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 方:
甲方地址:
电 话:
乙 方:
乙方地址:
电 话:
甲方因申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一事,委托乙方代理,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办理事项为:代理甲方申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和和出具两个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的报告特指“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近一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二、乙方为甲方申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全部费用为¥ .00 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
三、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费用分三次支付
1)第一笔款项,乙方将审计报告扫描件交给甲方后,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费用:¥ .00元整,大写:人民币 圆 整;
2)第二笔款项,甲方在国家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咨询费¥ .00元整,大写:人民币 圆整;
3)第三笔款项,甲方在拿到国家级高新企业资质证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咨询费¥ .00元整,大写:人民币 圆整;
4)每次付款前,乙方均需向甲方提供正式的专用。
四、乙方银行账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乙方应在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申报截止日期 年 月 日之前办理完毕甲方所委托事项,且必须成功申报 年国家高新申请,甲方拿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视为代理事项完成。若甲方最终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任何费用。
五、乙方对在代为甲方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过程中以及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对甲方提交的材料和在此过程中所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给任何第三人浏览或者知晓,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甲乙双方应派专人负责协助处理申报事宜。
七、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起诉至甲方所在管辖区人民,由裁决。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互利的原则协商。
九、本合同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双方共同促成甲方在合同期限内(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获得高新认定。
十一、除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无条件终止。
十二、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壹份,涂改无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