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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VIN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19: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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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VIN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7-2004《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已正式发布实施。为了便于车辆生产企业按照《办法》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已有的VIN编制规则进行制、修订工作,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工作机构)制定了编制指南。本编制指南分别对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使用、车辆说明部分(VDS)的编制方法、车辆指示部分(VIS)的编制方法进行了介绍,车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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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7-2004《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已正式发布实施。为了便于车辆生产企业按照《办法》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已有的VIN编制规则进行制、修订工作,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工作机构)制定了编制指南。本编制指南分别对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使用、车辆说明部分(VDS)的编制方法、车辆指示部分(VIS)的编制方法进行了介绍,车辆生产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7-2004《道路车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已正式发布实施。为了便于车辆生产企业按照《办法》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已有的VIN编制规则进行制、修订工作,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工作机构)制定了编制指南。

本编制指南分别对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使用、车辆说明部分(VDS)的编制方法、车辆指示部分(VIS)的编制方法进行了介绍,车辆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的实际情况,参照本编制指南的说明,制、修订各自已的VIN编制规则。

本编制规范适用于乘用车、客车、货车(含半挂牵引车)、非完整车辆、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可参照使用。

出口车辆VIN的编制应符合车辆进口地的要求。

1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使用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的车辆的VIN中仅允许使用经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并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备案的WMI。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车辆的VIN中仅允许使用经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国的国际代理机构分配,并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备案的WMI。

2  车辆说明部分(VDS)的编制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车辆的VIN中VDS部分应尽量按照以下要求根据自身实际产品情况进行编制,选择相应的车辆特征描述项目和描述内容,具体代码可由车辆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检验位的使用应符合GB 16735-2004 附录A 的规定。

本编制规范分别对乘用车、客车、货车(含半挂牵引车)、非完整车辆、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产品的VDS编制进行了规范,并对大型车辆生产企业产品的VDS编制进行了规范。

2.1  乘用车

2.1.1  车辆品牌或车型系列

2.1.2  车辆类型

乘用车的车辆类型可分为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旅行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专用乘用车等。

2.1.3  车身类型

车辆生产企业可对乘用车车身外形、承载方式和/或车厢车门特征进行描述。

车身外形可分为长头、短头、平头;承载方式可分为承载式车身、半承载式车身、非承载式车身;车厢数车门数可采用“N厢N门”方式进行描述。

2.1.4  发动机特征

车辆生产企业可对发动机类型、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L)或功率(kW)、缸数、燃油类型、供油方式、发动机布置型式等特征进行描述,其中必须对发动机排量或功率、燃油类型进行描述,此时可采用区间方式对发动机排量或功率进行描述。例如:

代码发动机类型发动机型号排量或功率缸数燃油类型供油方式发动机布置型式
可选可选必须描述可选必须描述可选可选
2.1.5  变速器类型

车辆生产企业可对变速器类型、档数特征进行描述。变速器类型可分为手动变速器、自动变速器。

2.1.6  约束系统类型

车辆生产企业可对是否具有安全带、安全气囊(驾驶员、乘员、侧气囊)等进行描述。

2.1.7  驱动型式

乘用车的驱动型式可分为前驱、后驱、全驱、4×2、4×4等。

车辆生产企业可在以上7种描述方式中自主选择或组合,但必须要对车辆类型、发动机特征进行描述。

2.2  客车

2.2.1  车辆类型

客车的车辆类型可分为小型客车、城市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铰接客车、无轨电车、越野客车、专用客车等。

2.2.2  车身类型

车辆生产企业可对客车承载方式或车身外形进行描述。

承载方式可分为承载式车身、半承载式车身、非承载式车身;车身外形可分为平头、短头、双层等。

2.2.3  车辆长度(mm)

车辆生产企业可采用区间方式对车辆长度进行描述。

2.2.4  发动机特征

车辆生产企业可对发动机类型、发动机排量(L)或功率(kW)、缸数、燃油类型、供油方式、发动机布置型式等特征进行描述,其中必须对发动机排量或功率、燃油类型进行描述,此时可采用区间方式对发动机排量或功率进行描述。例如:

代码发动机类型排量或功率缸数燃油类型供油方式发动机布置型式
可选必须描述可选必须描述可选可选
2.2.5  轴距(mm)

车辆生产企业可采用区间方式对轴距进行描述。

2.2.6  驱动型式

客车的驱动型式可分为前驱、后驱、全驱、4×2、4×4等。

车辆生产企业可在以上6种描述方式中自主选择或组合,但必须要对车辆长度、发动机特征进行描述。

2.3  货车(含半挂牵引车)

2.3.1  车辆类型

货车的车辆类型可分为半挂牵引车、普通货车、多用途货车、越野货车、专用作业车、专用货车等。

2.3.2  驾驶室类型

货车的驾驶室类型可分为平头驾驶室、长头驾驶室、翻转式驾驶室、单排座驾驶室、双排座驾驶室、带卧铺驾驶室等。

2.3.3  货箱类型

货车的货箱类型可分为栏板式、厢式、罐式、仓栅式、自卸式、起重举升式、特种结构类等。

2.3.4  车辆最大总质量(kg)

车辆生产企业可采用区间方式对车辆最大总质量进行描述。

2.3.5  发动机类型

车辆生产企业可对发动机类型、发动机排量(L)或功率(kW)、缸数、燃油类型、供油方式、发动机布置型式等特征进行描述,其中必须对发动机排量或功率、燃油类型进行描述,此时可采用区间方式对发动机排量或功率进行描述。例如:

代码发动机类型排量或功率缸数燃油类型供油方式发动机布置型式
可选必须描述可选必须描述可选可选
2.3.6  轴距(mm)

车辆生产企业可采用区间方式对轴距进行描述。

2.3.7  驱动型式

货车的驱动型式可分为前驱、后驱、全驱、4×2、4×4等。

车辆生产企业可在以上7种描述方式中自主选择或组合,但必须要对车身类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发动机特征进行描述。

2.4  非完整车辆

2.4.1  车辆类型

非完整车辆的车辆类型可分为货车类驾驶室_底盘、货车类无驾驶室_底盘、客车类无驾驶室_底盘。

2.4.2  车身类型

非完整车辆的车身类型可分为驾驶室_底盘、无驾驶室_底盘。

非完整车辆的驾驶室类型(适用于驾驶室_底盘)可分为平头驾驶室、长头驾驶室、翻转式驾驶室、单排座驾驶室、双排座驾驶室、带卧铺驾驶室等。

2.4.3  车辆最大总质量kg(适用于货车类非完整车辆)

车辆生产企业可采用区间方式对车辆最大总质量进行描述。

2.4.4  发动机特征

车辆生产企业可对发动机类型、发动机排量(L)或功率(kW)、缸数、燃油类型、供油方式、发动机布置型式等特征进行描述,其中必须对发动机排量或功率、燃油类型、发动机布置型式(适用于客车类非完整车辆)进行描述,此时可采用区间方式对发动机排量或功率进行描述。例如:

代码发动机类型排量或功率缸数燃油类型供油方式发动机布置型式
可选必须描述可选必须描述可选客车类非完整车辆必须描述
2.4.5  轴距(mm)

车辆生产企业可采用区间方式对轴距进行描述。

2.4.6  驱动型式

非完整车辆的驱动型式分为前驱、后驱、全驱、4×2、4×4等。

车辆生产企业可在以上6种描述方法中自主选择或组合,但必须要对车身类型(适用于货车类非完整车辆)、车辆最大总质量(适用于货车类非完整车辆)、发动机特征进行描述。

2.5  挂车

2.5.1  车辆类型

挂车的车辆类型可分为牵引杆挂车(全挂车)、半挂车。

2.5.2  货箱类型

挂车的货箱类型可分为平板式、栏板式、厢式、罐式、仓栅式、自卸式、集装箱式、车辆运输式、特种结构类等。

2.5.3  车辆最大总质量(kg)

车辆生产企业可采用区间方式对车辆最大总质量进行描述。

2.5.4 轴距(mm)

车辆生产企业可采用区间方式对轴距进行描述。

2.5.5  轴数及布置方式

挂车的轴数可分为1轴、2轴、3轴、多轴等。

2.5.6  制动系统类型

挂车的制动系统类型可分为气压制动、液压制动、ABS等。

车辆生产企业可在以上6种描述方法中自主选择或组合,但必须要对车身类型、车辆最大总质量进行描述。

2.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2.6.1  车辆品牌或车辆系列

2.6.2  车辆型式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车辆型式可分为两轮轻便摩托车、两轮轻便踏板摩托车、普通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专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下弯梁摩托车、两轮踏板摩托车、两路越野车、两轮越野摩托车、两轮场地(跑道)赛车、两路赛车、两轮越野赛车、两轮拉力赛车、特种两轮摩托车、普通边三轮摩托车、边三轮赛车、特种边三轮摩托车、普通正三轮摩托客车、普通正三轮摩托货车、专用正三轮摩托车、四轮全场地摩托车、两轮电动摩托车、电动踏板车、电动滑板车等。

2.6.3  发动机特征(需注明燃油类型)/电池特征(例如:铅酸电池、镍镉电池、镍氢电池、锂电池、燃料电池等)

缸数汽缸排列型式冲 程 数

二冲程四冲程
冷却方式
风冷液冷风冷液冷
单缸立式  斜置

卧式
多缸并列  直列

V型

对置
代码
电池型式
2.6.4  发动机名义排量(mL)/电池规格(Ah/V)

代码发动机名义排量代码发动机名义排量代码发动机名义排量代码发动机名义排量
<50100250650
50110300750
60125350>750
70150400
80175500
90200600
代码
电池规格
2.6.5  传动方式/起动方式

           传动方式

起动方式链传动带传动轴传动其它方式
电起动
脚踏起动
电、脚踏起动
手起动
2.6.6  电机型式(适用于电动摩托车)

代码
电机型式直流有刷式直流无刷式
2.6.7  设计序号

设计序号用字母或数字表示,第一次设计用“1”表示,第二次设计用“2”表示,依序使用“1~9”、“A~Z”。

2.6.8  改型序号

改型序号用字母或数字表示,原型车用“0”表示,第一次改型用“1”表示,第二次改型用“2”表示,依序使用“1~9”、“A~Z”。

车辆生产企业可在以上8种描述方法中自主选择或组合,但必须要对车辆类型、发动机特征/电池特征、发动机名义排量/电池规格进行描述。

2.7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2.7.1  车辆类型

车辆类型可分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2.7.2  车身类型

可以对驾驶室类型和/或货箱类型进行描述。

驾驶室类型可分为一排半驾驶室、单排座驾驶室、单排座带卧铺驾驶室,半封闭驾驶室、简易棚驾驶室、全封闭驾驶室,双排座驾驶室等。

货箱类型可分为栏板式、自卸式、厢式、罐式等。

2.7.3  车辆最大总质量(kg)

车辆生产企业可采用区间方式对车辆最大总质量进行描述。

2.7.4  发动机类型

车辆生产企业可对发动机类型、发动机排量(L)或功率(kW)、缸数、燃油类型、供油方式、发动机布置型式等特征进行描述,其中必须对发动机排量或功率、燃油类型进行描述,此时可采用区间方式对发动机排量或功率进行描述。例如:

代码发动机类型排量或功率缸数燃油类型供油方式发动机布置型式
可选必须描述可选必须描述可选可选
2.7.5  轴距(mm)

车辆生产企业可采用区间方式对轴距进行描述。

2.7.6  驱动型式

驱动型式可分为前驱、后驱、全驱等。

2.7.7  传动方式

传动方式可分为皮带+链条、皮带+连体、轴传动(三轮汽车)等。

2.7.8  制动系统类型

制动系统类型可分为气压制动、液压制动、机械式等。

车辆生产企业可在以上8种描述方式中自主选择或组合,但必须要对车身类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发动机特征进行描述。

2.8  大型车辆生产企业产品的VDS编制

2.8.1  如果大型车辆生产企业具有多个WMI,编制不同类型的车辆使用不同的WMI,每种类型车辆分别参照2.1~2.7的要求进行VDS的编制。

2.8.1  如果大型车辆生产企业只具有一个WMI,在编制VDS时,建议首先在VDS的第一位对车辆类型进行描述,其次对不同类型的车辆分别参照2.1~2.7的要求进行编制。

3  车辆指示部分(VIS)的编制方法

3.1  年份代码

VIN第10位应用来描述车辆年份,通常应采用车辆的历法年份进行描述,如果采用车型年份进行描述,只要实际生产周期不超过两个历法年,可以和历法年份不一致。车辆生产企业进行备案时,应加以强调,并应说明车型年份所跨历法年份的区间。

年份代码的使用应符合GB 16735-2004中4.4.2表2的规定。

3.2  装配厂代码

VIN第11位应用来描述装配厂分配情况。

3.3  生产顺序号

VIN中的生产顺序号中不应对生产月份加以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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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VIN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7-2004《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已正式发布实施。为了便于车辆生产企业按照《办法》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已有的VIN编制规则进行制、修订工作,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工作机构)制定了编制指南。本编制指南分别对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使用、车辆说明部分(VDS)的编制方法、车辆指示部分(VIS)的编制方法进行了介绍,车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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