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教办基〔2009〕22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初中教育质量评奖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宣教办,各中学:
近几年,我市开展了初中教育质量评奖工作,这对于我市初中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起到较大促进作用。为了继续发挥评奖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初中教育质量评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完全中学(含职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分以及初级中学(包括民办学校)参加评选。
二、评选标准
以《广东省初级中学等级评估方案》的指标体系中的必达标准(标有“五角星”符号部分)为基础,根据我市实际,适当增加部分评选内容,作为今年初中教育质量评奖的评选标准,具体评选标准见附表。
三、评选办法
1.各学校要认真学习《东莞市初中教育质量评分表》(见附表)中的有关评选标准,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对照各项评选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然后在《评分表》上填上自评分数(评选标准中第7项中的合格率、本市户籍毕业生升学率等要按照2009年中考结果进行评分)。
2.最后一项“获奖得分”中同一奖项多人次获奖的可累计,但最高分不超过10分,有获奖的学校在上报时须附上获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能参加评奖:
(1)有违反《转发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东教基〔2009〕25号)规定的学校;
(2)有乱收费行为的学校;
(3)有教职工受处分或有学生犯罪的学校;
(4)有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学校。
四、上交时间:
1.各镇(街)中学请于11月24日前将自评结果交本镇(街)宣教办,市属中学请于11月28日前将自评结果直接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各学校要通过这次评奖工作,认真检查今年的教育工作,总结经验,找出薄弱环节进行认真整改,力求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2.各镇(街)宣教办要根据《评分表》中的评选标准—2—对学校的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并评分,然后在《评分表》上填上镇(街)评分数,汇总后请将本镇(街)学校材料于11月30日前交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联系电话:23126022).
3.市教育局将组成评审组,对学校及镇(街)宣教办上报的结果进行复评,并根据各学校的办学条件、领导班子、师资队伍、德育工作、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分别评选出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校予以表彰。
附件:东莞市2009年初中教育质量评分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基础教育初中教育检查评比通知
东莞市教育局办公室主动公开200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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