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大堂副理在接到遗失物品后,需将其记录在遗留物品登记簿上,要求填写日期、拾获地点、物品名称、拾获人姓名及部门等。
第三条.所有遗留物品必须锁在储存柜内。存放时要将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分开。
第四条.遗留物品由大堂副理通过查会员档案等方式通知客人来酒店认领。
第五条.员工拾到物品应马上填写遗留物品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拾获者,一份连同遗留物品一起存入柜内,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遗留物品登记簿上,大堂副理须将每月拾到的物品情况汇报经理。
第六条.客人回来认领时,需复述一次报失物品的内容、遗失地点,由大堂副理核实后如数交给客人,并请客人在登记簿上签名,如是贵重物品还必须留下客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与联系地址。
第七条.遗留物品保存期限为:
1、贵重物品为一年(如珠宝、信用卡、支票、现金、相机、手机、手表、商务资料、身份证、回乡证、护照等)。
2、非贵重物品为半年(如眼镜、衣物、日常用品等)。
3、开启的食物、饮料及药品等不予保留。
第.遗留物品超出保存期限,由大堂副理上报经理,由经理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审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