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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19:20:24
文档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某财社[2010]83号关于印发《某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投入和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落实扶持,强化激励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热情,以创业带动就业,现将《某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投入和激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某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投入和激励办法》(试行)某市财政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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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财社[2010]83号关于印发《某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投入和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落实扶持,强化激励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热情,以创业带动就业,现将《某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投入和激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某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投入和激励办法》(试行)某市财政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主题词
某财社[2010]83号

关于印发《某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投入和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落实扶持,强化激励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热情,以创业带动就业,现将《某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投入和激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某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投入和激励办法》  (试行)

某市财政局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劳动   创业   激励    办法                       

某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19日                       

共印40份

某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财政投入和激励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统筹城乡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省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府办发〔2009〕102号) 和《某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办发[2009]04号)、《 某 某市关于大力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党发〔20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总体要求,鼓励自主创业

  (一)总体要求。从提高创业意识、增强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等环节入手,不断完善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落实扶持,强化激励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热情,努力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在成功创业的同时带动社会就业。

(二)扶持对象。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依法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创业者。本意见所称的创业,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本市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践活动。重点是城镇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困难对象、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留学归国人员及其他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人员。

(三)建立创业引导资金。创业引导资金是用来引导、鼓励和扶持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等人员自主创业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引进和开发创业项目、建立创业实训孵化基地、进行创业咨询评审、推动创业基地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表彰创业先进个人和单位以及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等工作支出。市级财政2010年安排300万元,明年安排500万元;各县(区、市)分别安排200-300万元。

(四)加强宣传引导,培育创业意识。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积极宣传促进创业的相关,营造想创业、敢创业、能创业和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氛围。坚持“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通过表彰成功创业者和宣传创业典型,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二、创业奖励补贴

(五)创业奖励

1、失业人员创业奖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证明,经认定可一次性领取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在创业期间未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创业人员,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期满。

2、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奖励。从2010年起,高校毕业时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参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低保待遇人员创业奖励。从2010年起对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创业,自领取营业执照起,可继续享受一年的低保待遇。

4、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补贴。从2010年起对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新录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人一次性给予一个月的岗位补贴。

(六)创业补贴

1、一次性创业补贴。从2009年起,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对象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3500元的创业补贴。        

创业补贴申报程序: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新创业主体须携带以下资料:1、经镇(街)劳保所初审后的创业补贴拨付申请原件;2、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创业经济实体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招用城镇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困难对象、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人员,并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4、负责人的身份证(限本市户籍)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由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到申请主体的银行账户。

从2010年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离职自主创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与一次性创业补贴3500元。

2、初次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对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首次自主创业,符合申领条件的可申领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按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其中,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拨付。有多个经济实体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享受一次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

场租补贴申报程序:创业主体须携带经镇(街)劳保所初审后的场租补贴拨付申请,携带以下资料:1、创业者于2010年1月1日后办理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证明;2、在各类集贸、商贸市场等租用摊位、门面从事经营,签订租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3、申请人的身份证(限本市户籍)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等,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由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到申请主体的银行账户。

3、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按本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七)创业贷款担保扶持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出资设立担保基金,通过指定的经办银行发放贷款,主要解决我市城乡劳动者在创业过程中自有资金不足。对个人创业的小额担保可按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8万元发放,对符合条件的妇女或青年团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最高人均贷款额度10万元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同时对创办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人数,按人均8万元放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对符合《某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用于从事微利项目(指国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的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贷款金额超过5万元的由财政承担5万元的贴息资金,超过5万元的部分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据实负担;贷款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妇女的,贴息参照“黔财综[2009]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贴息资金由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其余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八)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辞职、提前退休,带头创办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愿意申请提前退休创办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应聘到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作为高级管理人才或技术领军人才。具备一定条件(有资金、有技术、有项目、有专利)或创办的经济实体达到一定规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提前退休的,可申请办理退职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按照“黔人通〔2007〕116号”文件计发退职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辞职、提前退休和退职后创办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的,在该经济实体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根据自身的学历和工作年限,不受原来是否具备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跨台阶按条件申报(仅限首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人事档案转入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九)进一步加大鼓励和促进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力度。落实创业激励,按照“某发〔2008〕10号”文件要求,制定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激励办法,每年评选一批创业先进典型,并给予表彰奖励。

三、创业孵化基地扶持

(十)发展创业市场,征集创业项目。建立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创业项目信息。形成提供扶持,企业提供创业投资资金,高校、科研院所开发创业项目的"三方联动,共促创业"的运行机制,向创业者提供有效的创业服务。

(十一)建立孵化基地,培育创业经济实体。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统筹规划,由或社会组织投资或主导,为有创业意愿的人或初创企业无偿或低价提供生产、科研、经营场所,提供优惠扶持和配套服务,有效降低企业创业成本和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具有滚动孵化功能,提升初创企业成长性的载体,是集经营性和公益性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从2010年起,对经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同级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给与不低于10万元的资金支持。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托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药业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建立一批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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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某财社[2010]83号关于印发《某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投入和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落实扶持,强化激励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热情,以创业带动就业,现将《某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投入和激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某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投入和激励办法》(试行)某市财政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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