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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国道上跨包茂高速公路安全评价合同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30 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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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国道上跨包茂高速公路安全评价合同

210国道榆林至陕蒙界公路改建工程上跨包茂高速公路安全性评价合同甲方:榆林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西安公路研究院(以下简称乙方)一、评价范围、内容1、范围:经甲、乙双方商定,评价范围确定为:210国道榆林至陕蒙界公路改建工程上跨包茂高速公路处主线处桥梁设计、施工方案、临时安全设施、施工组织的安全性进行评价;2、内容:对确定的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导则和有关文件等要求,根据甲方的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检查,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分析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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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10国道榆林至陕蒙界公路改建工程上跨包茂高速公路安全性评价合同甲方:榆林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西安公路研究院(以下简称乙方)一、评价范围、内容1、范围:经甲、乙双方商定,评价范围确定为:210国道榆林至陕蒙界公路改建工程上跨包茂高速公路处主线处桥梁设计、施工方案、临时安全设施、施工组织的安全性进行评价;2、内容:对确定的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导则和有关文件等要求,根据甲方的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检查,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分析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
210国道榆林至陕蒙界公路改建工程

上跨包茂高速公路安全性评价合同

甲方:榆林市交通运输局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西安公路研究院                               (以下简称乙方)

一、评价范围、内容   

1、范围:经甲、乙双方商定,评价范围确定为:210国道榆林至陕蒙界公路改建工程上跨包茂高速公路处主线处桥梁设计、施工方案、临时安全设施、施工组织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2、内容:对确定的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导则和有关文件等要求,根据甲方的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检查,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分析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建议和结论;编制210国道榆林至陕蒙界公路改建工程上跨包茂高速公路安全性评价报告。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评价报告编制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等资料,甲方必须如实提供技术资料且资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甲方应在提供的资料上签字盖章,甲方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2、对于乙方如实所做的报告书,不管报告书对本项目结论是否合格,甲方都必须按照协议规定支付乙方的评价费用。

3、为乙方的现场工作配备必要的技术协助人员,企业技术协助人员应如实反映现场的情况,不得有任何的假报、漏报行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4、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并收集项目相关资料向高速公路主管部门申请上报。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将评价报告向无关人员泄漏。

5.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本报告进行评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等对甲乙双方确定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2、乙方保证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全面准确,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漏甲方项目有关的任何资料。

4、乙方自与甲方签订合同之后,按合同约定全过程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

5、按期完成甲方的评价项目。在所需材料和款项及时到位的前提下,   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符合有关规范和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书(送审稿);

6、按期完成甲方的评价项目,在甲方材料和施工条件符合的情况下,确保通过高速公路主管部门的审查;如遇行政原因导致项目不能通过,与乙方无关。

7、对甲方要求的其他工作内容,双方协商解决。

四、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根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210国道榆林至陕蒙界公路改建工程

上跨包茂高速公路安全性评价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2、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评价费用,即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五、合同变更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协议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在 七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1)甲方提供项目设计和施工工艺与事实严重不符;

(2)在甲方及时如实的提供评价资料和支付评价预付款后乙方仍未按照计划进度实施评价。

(3)协议签订后,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法规,导致双方确定的评价项目发生变化或乙方的评价工作量出现明显的增加或减少的。

六、合同解除

双方确定,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对于乙方已经完成的全部或部分工作,甲方应按照协议额支付全部或部分的费用:

(1)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瘟疫等);

(2)甲方提供虚假资料;

(3)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致使项目无法满足同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同时甲方又不愿意按照国家新的规定进行改变的。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及时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提供资料不详细等造成工期拖延,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确保向乙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在评价过程中,由于乙方失误或报告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索赔。

(4)乙方未按期提供报告,每延迟一天,应按合同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合同争议与仲裁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提交西安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起诉。

九、附则 

(1)本合同正本一式 陆 份,甲方执 叁 份 乙方执 叁 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开具正式名称为:榆林市交通运输局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榆林市交通运输局(章)         乙方:西安公路研究院(章)

开 户 行:工商行南关支行   

银行帐号: 370002*********4288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签定日期: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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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国道上跨包茂高速公路安全评价合同

210国道榆林至陕蒙界公路改建工程上跨包茂高速公路安全性评价合同甲方:榆林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西安公路研究院(以下简称乙方)一、评价范围、内容1、范围:经甲、乙双方商定,评价范围确定为:210国道榆林至陕蒙界公路改建工程上跨包茂高速公路处主线处桥梁设计、施工方案、临时安全设施、施工组织的安全性进行评价;2、内容:对确定的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导则和有关文件等要求,根据甲方的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检查,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分析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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