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三种所有制形式
西方各国的新闻媒介存在着三种所有制形式,即私有制、公有制、国有制。有些西方国家以某种形式为主,兼有其中的一种或两种;有些国家则三种所有制形式并存。
一、私营媒介
完全由私人(资本家)独资或集股兴办(股份制)。私营的新闻媒介有以下的特点:
(1)依托财团。大多数私营媒介都有财团的背景,所以,它们在不同程度上代表各大财团的利益。
(2)以盈利为目地。私营媒介的最高目标是盈利,盈利是所有私营媒介的基本方针。所以,它们完全按商业原则来经营媒介。私营媒介故而又统称为商业媒介
(3)广告是主要收入来源。无论是报纸还是电台、电视台,私营媒介的主要财源是广告收入。
(4)迎合受众。为了吸引广告客户,提高广告收费,必须提高发行量、收听率、收视率,这样,私营媒介的节目从内容到形式必须不断追随受众的兴趣,加上私营媒介的机制比较灵活,所以节目更新很快,不断推陈出新。从总体上说,私营媒介的内容丰富多彩,形式活泼多样,新闻力争迅速,报道面广,同时有大量煽情性内容。
(5)监督有一定力度。私营媒介往往以“民众代表”、“代表”自居。为了争取受众,私营媒介往往抨击的纲领和,尤其对的丑闻不遗余力地进行揭露。由于负责,立场、观点不受制约,有些新闻、评论有一定的深度,有独到的见解。
二、公营媒介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公营电台、电视台(又策划功能公共电台、电视台),这就是教育电台、电视台,以播放社会教育和少儿节目为主。公营台都通过国家立法而建立,并受保护。公营台的基本特点是:
(1)半官方机构。在名义上,公营台是的,自订工作方针,自制节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领导,不对负责,不代表任何党派。但公营台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公营台的负责人是首脑任命的,视听费由代收。所以,公营台本能地偏向于,本能地维护现的主张,反映的立场。
(2)以视听费为主要收入来源。公营台的财源主要依靠收取受众缴纳的收听、收看费。
(3)强调对公众负责。正因为公营台以受众的视听费为主要经济来源,受众成了公营台真正的衣食父母,再加上那个近几年公营台都受到来自私营台的强有力挑战,所以,公营台特别强调对公众负责、为公众服务。这就决定了公营台节目的特点:重视新闻、服务、社教类节目;新闻重视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娱乐节目比较健康,基本不播煽情性内容。公营台面对两大难题是:多层次的受众常常对节目提出截然相反的要求,一台难调众人口,使公营台莫衷一是;当受众的观点与立场鲜明对立时,公营台左右为难。
(4)不播广告。公营台以受众的视听费为主要收入,所以,公营台在节目中一般不播商业广告。
三、国营媒介
国营媒介的基本特点是:
(1)完全依靠。国营媒介的领导由任命,工作方针由决定;经费全部或大部分来自于提供。
(2)的宣传机构。国营媒介自觉地站在立场上,宣传的施政纲领、方针。
(3)节目严肃但呆板。国营媒介以新闻节目、言论、教育节目为主,娱乐节目强调健康。节目内容严肃,基本上没有诲淫诲盗的内容。但国营媒介内部缺乏活力,层次多,所以,节目更新慢,形式呆板,且职工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很少有创新
第二节 三种管理模式
由于所有制性质不同,所以,对媒介具体管理的模式也不同。
一、私营媒介
股份制的私营媒介名义上把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但零散的小股东对媒介决策几乎没有影响力,而由大股东组成的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负责媒介的财政预决算,任命媒介的负责人和确定媒介的基本方针。媒介负责人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和具体操作媒介。
私营媒介和公营、国营媒介在管理上的一个显著的区别是重视经营活动。因为他的收入主要依靠自身的经营。所以,在其内部管理机构里,往往由总编辑、总经理分别负责编务和经营,而且总经理的地位往往比总编辑高。
二、公营媒介
其中,理事会由有社会影响的民间组织和议会中各政党的代表组成,由议会批准建立。理事会负责制定电台、电视台的基本原则,决定章程,据诶功能电台、电视台的年度预算、决算以及对某些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向管理委员会推荐台长人选。管理委员会是电台、电视台的监督机关。它由社会知名人士、技术专家组成,其职权是任命台长,与台长签订工作合同书;审查年度预算、决算和年度工作报告并送理事会审查;监督电台、电视台的节目内容。台长是整个业务工作的责任领导,对外则全权代表电台、电视台。
三、国营媒介
电台、电视台的工作方针、主要领导以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都有最后决定
公营、国营媒介的经费基本上靠视听费、国家拨款,所以他们都不重视自身的经营活动,而把主要精力放在节目上。
第三节 西方国家的新闻法规
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号称“法治国家”,一般都通过法律手段来控制新闻媒介。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1.法系,除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外,下方国家大多采用此法系;审理案件只能依据和服从成文法。
2.海洋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在所有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通用。审理案件时依据最高的判决,遵守先例,上级约束下级。
所以采用法系的国家习惯依据关于新闻的成文法,保护、控制、制约新闻媒介;采用海洋法系的国家则按照判例审判新闻案件。
一、新闻自由法和保障
西方国家都把新闻自由看作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各国都以法律条文明确宣布保护新闻自由。
在西方各国维护新闻自由的法律条文的保护下,西方各国都取消了新闻检查;取消了报纸、杂志的出版登记;允许记者采访除属的任何部门的和查阅除书的任何材料。但绝对的新闻自由是不存在的,为此西方各国规定:新闻媒介不得以任何形式危害。包括:
不得煽动以武力及其他非法手段推翻,破坏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不得泄露;不得煽动宗教、名族对立等等。即一切危害或者说危及资产阶级统治、危及资本主义制度的“自由”在西方是不允许的。
二、知晓权和消息自由法案
知晓权即公民拥有知的权利,正式提出是近40年的事。
号称自由度最高的美国有两条法律实施保密:
1.17年的档案管理条例,规定机构的负责人有权决定本部门文件的管理、使用和典藏办法;
2.1946年的行政制度法规,规定由于正当理由即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有关文件保密。
近30年使公民知晓权得到突破的两件事:
1.1958年、1966年国会两次通过的消息自由法案,规定公民有权使用文件、记录、声明等档案材料;
2.1971年的“五角大楼文件案”。
此外,美国国会又在1974年通过“消息自由法案补充法案”和1976年的“阳光普照法案”,进一步削减保密范围。
三、关于诽谤的定性
新闻诽谤是西方各国涉及面最广、案情最为复杂,也是令新闻界、司法界最挠头的案件。“不准使用新闻媒介诽谤他人”是西方任何国家新闻法规的必备的条文。
关于诽谤的定义,各国解释各有不同,美国定义:
无确凿的证据而散布对他人不真实的事实并损害他人的名誉,传播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使其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或有碍其与第三人的往来。
诽谤的对象:
个人(无论普通公民还是)、某个特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部门)、企事业单位所生产的产品(包括服务)
确认诽谤的条件:
1.特定的对象,可以让他人确认的对象,不是泛指;
2.歪曲夸大、捏造事实;
3.必须含有恶意;
4.公开传播,造成对象的名誉损害。
在新闻媒介,批评时,一个传统原则是:公正评论。
包括两个条件:
1.真实,只要是材料是真实的,任何批评都是合法的;
2.公正,不是出于恶意。
四、隐私权
隐私权定义:
隐私权是不被干涉的权利;免于被不正当地公开的权利,个人(或组织)如果愿意,有使他本人和他的财产不受公众监视的权利。
在确认时,真实性是防止触犯的最强大武器;但在确认犯时,真实不起作用,唯一能起作用的是“新闻价值”。
五、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
新闻界与司法界最大的摩擦是关于记者对消息来源的保密问题。一般来说,新闻媒介都不愿公开信息来源,而为调查需要,常常会强迫记者公布消息来源。
西方新闻法规的倾向:新闻自由必须在资产阶级的统治所能容许的范围之内并为其统治服务,否则,将被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