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令第397号)和河南省《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77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公司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做好重大安全隐患的预防和监控工作,杜绝安全伤亡事故的发生,经公司研究决定,建立公司工程项目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凡有以下情形的,均应被确定为约谈对象: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省或市、县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下达停工(停机)整改通知书,项目部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三)对确定为约谈对象的工程项目部,公司主管领导直接电话通知或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下发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约谈通知书一式二份,加盖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印章,公司、项目部各留存一份。
二、约谈参加人员
发生安全事故(或停工、停机整改期满)后3日内,由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约见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公司总经理或常务总经理可参加约谈。
(三)对确定为约谈对象的工程项目部,公司主管领导直接电话通知或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下发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约谈通知书一式二份,加盖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印章,公司、项目部各留存一份。
三、约谈内容和整改要求
(一)约谈主要听取工程项目部在事故发生(或下达停工、停机整改)后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帮助项目部分析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项目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项目部应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记录人员应做好约谈书面记录(见附件2)。
(二)工程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规定及行业标准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隐患)整改报告上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未进行整改的单位,公司将给予2000元处罚。
附件:1.公司工程项目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通知书
2.公司工程项目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记录
附件1
公司工程项目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通知书
(盖章)
| 约谈单位 | 约谈单位经理 | ||
| 约谈参会人员 | |||
| 约谈时间 | 约谈地点 | ||
| 具体事项 | |||
公司工程项目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记录
| 约谈单位 | |||||
| 约谈负责人 | 记录人 | ||||
| 约谈时间 | 约谈地点 | ||||
| 约谈记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