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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19: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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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第一节基金监管概述及特征三、基金监管目标基金监管目标是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基金监管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因此,我国基金监管的目标,也体现为《基金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要目标是保护投资人利益•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基金监管的直接目标,也是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四、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则具有基础性和宏观性的特征。①所谓基础性,是指他是基金监管活动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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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第一节基金监管概述及特征三、基金监管目标基金监管目标是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基金监管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因此,我国基金监管的目标,也体现为《基金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要目标是保护投资人利益•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基金监管的直接目标,也是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四、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则具有基础性和宏观性的特征。①所谓基础性,是指他是基金监管活动最为
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第一节基金监管概述及特征

三、基金监管目标

基金监管目标是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基金监管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因此,我国基金监管的目标,也体现为《基金法》的立法宗旨,包括:

•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要目标是保护投资人利益

•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基金监管的直接目标,也是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则具有基础性和宏观性的特征。①所谓基础性,是指他是基金监管活动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原则,背离这些基本原则,基金监管活动的目的和宗旨就不能得以实现。②宏观性,是指基本原则是对基金监管根本价值的高度概括和精炼,是具有根本性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是对基金监管活动的目的和宗旨的高度抽象。

• 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是基金监管活动的目的和宗旨的集中体现

• 适度监管原则

• 高效监管原则:指基金监管活动不仅要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实现基金监管的根本目标,而且还要通过基金监管活动促进基金行业的高效发展

• 依法监管原则:基金监管不是任意的行政行为,而是一种法律活动,它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 审慎监管原则:“结构性的早期干预和解决方案”,精髓在金融监管机构要尽可能赶在金融完全亏损之前采取有效措施,以便于让金融机构股东之外的其他人不受损失。

• 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

• 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活动以及证券监管的基本原则。

• 公开原则,不仅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而且要求基金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和处罚应当公开——政务公开原则的体现

• 公平原则,是指基金市场主体平等,要求基金监管机构依照相

同的标准衡量同类监管对象的行为。

• 公正原则,要去监管机构在公开、公平基础上,对监管对象公

正对待,一视同仁。

第二节基金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

一、基金监管机构:

• 对基金市场的监管职责

• 依法负担国家对证券市场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的职责。证

券基金机构监管部承担基金监管职责。派出机构及各地方

证监局是的内部组成部分,依照的手续履行职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制定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标注或注册权;

• 办理基金备案;

• 对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并公告;

• 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业准则,并监督实施;

• 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 指导和监督基金业协会的活动;

• 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主要负责基金行业的重大制定、监管规则、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核;全面负责对从业机构的监管;日常监管;对证监局的基金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4、证监局负责对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公司进行日常监管,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销售行为、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负责对辖区内异地基金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二)对基金市场的监管措施

1、检查:属于事中监管方式。(日常和年度检查;现场和非现场检查)2、调查取证

3、交易:当事人操纵证券币场等行为可能会引起证券市场价格的巨大波动,可以证券交易权。

4、行政处罚

二、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业协会

(一)我国基金业协会的发展

1、200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成立

2、200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成立

3、2007年,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了基金公司会员部

4、2012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

(二)基金业协会的性质和组成

1、基金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会员有三种:普通会员、联席会员、特别会员。

2、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普通会员,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联席会员。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地方基金业协会及资产管理相关机构加入协会为特别会员。

3、基金业协会的权利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是基金业协会的执行机构。

(三)基金业协会的职责

① 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相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②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③ 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执行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与纪律处分;

④ 制定跟行业执行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⑤ 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⑥ 对会员之间、会与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节;

• 依法办理非公来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者: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证券交易所具有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双重身份

3、证券交易所享有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权

4、证券交易所负责对基金在交易所内的投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股则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二)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监管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监管。

(三)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重点监控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并监控基金财产买卖风险股票的行为等。证券交易所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用电话提示、警告、约见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并同时向报告。

第三节对基金机构的监管

一、对管理人的监管

• 管理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管理人的法定组织形式

(1)依据《基金法》的规定,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而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受到严格,只能由基金公司或者经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2)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向申请开展公开募集资金管理业务,经核准,即取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业务资格。

2、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公司的审批

1)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A.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4)对基金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不,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5)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设立基金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8)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9)法律、行规规定的和经批准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设立基金公司和股权变动(1)应当自受理基金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上述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基金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3)经批准,基金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二)对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1、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资格

(1)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规,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担任督察长的,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检查、稽核等工作经历。

(3)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以及规定的而其他人员。

(4)基金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②通过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③ 具有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5)不得担任管理人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

①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②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

③ 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④ 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⑤ 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⑥ 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2、管理人从业人员的兼任和竟业禁止

(1)基于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兼任不相容职务、竞业禁止和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

(2)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审核。

(三)对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监管

1、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会计审核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持有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次年更是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规定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禁止行为

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资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的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规和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

2013年《基金法》借鉴发达国家的监管思路和做法,一方面允许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另一方面强化对其监管。即在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可转债等证券;同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第二篇基金监管与职业道德事先申报,披露其投资行为,接收各方面的监督。

(四)对管理人内部治理的监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2、对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管

3、对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管理部门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2)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议擅自干预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3)要求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公司的有关问题的批复》,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成为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本的50%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风险准备金

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五)对管理人的监管措施

1、对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1)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

(2)分配红利,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3)转让固有财产或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4)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权利

(5)责令有关股东转计股权或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你采取的相关措施

2、对管理人出现重大风险的监管措施、

(1)通知处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3、对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1)依据《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事由包括:a.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b.被持有解任;c.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d.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持有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管理人;新管理人产生前,由指定临时管理人。在指定临时管理人或选任新的管理人之前,原管理人应当担负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自来哦的责任

二、对托管人的监管

(一)托管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由向中国银监会向中国银监会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的,由核准

2、担任托管人的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规规定的和经批准的、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保证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有效监督,《基金法》规定,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为统一机构,不得互相出资或持有股份。

(二)对托管人业务行业的监管

1、托管人的职责依据《基金法》的规定,托管人职责包括: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表给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持有会

(10)按照规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1)规定的其他职责

另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行禁止行为,同样适用于托管人

3、对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持有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持有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托管人;新托管人产生前,由指定临时托管人。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福按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托管人或者临时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4、托管人的监督义务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向报告。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向报告

(三)对托管人的监管措施

1、责令整改措施

(1)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

(2)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上述金融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相关措施

2、取消托管资格的情形

(1)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2)违反本行规定、情节严重的

(3)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金融服务机构的监管

(一)基金服务机构的注册或备案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3)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4)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6)有评价基础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7)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职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8)由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9)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

第四节 对基金活动的监管

一、对基金公开募集的监管

(一)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

1、注册制度

(1)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监管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而只是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注册

(2)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

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基金注册的申请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报告

(2)基金合同草案

(3)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招募说明书草案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基金注册的审查

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捏依照法律、行规及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公开募集基金的发售

1、基金的发售条件

(1)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的发售,由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3)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4)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法律规定的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禁止行为

2、基金的募集期限

(1)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2)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3、基金的备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

(2)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规定的

(3)管理人应当自招募期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提交验资报告,办理计较呢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募集基金失败时管理人的责任

(1)以其固有资产承担应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适用性监督

1、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2、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包括:

(1)对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2)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3)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法

(4)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二)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包括:

(1)公开出版资料

(2)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看法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自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机其他音像、通信资料

(5)规定的其他资料

2、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发发布之日起5个公众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3、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其内容的合规性,并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4、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禁止你的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管理人、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事件的表述

(6)登载单位或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规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三)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管

1、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约定向投资人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2、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

三、对公开募集基金投资于交易行为的监管

(一)基金的投资方式和范围

1、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采用资产组合投足方式是分散投资风险、保持基金财产适当流动性惠润收益稳定的重要手段

2、基金财产应用于下列投资:(1)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2)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二)基金的投资于交易行为的

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管理人、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规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对公开募集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

(一)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2)基金募集情况;(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6)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宝盖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7)临时报告;(8)持有会决议;(9)管理人、托管人的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10)设计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1)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三)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4)诋毁其他管理人、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5)法律、行规和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持有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定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持有会或召集持有会

(5)对持有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管理人、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会及其日常机构

1、持有会之职权:决定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决定更换管理人、托管人;决定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2、持有会日常机构职权

(1)召集持有会

(2)提请更换管理人、托管人

(3)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托管人的托管活动(4)提请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持有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三)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利行使

1、持有会的召集

(1) 依据《基金法》的规定,持有会有管理人召集

(2)持有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有管理人召集

(3)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的,由托管人召集

(4)以上都不召集的,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备案

(5)召开持有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仪式等事项。持有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持有会的召开

(1)依据《基金法》的规定,持有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采取通信等方式召开

(2)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持有会并行使表决权

(3)持有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参加持有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再原公告的持有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会。重新召集的持有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持有会的决议规则

(1)持有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跟换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的2/3以上通过

第五节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

1、分公开募集基金,也称为私募基金,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2、与公开募集基金相比,由于私募基金不面向公众发行,客户人数较少,运作形式灵活,投足者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对其监管应区别于公开募集基金

3、我国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由及派出机构担负对私募基金市场实施统一监管的职责

一、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的登记

1、我国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没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实行登记制度,由基金业协会制定相关指引和准则,实行自律管理

2、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登记制度,目的在于防止滥用基金会管理人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3、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各类性基金等,可以

以“基金”名义进行投资运作,属于《基金法》上述规定所指的例外情形

4、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

5、基金业协会收到齐备的等级材料20个工作内办理等级手续

二、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行为的监管

(一)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对象的

1、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实质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3、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的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

(4)中国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推介方式的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和单位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媒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不高、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三)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

1、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2)基金的运作方式

(3)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4)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

(5)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6)基金承担的相关费用

(7)基金信息提供的方式、内容(8)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9)基金合同变更、接触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以有限合伙方式组织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1)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3)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4)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文档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第一节基金监管概述及特征三、基金监管目标基金监管目标是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基金监管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因此,我国基金监管的目标,也体现为《基金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要目标是保护投资人利益•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基金监管的直接目标,也是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四、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则具有基础性和宏观性的特征。①所谓基础性,是指他是基金监管活动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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