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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财企【2012】57号关于印发《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21: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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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财企【2012】57号关于印发《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财政局文件文件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财企〔2012〕57号关于印发《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现将《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附件关于印发《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激励发明创造,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及提升创新能力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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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财政局

文件文件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湖财企〔2012〕57号

关于印发《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

现将《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 O 一 二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附件

关于印发《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激励发明创造,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及提升创新能力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每年列入市科技经费预算,滚动使用,每年根据下一年度使用预算确定资金规模。

第三条  市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授权专利补助;专利引进或转化补助;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奖励;专利工作奖励;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或奖励;专利宣传培训与普及教育、专利人才培养、专利服务体系建设、行政执法与条件建设、专利信息服务、专利预警分析及企业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战略研究、专利展示交易、国内外专利交流合作和重大涉外专利诉讼案件的协助调查与应诉准备等支出。

第四条  补助奖励对象:

(一)企事业单位或组织,指在湖州市本级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二)自然人,指户籍在湖州市本级的居民或户籍不在湖州市本级的市本级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在湖州居住满三年以上的常住人口;

(三)专利技术发明人;

(四)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的部门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市专利专项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授权的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

(二)已获得市以上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三)已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湖州市优秀发明人;

(四)已经市科技局同意实施的专利引进或转化项目、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或奖励、专利宣传培训、专利人才培养、专利服务体系建设、行政执法与条件建设、专利信息服务、专利预警分析及行业企业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战略研究、国内外专利交流合作、专利展示交易、重大涉外专利诉讼案件的协助调查与应诉准备等专利工作。

第六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补助需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1.湖州市国内专利费用补助申请表或湖州市国外发明专利费用补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与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居住证明文件。

4.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补助和奖励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申请以往专利专项资金有不良记录。

  第 专利授权补助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各区科技局与财政局或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审定批准后联合行文下达补助资金,由所辖区科技局和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发放给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专利授权补助的,应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申请补助材料,时间计算以专利授权公告日至前一批专利授权补助发文日为准,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条 湖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和湖州市优秀发明人评选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在专利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根据有关办法实施。

第四章 补助奖励方式

第十一条  补助额度:

(一)专利授权补助:申请专利授权补助的湖州市本级申请人必须为第一专利权人,并按以下标准执行: 

1.发明专利:

(1)职务发明创造: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每件10000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2万元,对同族专利限补助三个国家。

(2)非职务发明: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每件8000元。

2.实用新型:

(1)职务发明创造: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500元;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0元,对同族专利限补助三个国家。

(2)非职务发明创造: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年度内授权的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外观设计:

(1)职务发明创造: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700元;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0元,对同族专利限补助三个国家。

(2)非职务发明创造: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400元,年度内授权的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上述职务发明创造指第一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的情况,非职务发明创造指第一专利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情况。补助标准中省、市同类不重复享受,其中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补助实际发生额低于上述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港澳台地区按国内标准执行。

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补助须在获得浙江省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基础上给予配套补助。在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国内专利可按职务发明创造补助标准执行。

(二)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多项内容按最优惠一项执行,省、市资金不重复奖励;

(三)企业建立产品专利数据库,按实际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限额2万元;行业协会建立对全市开放的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平台按实际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

(四)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获得湖州市突出发明人、优秀发明人的分别给予1万元和5000元奖励。

(五)对企业实际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超过1000万元的经办银行(需具有完整的质押手续),按贷款额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3万元。

第十二条  专利宣传培训、专利人才培养、专利服务体系建设、行政执法与条件建设、专利信息服务、专利预警分析及企业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战略研究、国内外专利交流合作、展示交易、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或奖励、关系我市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的协助调查与应诉准备和专利先进奖励等工作,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本专项资金预算,按实际工作进行和经费支出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申请人领取专利补助和奖励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申请人领取专利补助资金的时效为1年,自市科学技术局公布补助名单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者,在其错误行为得到纠正后三年内暂停其申请专利授权补助资格。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补助的费用全数收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补助和奖励的主要受益人是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受益人。

第十  各县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规定,建立专利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财企〔2009〕282号)同时废止。专利授权公告日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仍按《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财企〔2009〕28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专利  资金  管理  办法     

抄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办,市办,     市府办,市政协办。    

湖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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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财企【2012】57号关于印发《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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