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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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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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出借人经平等协商,就出借人向借款人发放短期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人民币( 整),(小写)¥ 元。
第二条 期限
借款期限至 个工作日内,自双方约定的借款日起算,至双方约定的最后一个还款日为止。如果双方约定的借款时间为特定的期间,上述“借款日”系指借款期的起始日。
第三条 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用于项目的建设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四条 利率与计息
借款利率为年率5.6%。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
利息从借款人实际借款日起算,按实际借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
借款人必须向出借人支付担保费(担保年费率为1.98%)。
借款人每月支付利息,以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付息日。借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五条 还款
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但应提前 3日通知出借人。
第六条 担保
本合同的借款采用由深圳熹盈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如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明显下降,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质物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七条 声明与承诺
借款人声明如下:
(一)借款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在。
(二)借款人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要的授权。
(三)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有可能影响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下列情况:
1、与借款人或其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3、借款人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4、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5、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借款人承诺如下:
(一)按出借人的要求每月提供最新财务报表;按出借人要求随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二)如果借款人已经或将与本合同保证人就其保证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损害出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三)接受出借人的借款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四)借款人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合资、合作;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进行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经营方式的变更),需事先通知出借人。如上述行为将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须征得出借人的同意。
(五)借款人不以降低其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借款人对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资产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时,将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承诺其担保的债务总额不高于其自身净资产的二倍。
(六)借款人对出借人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借款人股东对其的借款,并且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
(七)借款人承诺当发生如下事件时将及时通知出借人:
1、在本合同或其它任何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重大调整;
3、借款人经营出现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借款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5、借款人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第 违约事件及处理
如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且未就展期事宜与出借人达成协议,出借人有权就借款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偿本息为止;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出借人有权就借款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借款挪用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偿本息为止。
借款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20%;借款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20%。
若借款人未按期足额付息,出借人有权就到期未付利息部分按照与贷款本金相同的罚息利率按月(月/季,择其一)计收复利。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挪用,按照贷款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如借款本金正常,则按照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计收罚息和复利,遇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调整,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有权停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
(1)借款人逾期未付本金或利息超过3日;
(2)借款人在第七条中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所作的承诺;
(3)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5)保证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6)借款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7)借款人或保证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8)抵押物、质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或冻结,借款人未按出借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
第九条 税费
与本合同订立、履行及纠纷解决有关的税收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利息预提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
第十条 抵销、转让与权利保留
借款人应全额支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不得提出抵销的主张。但出借人同意的除外。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出借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出借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出借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能免除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一条 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取如下方式加以解决:
(一)依法直接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起诉。
(二)提交梧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 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一)保证合同;
第十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借款人执贰份。出借人执贰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特别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借款人已经与出借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出借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出借人已经应借款人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借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2012年 月 日
出借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2012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