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各区域公司和各直管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和从严考核;事故考核与基础管理考核相结合;约束和激励并重,有罚有奖;自评与考评相结合,以考评为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纳入公司对被考核单位的KPI考核。
第五条 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非主要责任。主要责任是指对事故承担主体责任(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非主要责任是指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监管责任、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等。本办法中“责任事故”特指承担主要责任的事故。
第六条 劳务外包单位在我方经营场所内或使用我方的船舶、车辆、机械等设备,经营我方发包的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考核范畴,考核标准与本单位一致(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第七条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或另有定义的,下列词语或简称在本办法中的含义如下:
各二级公司:指公司下属二级公司;
被考核单位:指作为考核对象的各二级公司。
第二章 管理目标
第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分为年度KPI综合考核和直接扣减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KPI综合考核为根据公司KPI考核标准对各被考核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直接扣减绩效奖金为对发生一般二级及以上事故的二级公司领导班子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扣减部分或全部当年绩效奖金。
第九条 年度KPI综合考核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分为事故指标、工作目标和考核加分。事故指标由评分标准决定;工作目标以考核清单的方式列明;考核加分是给予本年度未发生相应等级以上事故且符合一定标准的单位进行加分。
第十条 公司年度KPI综合考核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加分不超过3分。
第十一条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由公司安全管理本部根据各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特点和年度安全生产绩效等因素起草、修订,报公司安委会审定后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管理本部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各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三条 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考核目标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调整。因兼并重组、业务转型等原因使业务类型或经营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由被考核单位提出申请,按决策程序进行审议。
第三章 考核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管理本部负责目标考核的实施工作,考核结果经公司安委会审批后,报公司办公会审议决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被考核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当年7月5日前上报半年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5日前上报年度自查报告。安全管理本部应不定期组织对各被考核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生产过程中应当预见的风险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在地质灾害、自然灾害中人员伤亡,以及非生产环节发生责任事故的,参照同级事故处理。采取措施不力,未能有效避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按过失程度做相应考核处理。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十七条 对各二级公司的事故指标考核、工作目标考核,依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相应扣分标准和考核清单执行。
第十 各二级公司发生的一般等级交通运输事故(含水上交通和道路交通,厂(场)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在此范围),根据其责任范围,适用特定的扣分标准,具体为按照本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的扣分标准,适用以下比例进行计算:
(一)全责:按生产安全事故扣分标准的100%计算;
(二)主要责任:按生产安全事故扣分标准的75%计算;
(三)同等责任:按生产安全事故扣分标准的50%计算;
(四)次要责任:按生产安全事故扣分标准的25%计算。
第十九条 发生以下事故的,对二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全年绩效奖金应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进行扣减:
(一)一类企业
1、发生一起重大以上责任事故,扣减绩效100%;
2、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扣减绩效50%-80%;
3、发生一起一般一级责任事故,扣减10%-30%;
4、发生一起一般二级责任事故,扣减0-10%。
(二)二类企业
1、发生一起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扣减绩效100%;
2、发生一起一般一级责任事故,扣减绩效50%-80%;
3、发生一起一般二级责任事故,扣减10-30%。
(三)三类企业
1、发生一起一般一级及以上责任事故,扣减绩效100%;
2、发生一起一般二级责任事故,扣减50-80%。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扣减标准为:分管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的领导按上述主要负责人标准的85%扣减,其他领导按上述主要负责人标准的70%扣减。
第二十条 发生第一起同等以下责任的一般等级事故,KPI扣分标准按事故等级降一级扣分,绩效奖金按上述考核标准的(相应比例)50%进行扣减;发生第二起及以上一般等级事故,则均按照责任事故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扣减总额超过绩效奖金的100%时,不再追加扣减,均按扣减绩效奖金的100%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事故相关人员因事故被处以罚款的,处罚标准高于公司标准的,公司不再进行绩效奖金扣减,处罚标准低于公司标准的,公司可按照两个处罚标准的差额对相关人员进行绩效奖金扣减。
第二十三条 对本年度未因非事故原因受到公司警示,且事故指标符合下列要求的单位给予考核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一)一类企业
1、本年度未发生一般二级及以上事故,KPI考核加2分;
2、连续两年未发生一般二级及以上事故,KPI考核加3分。
(二)二类企业
连续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且本年度未发生一般三级及以上责任事故,KPI考核加1分。
(三)三类企业不加分。
第二十四条 工作目标考核被扣分大于或等于3分的,本年度不予加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上一年度安全考核扣分大于或等于10分的单位,本年度不予加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及相关责任人员取消参与上级组织的评优评先资格:
(一)发生一般一级及以上事故的单位及其所属的上级单位;
(二)一、二类企业发生一般二级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
(三)三类企业发生一般三级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
(四)年度安全生产KPI考核被扣减全部分数的单位。
第二十七条 发生迟报一般三级及以上事故,将对该起事故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考核,并按照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扣分。
第二十 发生漏报、谎报、瞒报一般三级及以上事故,取消连续两年加分奖励资格,对该起事故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考核,按照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扣分,并依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营运性车船和驾驶员被省部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或者企业被主管部门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者公司因我方责任的安全生产问题导致被省部级以上主管机关要求强制停产停业整顿的事件,按一般二级责任事故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更加严格的考核办法,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 事故报告、调查,事故的等级和责任认定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凡隐瞒事故不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的,除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奖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内容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不符之处,应以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