付率=超额准备金存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
超额备付率正常值不得低于2%
3.核心负债比率
核心负债比率=核心负债÷负债总额×100%。
其中核心负债包括余期在三个月(含)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50%。
核心负债比率正常值不得低于60%
4.流动性缺口率
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缺口÷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
流动性缺口是指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减去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负债后的差额。
流动性缺口率正常值不得低于-10%
5.流动性比率
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
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负债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已发行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及各项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借款、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流动性比率正常值不得低于25%
6.流动性覆盖比率
流动性覆盖比率= 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
流动性覆盖比率能确保县级行社在监管部门设定的流动性严重压力情景下,将变现无障碍且优质的资产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这些资产可以通过变现来满足其30天期限的流动性需求。
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包括现金、可动用的央行准备金、债券等;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等于零售存款的资金流出、无担保批发资金流出、担保融资流出等之和减去逆回购与证券借入、完全正常履约的协议性现金流入、其他资金流入之和。
流动性覆盖率的正常值是不得低于100%
7.净稳定资金比率
净稳定资金比率=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
净稳定资金比率用于度量县级行社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
可用的稳定资金包括:零售和小企业: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工具、金融机构发行的无担保债券、无担保批发负债、担保借款和负债、其他优先股等。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包括:现金、金融机构贷款、到期证券、黄金、大中型企业贷款等。
净稳定资金比率的正常值是大于100%
(二)头寸管理部每月要在综合头寸管理、流动性预测、流动性风险监测基础上,撰写流动性管理计划,对下月的资产、负债、流动性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征得高级管理层同意后,交相关部门并监督该计划的执行。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每季撰写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包括监测指标情况、流动性风险分析、流动性风险防范对策等,报县级行社高级管理层和省联社风险管理部。
第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门每年一次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直接向理(董)事会报告;对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和内外部审计机构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高级管理层落实整改措施后,及时向理(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流动性异常的处理
流动性异常处理是指流动性日常监测指标超出正常值,为防止继续扩大化而做出的处理措施。
第十 风险管理部在日常流动性监测中发现有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况后,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提请高级管理层启动流动性预警机制:
(一)多项或单项监测指标连续6个月以上持续、偏离标准值,表明流动性风险迅速集聚的;
(二)短期和中期预测显示流动性不足,流动性缺口在两个季度以上持续扩大的;
(三)存款连续3个月负增长;
(四)存贷款前十大客户出现经营危机的;
(五)超过四周以上出现持续备付资金短缺情况。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要向高级管理层汇报流动性风险的成因和现状,制定流动性异常化解方案,提出及时控制流动性缺口、防止流动性风险形成和蔓延的有效措施,并付诸实施。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层要按照流动性异常化解方案要求各部门各行其责,从调整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大力发展负债业务、减少或暂停贷款投放、加强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控制等方面,积极化解风险,力求在短期内使县级行社的流动性出现好转。
第二十一条 市农信办应高度关注流动性异常的变化,根据需要及时协调辖内各县级行社资金对流动性异常的县级行社以资金支持,以有效化解流动性不足。
第二十二条 风险化解后,高级管理层要向理(董)事会及市农信办做出专门报告。
第五章 流动性危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流动性危机处理是指在局部地区流动性状况发生异常恶化或挤兑的情况下,为防止流动性风险蔓延而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后,要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
(一)非正常提款大量增加、发生集中挤兑存款事件,短期内存款严重流失;
(二)其它金融机构出现挤兑存款事件或其他金融风险,有可能波及到县级行社;
(三)由于债券、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银行承兑汇票、信托投资、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越权、违规、违法操作,有可能形成巨额资金的清偿需求;
(四)经营环境包括环境和市场环境发生急剧变化,货币市场资金严重短缺,资金供求发生急剧变化;
(五)县级行社备付金率持续下降、备付资金持续匮乏,并无法按常规途径进行补充,难以保证正常业务资金需求;
(六)外部评级下降,不良信息披露,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增加,有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
第二十五条 建立流动性危机处理领导小组。发生流动性危机时,县级行社应迅速成立流动性危机处理领导小组,由行长或主任担任组长,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信贷部、头寸管理部门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危机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 紧急补充流动性
(一)县级行社应积极采取措施,立足自身,解决流动性不足。
1.积极组织资金到位;
2.提前收回贷款、清收逾期贷款、收回存放同业资金、收回投资资金等;
3.暂停办理债券投资、贷款投放、同业融出等资金运用业务;
4.按有关授权管理规定,出售债券资产、信贷资产和股权等进行流动性补充;
5.向人行申请动用法定准备金存款或紧急再贷款等救助资金;
6.向当地请求临时资金支持;
7.向股东请求资金支持;
8.向市农信办、省联社请求资金支持。
(二)市农信办应在全市范围内协调资金,帮助县级行社化解流动性困难。超过市农信办协调能力时,应及时向省联社提出资金申请。
(三)省联社动用流动性风险救助基金或在全省范围内协调资金化解个别县级行社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 报告与公告。发生流动性危机事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银监局、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等部门报告流动性危机情况,争取有关部门提供紧急救助措施。确有必要时,可根据县级行社理(董)事会授权,发出社会公告,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争取广大客户特别是大客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最大限度地消除不良影响,降低风险损失,防止事态扩大。
第二十 对流动性危机进行应急处置后,县级行社危机处理领导小组要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及时采取强化管理和健全制度的措施,有效防止流动性危机的再度形成和发展或向其他县级行社蔓延,并向理(董)事会提交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县级行社在化解流动性危机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市农信办和省联社做出报告。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对下列行为,按照省联社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一)在流动性风险监测上弄虚作假,严重失实,不及时向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真实反映流动性状况的;
(二)在流动性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贻误时机,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扩大和蔓延的;
(三)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擅自对外公布未经批准和未经核实的信息,对农信社声誉和市场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流动性管理不力受到监管部门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xx行(社)头寸管理日报表
2.xx行(社)流动性盈余(缺口)报表
附件1: | |||||||
XX行(社)头寸管理日报表 | |||||||
填报单位: | 报表日期: 年 月 日 | 单位:万元 | |||||
项目 金额类型 | 报告期余额 | 昨日余额 | 上月余额 | 年初余额 | 较上日增减 | 较上月增减 | 较年初增减 |
库存现金 | |||||||
央行超额准备金 | |||||||
同业存款 | |||||||
其中:存放同业 | |||||||
存放系统内 | |||||||
存放省联社 | |||||||
可用资金 | |||||||
填表人: | 复核人: | 负责人: |
附件2: | ||||||||||
XX行(社)流动性盈余(缺口)报表 | ||||||||||
填报单位: | 报表日期: 年 月 | 货币单位:万元 | ||||||||
剩余期限 | 未定期限 | 逾期 | 总计 | |||||||
次日 | 2日至7日 | 8日至30日 | 1个月至3个月 | 3个月至1年 | 1年以上 | |||||
1 | 1.资产总计 | |||||||||
2 | 1.1现金 | -- | -- | -- | -- | -- | -- | -- | ||
3 | 1.2存放银行款项 | -- | ||||||||
4 | 1.3存放同业款项 | -- | ||||||||
5 | 1.4拆放同业 | -- | ||||||||
6 | 1.5买入返售资产(不含非金融机构) | -- | ||||||||
7 | 1.6各项贷款 | -- | ||||||||
8 | 1.7债券投资和债权投资 | -- | ||||||||
9 | 1.8其他有确定到期日的资产 | -- | ||||||||
10 | 1.9没有确定到期日的资产 | -- | -- | -- | -- | -- | -- | -- | ||
11 | 2.表外收入 | -- | ||||||||
12 | 2.1表外收入项——有确定到期日 | -- | -- | |||||||
13 | 2.2表外收入项——没有确定到期日 | -- | -- | -- | -- | -- | -- | -- | ||
14 | 3.负债合计 | -- | ||||||||
15 | 3.1向银行借款 | -- | -- |
16 | 3.2同业存放款项 | -- | -- | |||||||
17 | 3.3同业拆入 | -- | -- | |||||||
18 | 3.4卖出回购款项(不含非金融机构) | -- | -- | |||||||
19 | 3.5各项存款 | -- | -- | |||||||
20 | 3.5.1其中: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 | -- | -- | |||||||
21 | 3.5.2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 | -- | -- | -- | -- | -- | -- | -- | ||
22 | 3.6发行债券 | -- | -- | |||||||
23 | 3.7其他有确定到期日的负债 | -- | -- | |||||||
24 | 3.8没有确定到期日的负债 | -- | -- | -- | -- | -- | -- | -- | ||
25 | 4.表外支出 | -- | ||||||||
26 | 4.1表外支出项——有确定到期日 | -- | -- | |||||||
27 | 4.2表外支出项——没有确定到期日 | -- | -- | -- | -- | -- | -- | -- | ||
28 | 5.到期期限缺口 | -- | -- | -- | ||||||
29 | 6.累计到期期限缺口 | -- | -- | -- | ||||||
30 | 7.附注: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 | -- | -- | |||||||
填表人: | 复核人: | 负责人: | ||||||||
说明:1.表格 -- 项表示无数据部分不填写数据。 | ||||||||||
2.纵列项目资产项、表外收入、负债、表外支出按照1104报表监管要求填报; 到期期限缺口及累计到期缺口按照1104报表监管要求填报,正数表示流动性盈余,负数表示流动性紧缺。 | ||||||||||
3.附注项目不参与缺口计量,作为附注说明。 | ||||||||||
4.横向剩余期限,按照资产负债的到期剩余期限划分,在不同到期期限上体现流动性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