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做好洪涝灾害等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我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东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范围内突发性风、雨、洪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潮灾害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洪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洪的现代化水平。
1.4.2 坚持抗洪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洪以保障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
1.4.4 防汛抗洪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6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依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镇设立防汛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设立前线防汛指挥部。有关单位、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指挥部,负责本行业、本单位防汛抗洪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镇设立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镇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镇防汛抗洪工作,办事机构镇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防办),设在镇办公室。
2.1.1 镇防指组织机构
镇防指由镇长任指挥,分管农业工作的领导、武装部领导任副指挥,各包片领导、党政办、财政所、安全办、民政办、派出所、交通所、公路站、供电所、粮所、供销社、教工办、卫生院、工商、国土、村镇办、信用社、邮政、网通、广播电视以及农口各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2 镇防指职责
镇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镇的防汛抗洪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抗洪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执行上级的命令,拟定防汛抗洪规章制度,及时提出防汛抗洪工作具体部署,及时掌握雨情、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洪减灾措施,督促检查各村、各单位落实防汛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组织调配防汛抗洪物资和队伍,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 镇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党政办公室:负责防汛抗洪重大事件协调,负责防汛有关通知、文件的上传下达。
镇水利站:负责防汛抗洪排涝督导及镇属重点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管理。制定全镇抗洪、防台风灾害各项应急预案,当好领导的参谋,及时给行政首长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洪水预报。负责所辖防洪工程运行安全,搞好洪水调度,负责全镇抗洪抢险工作的技术指导及水毁工程的修复计划。
镇武装部:负责防洪抢险队伍的组织、训练和抗洪抢险等工作。紧急情况下要担负起抗洪抢险、营救群众、抢救国家财产和群众财产等重大抗洪任务。
镇安全办:负责全镇工矿企业的防洪抢险各项责任制的落实工作,监督检查各企业防洪抢险各项措施的落实,制定防洪抢险安全预案并组织实施,处理好工矿企业防洪突发事件,搞好工矿企业的防洪及抢险救灾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全镇重点工程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使用,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采购和调拨工作,确保抗洪抢险物资、资金拨付及时到位。
镇民政办:负责救灾物资的筹集、管理和分配,做好洪涝灾害的调查评估、统计上报工作,做好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
镇派出所:负责维护防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交通管制工作,严厉打击抗洪抢险中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趁火打劫等不法分子,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防汛紧急期间协助镇防指组织好群众撤离和转移,对盗窃防汛物资、破坏防洪与抗旱、供水工程的犯罪分子,要进行严厉打击。
镇交通所、公路站:负责全镇交通干线、公路、桥涵及防汛道路的畅通,做好台风暴雨时道路清障工作,确保抢险救灾车辆、人员、物资、设备顺利抵达灾区。紧急抢险时,保障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和紧急撤离群众车辆的调度。
镇农技中心、兽医站:负责农业防汛、抗洪、排涝的督导工作。做好农业洪涝灾情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洪涝灾害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镇林业站:协助清除河道防洪区内阻水林木和危及水库、渠堤、塘坝安全的林木,做好林区灾害的统计上报工作。
镇卫生院: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紧急情况发生后,要立即组织卫生医疗救护队进入受灾区域,及时救治和运转伤病人员,做好灾区灾后消毒和控制疫情的发生。
镇教工办:负责全镇校舍、教育系统的防汛排涝和重点危舍改造的督导检查工作,加强学生防汛、抗洪、自救知识教育及水库、河道、池塘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好本系统的防洪和抢险救灾工作。
网通公司武宁营业部:负责为重点防汛通讯提供保障服务,确保汛情及防汛指令的及时准确传递。
镇供电所:负责汛期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确保重点工程的电力供应,发生紧急情况线路中断时,要及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确保镇防指、重点水利工程的洪水调度、防洪抢险的电力供应。
镇供销社、粮所:负责防汛麻袋、编织袋、铁丝、木料等物料的采购和储备号料工作。发生紧急灾情时,要拿得出、供得上,为全镇防汛抢险提供物资保障。
所有成员单位要在镇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服从大局,明确责任,齐心协力做好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决不能推诿扯皮,贻误时机。
2.1.4 镇防办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镇、的指示,承办镇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镇的防汛抗洪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洪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辖区内主要河流、水库防洪预案的编制、审查;编制完善防台风暴潮预案,组织、协调各村、各单位实施防汛抗洪责任制,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防汛通讯、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提出全镇防汛抗洪部署和决策意见,供镇、和上级防指决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汛抗洪重大事故和表彰先进。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镇防办要及时收取、采集气象水文信息,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预报,并及时向镇防指报告,为镇防指指挥决策提供依据。镇防指要及时向下发布汛情、水情预报。
3.1.2 工程信息
当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包工程有关村要及时将堤防、闸坝等工程的运行情况及时报镇防指,当出现险情或遇超标准洪水袭击时,包工程有关村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镇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和提供抢险物资、队伍支持。
当水库、塘坝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包工程有关村和责任人应按照镇防指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镇防指及时报告。当水库、塘坝出现险情时,包工程有关村和责任人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镇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讯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当出现特大暴雨时,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包工程有关村和责任人可按照水库、塘坝汛期控制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减少灾害。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以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村和单位及时向镇防指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镇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镇和上级防指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镇防指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暴雨洪水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伍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及时堵复河堤缺口;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渡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防洪工程防洪预案、台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须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中规定的标准确定。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存方式。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和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洪水预警
(1)当出现暴雨洪水时,包工程村和责任人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镇防指报告水位、流量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镇防指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3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气象台、省、市、区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镇防指及时发布信息。
(2)遭遇台风袭击,镇防指、各村、各单位要强化值班,观察动向,镇防指及时向全镇发布信息,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3)各包工程村和责任人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措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各级各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应应急程序。
4.1.3 镇防指负责浩岭水库的防洪调度,其它水库、塘坝防洪调度由包工程有关村和责任人负责。镇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在镇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镇和镇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
4.1.5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镇防指向镇和上级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塘坝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镇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和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镇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应急响应
(1)鱼鸟河等主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
(2)某局部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多处局部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小(一)型水库(浩岭水库)垮坝或多座小二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4)台风在我镇登陆;
(5)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2.2 Ⅰ级响应行动
镇防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镇防指召开紧急会议,镇长主持会议,镇主要领导、防指成员、有关部门参加,做出防汛抗洪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镇、区防指。镇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洪救灾工作。镇防指密切监视雨情、汛情和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和技术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镇防指和各村、各单位防汛指挥机构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镇防指根据需要随时发布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镇财政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交通所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办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院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镇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1)多条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
(2)某局部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多处局部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3)小(一)型水库(浩岭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4)8级以上热带风暴进入我镇。
4.3.2 Ⅱ级响应行动
镇防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镇防指召开会议,镇长主持会议,镇主要领导、防指成员、有关部门参加,具体安排防汛抗洪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做好调度工程防洪,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加强防汛抗洪工作。镇防指和各村、各单位防汛指挥机构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汛情和工情发展变化,镇防指根据需要随时发布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镇、和区防指汇报。民政办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院及时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协助开展卫生防疫工作。镇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数条河流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2)某局部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多处局部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3)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4)台风外围严重影响我镇
4.4.2 Ⅲ级响应行动
镇防指召开会议,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议,具体安排防汛抗洪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做好调度工程防洪;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技术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洪工作,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镇、和区防指汇报。民政办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院及时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协助开展卫生防疫工作。镇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局部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2)某塘坝垮坝,或某座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数座塘坝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3)8级以上热带风暴外围影响我镇。
4.5.2 Ⅳ级响应行动
镇防指召开会议,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议,具体安排防汛抗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工程防洪;根据预案相应采取防守措施,派出技术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洪工作,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镇、和区防指汇报。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回应措施
4.6.1 河道洪水
(1)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镇防指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请求上级调动、参加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道洪水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镇防指应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和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4.6.2 山洪灾害
(1)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应及时上报,由区防指或国土资源部门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转移时,镇防指要立即通知村及有关单位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2)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3)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上级请求救援。
4.6.3 台风暴潮灾害
(1)台风暴潮(含热带低压)警报由区防指发出。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镇防指领导及各村、各包工程责任人上岗到位值班。
b、镇防指督促各村、各包工程责任人加强巡查,查工程险情,查危房危舍,做好加固除险工作,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准备工作,成熟农作物应组织抢收。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镇防指领导及各村防汛责任人、包工程责任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防御台风暴潮预案进一步检查各防御措施落实情况。
b、镇防指和各村组织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及时转移,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高空作业设施防护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4.6.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镇防指和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重要河道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区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镇防指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并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3)镇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必要时请求上级派出专家组进行现场指导。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救灾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救灾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迅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应及时上报镇防办值班室负责处理,较重险情、灾情,经镇防指主要领导审批后,可向区防办值班室上报。
4.7.4 凡经镇防指和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的信息,镇防指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镇防指接到特别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镇、区防办,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洪涝灾害后,镇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区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防指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控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镇防指要立即派出技术指导组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协助,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镇防指或包工程责任人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镇防指和包工程责任人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镇或区防指指挥决策。
4.9.3 镇防指应迅速调集全镇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主要河道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订的抢险预案进行,主要由专业抢险队实施。
4.9.4 处置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镇防指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镇和镇防指要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镇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护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措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洪涝灾害后,镇以及相关各村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镇防指和相关各村应按照镇和上级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镇和有关村负责提供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洪涝灾害后,镇和镇防指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疫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镇可紧急动员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洪涝灾害后,镇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镇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镇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汛情、灾情及防洪动态等信息,由镇防指向社会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镇防指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时,镇防止可根据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要组织对取土后的土地复垦,对砍伐树木补种。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镇防止应协助镇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善后工作
发生洪涝灾害后,镇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5.1 救灾
5.1.1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
5.1.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义务技术力量,抢救因受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疾病的传播、蔓延。
5.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3 水毁工程修复
5.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5.3.2 遭到破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恢复,恢复功能。
5.4 灾后重建
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5.5 防洪工作评价
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洪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洪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洪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定义
6.1.1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6.1.2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6.1.3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6.1.4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6.1.5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防指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五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洪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镇和镇防指联合表彰,并报请上级和防指表彰;对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