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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建字〔2008〕149号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19:27:43
文档

浙财建字〔2008〕149号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财建字〔2008〕14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确保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浙政发〔2008〕7号)明确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的实现,更好地发挥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八月十四日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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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财建字〔2008〕14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确保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浙政发〔2008〕7号)明确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的实现,更好地发挥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八月十四日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财建字〔2008〕14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确保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浙政发〔2008〕7号)明确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的实现,更好地发挥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

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浙政发〔2008〕7号)明确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的实现,更好地发挥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矿山治理资金)来源于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主要用于“811”环境保护行动方案目标要求的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和“绿色矿山”创建项目。

第三条  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需验收合格,并报经省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章  资金安排原则

第四条 省级矿山治理资金安排原则:

(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项目总投资统筹安排,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二)和省财政资金已给予补助的项目,省级矿山治理资金不再予以安排;

(三)省级矿山治理资金补助标准:

    1.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补助标准=项目实际总投资×20%,且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地下废弃矿山治理项目按补助标准乘1.1系数予以补助;欠发达地区按补助标准乘1.2系数予以补助。 

2.绿色矿山创建项目资金补助标准=项目实际总投资×20%,且单个项目资金补助不超过80万元。

(四)对符合条件且本年度无法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下一年度予以优先安排。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应位于城镇周边、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等重要区域;

2.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且治理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

3.项目根据《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技术指南》及《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二)申报“绿色矿山”创建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根据《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08〕20号)完成绿色矿山创建;

2.提交绿色矿山创建报告并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六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条件,于每年6月30日前(2008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15日),将省级矿山治理资金项目申报材料,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并附电子光盘)。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1.《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1);

2.项目设计及评审文件;

3.项目完工报告及验收文件。

(二)绿色矿山创建项目的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1.《“绿色矿山”创建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2);

2.创建绿色矿山方案及论证文件;

3.创建绿色矿山项目完成报告及评审文件。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各市、县(市)年度资金补助计划。

第九条  市、县(市)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省级矿山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一)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补助资金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和福利开支。

(二)绿色矿山创建项目补助资金应根据规定的项目内容和资金拨付要求,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专项用于绿色矿山创建项目的相关支出。 

对虚报项目、套取补助资金以及截留、挪用项目补助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暂停或取消该市、县(市)矿山治理项目的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实施跟踪问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地理位置      市      县       乡(镇、街道)     村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总面积(平方米) 其中:宕面面积

(平方米)

其中:土地面积(平方米)
建设用地农用地林地其他用地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收益合计

(万元)

其中:土地收益(万元)其它收益

(万元)

文字说明:

建设用地农用地林地其他

用地

项目开工时间项目评审时间
项目完工时间
项目总投资

(万元)

要求省级财政

安排金额

(万元)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财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1:

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申请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

附2:

矿山企业名称
地理位置    市      县       乡(镇、街道)     村

矿区范围面积揭露面积
采矿许可证编号
采矿许可有效期限
企业职工人数开采方式开采矿种
创建方案编制单位
创建过程中投入的工程情况及工作量:
绿色矿山创建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开始创建时间绿色矿山验收时间
完成创建时间
创建总投资

(万元) 

要求省级财政

安排金额(万元)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财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绿色矿山”创建项目资金申请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主题词:地矿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8月15日印发

文档

浙财建字〔2008〕149号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财建字〔2008〕14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确保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浙政发〔2008〕7号)明确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的实现,更好地发挥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八月十四日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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