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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院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19: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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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院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医疗机构医院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颁发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高压氧治疗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广东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高压氧治疗技术的基本要求。本规范所称高压氧治疗技术是指在医用高压氧舱内通过吸入高分压氧以治疗有关疾病的技术。医用高压氧舱包括医用空气加压舱及氧气加压舱。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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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医疗机构医院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颁发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高压氧治疗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广东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高压氧治疗技术的基本要求。本规范所称高压氧治疗技术是指在医用高压氧舱内通过吸入高分压氧以治疗有关疾病的技术。医用高压氧舱包括医用空气加压舱及氧气加压舱。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
医疗机构医院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9年版)

为规范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颁发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高压氧治疗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广东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高压氧治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高压氧治疗技术是指在医用高压氧舱内通过吸入高分压氧以治疗有关疾病的技术。医用高压氧舱包括医用空气加压舱及氧气加压舱。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高压氧治疗技术水平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医用氧舱的购置、安装、使用、管理、维修、改造以及检验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医用氧舱场地设置以及配套设备。

1.安装医用氧舱的场地应通风良好,远离高压配电房、易燃易爆物源(氧舱配套的供氧、储氧装置除外)、火源、热源以及各种空气污染源。

2.高压氧科(室)不应过分远离急诊科(室)和住院病区,应建有方便患者治疗的运送通道。

3.高压氧治疗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根据氧舱类型和用房条件,设置相应的高压氧治疗室、设备间、候诊室、工作人员办公室、更衣室、吸氧用具清洁存放区域以及卫生间等。

4.高压氧治疗区应配备急救车,备好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抢救药品参照临床科室急救药柜配置,器材至少应包括舱外吸氧装置、负压吸引器、呼吸器、血压计以及听诊器等。有条件者宜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包括心电、血压、脉搏、呼吸、氧饱和度等)、气管插管箱、气动呼吸机以及除颤器等设备。

5.医用氧舱应配备必要的氧舱消毒设备及用品。须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控制的有关规定,做好氧舱清洁消毒,吸氧用具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7年)》规定执行,严防氧舱内交叉感染。

6.应按有关规定要求配备消防器材,留有消防及应急疏散通道。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高压氧治疗医师类人员。

1.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相关执业范围的《医师执业证书》的本医疗机构在职医师。

2.有2年以上内科、外科、儿科或康复科等临床科室的工作经验。

3.经过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医用高压氧治疗岗位培训基地系统培训。

(二)高压氧治疗护理类人员。

1.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经过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用高压氧治疗岗位培训基地系统培训。

(三)高压氧治疗类/工程技术人员。

1.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机电专业或高压氧治疗专业医学工程专业学历水平。

2.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氧舱维护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氧舱治疗技术负责人。

应由医师担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仅配置3台或以下氧气加压舱的单位可不作要求),具有3年以上高压氧(或高气压医学、潜水医学、航海医学)专业工作经验,不足3年者应另有2年以上其它临床科室工作经验。

(五)氧舱工作人员配备要求。

1.氧舱使用要求:根据当前我省医用氧舱使用单位的实际,各高压氧治疗科(室)工作人员的配备原则上应达到以下条件(见下表)。

舱  型

氧舱规模

医师类人数护士类人数工程类人数
空气加压舱≥16治疗位

专职2(高级职称1)

专职3(中级职称1)

专职1,兼职1

7-15治疗位

专职2(中级职称)

专职2(中级职称1)

专职1

≤6个治疗位

专职1(中级职称)

专职1

兼职1

氧气加压舱≥4台

专职1(中级职称)

专职2(中级职称1)

专职1

≤3台

专职1

专职1

兼职1

两种舱型兼备在较大规模舱型要求的基础上增加1名专职

两者相加专职1,兼职1

2.配置大型高压氧舱舱群或2台以上空气加压舱、承担夜班或急诊救治工作,有病房、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医护人员配备。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均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

(六)氧舱医护人员其它要求。

1.高压氧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空气加压舱的医护人员自身应没有高压氧治疗的禁忌证。

2.空气加压舱的医护人员每月至少应进舱1次进行高气压环境适应训练。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医用高压氧诊疗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高压氧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和氧舱设备安全。               

(二)熟练掌握高压氧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根据病种、病情、患者个体情况、氧舱舱型以及可选择的治疗方案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按照2018年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制定《高压氧治疗适应证与禁忌证》规定。

1.高压氧治疗主要适应证。(附件1.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与应用规范,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2018年8月修订)。

缺氧、缺血性疾病,或由缺氧、缺血引起的疾病,以及病情演变过程中与缺氧、缺血有关的一系列情况等。

2.高压氧治疗的禁忌证。

(1)绝对禁忌证:未经处理的张力性气胸、气颅。

(2)相对禁忌证:a)有脑室直接外引流;b)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c)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和/或低体重新生儿;d)严重上呼吸道感染;e)血压过高(收缩压>180 mmHg,舒张压>11OmmHg);f)慢性阻塞性肺疾患伴CO2潴留者;g)妊娠;h)幽闭恐惧症。上述情况与抢救患者生命和避免(或减轻)患者人身严重伤害有冲突时,应权衡利弊,在尽可能减少不利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治疗。

(三)酌情选择舱型及安排医护人员陪舱。

1.需要在高压氧治疗过程中监测生命体征、使用呼吸机、注射药物等各种医护操作,以及病情危重者,应在空气加压舱内由医护人员陪舱治疗;

2.有气管切开、气管插管,脑室、腰大池、胸腹腔等留置引流管、动脉置管、采用外固定器材、痰多、恶心呕吐、躁动不安等情况者,应使用空气加压舱进行高压氧治疗。带有体内植入电子仪器患者,入舱前查阅说明书,了解耐高压的阈值。

3.对治疗昏迷、瘫痪、病情欠稳定以及复杂病人较多的空气加压舱,一般应配备经过培训的专职陪舱人员,有条件的要安排医护人员进舱。

(四)急危重症及疑难病例高压氧治疗应具备的条件。

1.治疗生命体征不稳定的危重患者时,氧舱内应配备相应的抢救、监护设备及药品(如多功能监护仪、负压吸引器、呼吸机、气管插管箱、输液装置以及必要的急救药品等);

2.高压氧治疗应在科(室)负责人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的指导、组织下实施,必要时应有医护人员陪舱救治;

3.涉及急诊、重症监护等专科性较强的救治工作应在相关科室的协作下进行。

(五)需行高压氧治疗的病人必须经具备从业资质的高压氧医师会诊或接诊,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实施高压氧治疗前,高压氧医师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治疗目的、风险、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以及预防措施等,并由其签署《高压氧治疗知情同意书》。

(七)实施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各类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以及人员职责。每次高压氧治疗必须同时有具备高压氧从业资质的医、护类人员在岗在位。

(八)制定应对氧舱内患者病情变化、高压氧治疗并发症、氧舱设备故障以及火灾事故等处置的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进行2次应急演练。

(九)建立医用高压氧治疗文书档案,包括高压氧治疗申请单、高压氧治疗知情同意书、高压氧治疗登记、氧舱操作记录、氧舱维修记录、氧舱及其附属设备检查和运行记录、氧舱清洁和消毒记录、氧舱空气培养记录、消防设施检查记录以及应急情况处理演练记录等等;建立健全高压氧治疗后随访制度,并对重点病人进行随访、建档。

(十)各医院的医疗、设备以及安全管理部门应重视高压氧科(室)的学科建设,要经常深入高压氧科(室)督促、指导和检查,抓好安全教育,确保医疗安全和氧舱设备安全、确保高压氧治疗质量。

1.要重视高压氧科(室)的人才培养和设备投入,根据医院实际购置合适舱型和治疗位的医用氧舱,按本规定要求配齐各类氧舱工作人员。

2.要督促检查医用氧舱的各级工作人员执行操作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对医用氧舱日常的安全管理和治疗质量进行定期评估。

3.督促科室做好氧舱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保养、维修以及定期检验。

4.督促检查科室做好每年2次的“高压氧治疗紧急情况处理”应急预案演练的工作。

5.督促科室配合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好整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整改结果。

6.对进入高气压特殊环境下工作者应给予适当的职业保护及陪舱补助。

(十一)其他管理要求。

1.医疗机构自开展该项医疗技术之日起,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将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等情况报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按照规定收费。使用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医用高压氧治疗器材,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四、培训管理要求

(一)拟开展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医师培训要求。

1.应当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具有3年临床工作经验医师。

2.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完成20学时以上的理论学习,并参与完成6种常见高压氧治疗适应证(各种中枢神经损伤后遗症、突发性耳聋、小儿脑瘫、各种急慢性创面、有害气体中毒、周围神经损伤、脊髓损伤等)高压氧治疗方案制定,掌握下高压氧治疗医嘱、书写病历和病程记录、最终疗效评估,以及高压氧治疗时机、副作用的预防、处理。每种适应证完成5个完整病历收集。学习掌握昏迷病人的综合处理(生命体征监护、人工气道护理、有效吸氧等)及各种类型的氧舱操作。接受高压氧治疗质控管理培训。

3.在境外接受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视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4.本规定印发之日前,从事临床工作满15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5年开展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不少于300例,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并提供高压氧专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可免于培训。

(二)拟开展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护士培训要求。

1.应当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具有3年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2.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在指导医师、护士和治疗师指导下,完成20学时以上的理论学习,学会所有类型的氧舱操作及高压氧专科护理记录医疗文书撰写。学习掌握昏迷病人的综合处理(生命体征监护、人工气道护理、有效吸氧等)。接受高压氧治疗护理质控管理培训。氧舱操作50舱次,入舱陪护30次。

3.在境外接受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视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4.本规定印发之日前,从事临床工作满15年,具有副主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并提供高压氧专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可免于培训。

(三)拟开展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技术人员培训要求。

1.应当具有国家质监局颁发的氧舱维护管理证(R3),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2.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在指导医师、护士和治疗师指导下,完成20学时以上的理论学习,学会所有类型的氧舱操作及氧舱设备管理文件撰写。学习掌握高压氧治疗副作用的预防,昏迷病人的综合处理(生命体征监护、人工气道护理、有效吸氧等)。接受高压氧治疗设备质控管理培训。氧舱操作30舱次,入舱陪护20次。学会氧舱的常见小故障的处理。

3.在境外接受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视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4.本规定印发之日前,从事临床工作满15年,具有副主任技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需提供高压氧专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可视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四)培训基地要求。

1.培训基地条件。

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近5年完成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应用每年200例以上。治疗适应证≥15个,每日治疗50人次以上。

(2)具备进行规模人员培训的软硬件条件。

氧舱设备齐全有多人空气加压舱、氧气加压舱、婴儿舱。氧舱配备医疗监护及抢救设备等。医护技人员配备完整。

(3)培训基地指导老师的要求:

A 医生:有不少于2名具有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指导医师应当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或完成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应用300例以上,取得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B 护士:有不少于2名具有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护士, 应当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或完成医用高压氧技术操作应用300例以上,取得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C 治疗师:有不少于2名具有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治疗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或完成医用高压氧技术操作应用100舱次以上,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满足培训要求,课程设置包括理论学习、临床实践。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附件

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分会“高压氧治疗适应证与禁忌证”(2018版)

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常委会

下述高压氧治疗适应证及禁忌证依据最新发表的循证医学证据和国际指南,并结合中国国情及医疗现状,循证医学证据等级见表1。

表1 牛津循证医学中心临床证据水平分级和推荐级别(2009年3月)

推荐意见证据级别描述
A1a    

同质性*RCT的系统综述

1b单一的RCT(可信区间较窄)

1c“全或无”(未治疗前所有患者均死亡或部分死亡,治疗后部分死亡或全部存活)
B2a同质性队列研究的系统综述
2b单一的队列研究(包括低质量RCT,如随访率<80% )

3a同质性病例对照研究的系统综述
3b单独的病例对照研究
C4病例系列(低质量的队列和病例对照研究)
D5没有严格评价的专家意见,或完全基于生理学和基础研究
     

注:同质性*:指包括在一个系统综述中的各项研究,其结果的方向和程度一致;RCT:随机对照研究。推荐级别:A:同1级研究一致;B:同2或3级研究一致,或者来自于1级研究的推导;C:同4级研究一致,或者来自2或3级研究的推导;D:同5级证据,或者任何水平的研究的结果,但这些研究有一定程度的不一致或无法得出肯定结论。

一、适应证

高压氧的临床适应证分为Ⅰ类适应证和Ⅱ类适应证。Ⅰ类适应证为依据现有临床证据认为,实施高压氧治疗具有医学必要性。Ⅱ类适应证为依据现有临床证据认为,高压氧治疗是否显著优于传统疗法仍存在一定争议。但是高压氧治疗本身不会对疾病带来不利影响,且全面禁止高压氧治疗会使患者丧失从高压氧治疗中获益的可能。因此,对于Ⅱ类适应证还是建议积极实施高压氧治疗。高压氧对于Ⅰ类适应证各疾病的牛津循证医学中心临床证据水平分级和推荐级别在各疾病后标注。

(一)Ⅰ类适应证

1.气泡导致的疾病:

(1)减压病(A类推荐,1a级证据);

(2)气栓症(潜水、医源性、意外)(A类推荐,1b级证据)。

2.中毒:

(1)急性一氧化碳中毒(A类推荐,1a级证据)(注:一氧化碳中毒出现有并发症的高危人群应接受高压氧治疗)。有并发症的高危人群包括:①失去意识;②伴有神经、心血管、呼吸等系统症状;③妊娠妇女;④任何时间测得HBCO水平高于25%;⑤高龄(大于60岁)或有糖尿病等基础病变。

(2)氰化物中毒(B类推荐,3b级证据)。

3.急性缺血状态:

(1)危兆皮瓣(A类推荐,1b级证据)(注:并不是所有皮瓣均需要接受高压氧治疗)。濒危皮瓣分为如下5类:①局部缺氧皮瓣;②低动脉灌注皮瓣;③动脉闭塞皮瓣;④静脉淤血皮瓣;⑤静脉闭塞皮瓣。高压氧挽救危兆皮瓣需要遵守如下5点:①确定皮瓣是否危兆;②有皮瓣仍存在灌注的证据;③高压氧治疗有病理生理学依据;④高压氧治疗应放在必须的外科治疗之后;⑤若给予高压氧治疗应尽早开始。

(2)骨筋膜间室综合症(B类推荐,3a级证据)。

(3)挤压伤(B类推荐,3b级证据)。

(4)断肢(指、趾)术后血运障碍(C类推荐,4级证据)。

(5)不能用输血解决的失血性休克,如无血液供应或宗教不允许输血(D类推荐,5级证据)。

4.感染性疾病:

(1)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坏死性蜂窝织炎、坏死性筋膜炎、坏死性肌炎等)(B类推荐,2a级证据)注:厌氧菌、非厌氧菌、混合性均包括在内。

(2)气性坏疽(B类推荐,2b级证据)。

(3)难治性骨髓炎(B类推荐,2b级证据)。

(4)颅内脓肿(C类推荐,4级证据)。

(5)难治性真菌感染(D类推荐,5级证据)。

(6)肠壁囊样积气症(C类推荐,4级证据)。

(7)坏死性外耳道炎(C类推荐,4级证据)。

5.放射性组织损伤:

(1)放射性骨坏死(确诊的、预防性的)(B类推荐,2b级证据)。

(2)软组织放射性坏死(确诊的、预防性的)(B类推荐,2b级证据)(注:脑、肌肉及其他软组织的放射性坏死)。

(3)放射性出血性膀胱炎(B类推荐,2b级证据)。

(4)放射性直肠炎(B类推荐,2b级证据)。

(5)放射性下颌损伤的口腔科术前、术后预防性治疗(C类推荐,4级证据)。

6.创面:

(1)糖尿病感染性溃疡(A类推荐,1b级证据)。(注:糖尿病病人难以愈合的深部(深达骨或肌腱)感染性溃疡,1月伤口护理未见好转)。标准糖尿病伤口护理:①评估血管状态,修复血管,②调整饮食,③控制血糖,④对于威胁生命的感染行清创术,⑤适当的应用辅料保证肉芽组织处于干净、潮湿的状态,⑥创面加压,⑦对于潜在感染的必要处理。经过30天上述标准化治疗,仍未见创面愈合迹象,可以给予高压氧治疗。高压氧治疗时至少每30天评估一次创面情况。经过30天周期的高压氧治疗,如果创面未显示出可测量出的愈合迹象,那么不建议继续行高压氧治疗。

(2)坏疽性脓皮病(B类推荐,3b级证据)。

(3)压疮(C类推荐,4级证据)。

(4)烧伤(C类推荐,4级证据)。(注:II度及III度烧伤推荐给予高压氧辅助治疗)。

(5)慢性静脉溃疡(D类推荐,5级证据)。

7.其他方面:

(1)突发性耳聋(B类推荐,2b级证据)。

(2)视网膜动脉阻塞(B类推荐,3b级证据)。

(3)脑外伤(C类推荐,4级证据)。

(4)声损性、噪声性耳聋(D类推荐,5级证据)。

(5)急性中心性视网膜脉络膜炎(D类推荐,5级证据)。

(6)急性眼底供血障碍(D类推荐,5级证据)。

(二)Ⅱ类适应证

Ⅱ类适应证为高压氧治疗可能获益的适应证。目前研究显示,对于下述疾病附加高压氧治疗与传统治疗相比是否具有更好疗效仍未得出准确结论。但高压氧治疗有其合理性,所以建议积极实施高压氧治疗。

1.神经系统:

(1)缺氧性脑损害。

(2)急、慢性脑供血不足。

(3)脑卒中恢复期。

(4)精神发育迟滞。

(5)脑膜炎。

(6)脑水肿。

(7)急性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炎。

(8)病毒性脑炎。

(9)多发性硬化。

(10)脊髓损伤。

(11)周围神经损伤。

(12)孤独症。

(13)非血管因素的慢性脑病(如艾尔兹海默病,Korsakoff综合/Wernicke脑病, 尼曼-匹克氏病/鞘磷脂沉积病)。

(14)认知功能障碍(如老年性痴呆)。

(15)其他因素(中毒、缺血等)导致的神经脱髓鞘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

2.心脏:

(1)急性冠脉综合症。

(2)心肌梗塞。

(3)心源性休克。

3.血管系统:

(1)慢性外周血管功能不全。

(2)无菌性股骨头坏死。

(3)肝动脉血栓。

4.创面:

(1)直肠阴道瘘。

(2)外科创面开裂。

(3)蜘蛛咬伤。

(4)冻伤。

(5)复发性口腔溃疡。

(6)化学皮肤损害。

(7)常规整形术后、移植术后。

5.中毒:

(1)四氯化碳、硫化氢、氨8气、农药中毒(百草枯中毒禁用高压氧治疗)。

(2)中毒性脑病。

(3)急性热、化学性因素造成的肺损伤、吸入性烟雾造成的肺损伤。

6.其他:

(1)高原适应不全症。

(2)牙周病。

(3)消化性溃疡。

(4)溃疡性结肠炎。

(5)克罗恩氏病。

(6)肝坏死。

(7)运动性损伤及训练恢复。

(8)疲劳综合症。

(9)骨质疏松。

(10)骨折后骨愈合不良。

(11)偏头痛或丛集性头痛。

(12)恶性肿瘤辅助治疗(与放疗或化疗并用)。

(13)麻痹性肠梗阻。

(14)破伤风。

(15)耳鸣。

(16)糖尿病视网膜病变,青光眼,视网膜脱离术后。

(17)翼状胬肉眼科手术前后。

(18)银屑病,玫瑰糠疹。

二、禁忌证

1.未处理的气胸。

2.同时服用双硫仑(分子式:C10H20N2S4)(注:双硫仑影响氧化歧化酶的产生,因此服用双硫伦类药物会使机体抗氧化损伤的作用明显减弱,此时给予高压氧治疗会使机体产生氧化损伤)。需要说明的双硫仑与双硫仑样反应不同。双硫仑是一种用于戒酒的药物,双硫仑戒酒的机制是:双硫仑抑制乙醛脱氢酶,阻碍乙醇的正常代谢,致使饮用少量摄入乙醇也可引起乙醛蓄积中毒的反应。即服用双硫仑后饮少量酒即出现软弱、眩晕、嗜睡、幻觉、全身潮红、头痛、恶心、呕吐等醉酒的反应,令嗜酒者不再思饮酒,而达到戒酒的目的。双硫仑这个药物不仅可以影响乙醛脱氢酶,也会影响氧化歧化酶的产生,所以在服用双硫仑这个药物时给予高压氧会使机体抗氧化损伤的作用减弱,特别是对于多次应用高压氧者,其出现氧化损伤风险大大增加。双硫仑样反应是指服用头孢类等药物后,头孢类等药物影响体内乙醛脱氢酶,导致在服用头孢类药物后少量饮酒即出现酒精不耐受的现象,这种现象与服用双硫仑后饮酒产生的症状十分相似,因此叫双硫仑样反应。但是导致双硫仑样反应的头孢类药物并不会对氧化歧化酶有影响,因此服用头孢类药物跟高压氧治疗无冲突。高压氧的禁忌仅仅是针对双硫仑(分子式C10H20N2S4),而非针对引起双硫仑样反应的头孢类药物。

3.同时服用抗肿瘤药物如博来霉素、顺铂、阿霉素(注:博来霉素本身由导致性肺疾病的副作用,高压氧治疗会加重此种副作用的产生;高压氧会增强顺铂在组织中的毒性作用(每天2次高压氧),顺铂也会延迟创面愈合从而影响高压氧促进创面愈合的效应;高压氧治疗会使得阿霉素的药物毒性增加)。

4.早产和(或)低体重的新生儿。

三、相对禁忌证

下列疾病存在高压氧治疗相对不安全因素和状况,需高压氧科医师与相关专科医师共同评估与处理后方可进舱治疗:

(1)胸部外科手术围手术期;

(2)呼吸道传染性病毒感染;

(3)中耳手术围手术期;

(4)未控制的癫痫;

(5)高热;

(6)先天球形红细胞症;

(7)幽闭恐惧症;

(8)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9)妊娠3个月以内不建议多次高压氧治疗;

(10)未控制的高血压;

(11)糖尿病患者,如果血糖控制不稳定时,高压氧治疗时要警惕发生低血糖(注:高压氧治疗可能使机体血糖下降,因此患者糖尿病且使用降糖药物的病人,建议在高压氧治疗前行血糖监测);

(12)青光眼(闭角型);

(13)肺大疱;

(14)心动过缓(小于50次/分钟);

(15)未处理的活动性出血;

(16)结核空洞;

(17)严重肺气肿;

(18)新生儿支气管肺发育不良。

四、利益关系与冲突的声明

本共识制定过程中,未接受任何来自于药商和器械商等的资助,包括资金和会务服务支持。本共识工作组成员、共识修改过程与药商、器械商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和冲突。

文档

医疗机构医院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医疗机构医院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颁发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高压氧治疗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广东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高压氧治疗技术的基本要求。本规范所称高压氧治疗技术是指在医用高压氧舱内通过吸入高分压氧以治疗有关疾病的技术。医用高压氧舱包括医用空气加压舱及氧气加压舱。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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