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事处是具体负责实习生管理的职能部门。本管理规定由录用规定、录用程序、管理规定、实习生待遇、实习生离职等五部分组成。
第二章:录用规定
第三条:本科以上学历;有招生经验者优先;与学校要求相关或相近的专业。
第四条: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其他疾病。
第三章:录用程序
第五条:实习分两类:
A、一般实习:以完成毕业实习为目的的实习生。
B、带岗实习:作为学校人员储备而招聘的实习生。
第六条:申请一般实习的学生须提前一周向人事处提出申请,说明自己实习的目的、实习期限、个人简历、联系方式等,并由所在学校开具实习介绍信,经人事处批准后办理实习手续,并安排到相应岗位实习。
第七条:带岗实习生通过人事处面试合格后办理实习手续。带岗实习生根据学校的岗位要求安排到相应岗位实习,实习结束后根据实习部门和人事处考核的结果,由人事处再次组织面试,择优录用为学校员工。
第:实习生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学校开具的介绍信;已毕业者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与学位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九条:实习生须参加学校安排的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正式报到,进入学校实习。
第十条:凡被接纳到我校实习的实习生,都要以人民教师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实习生到校后,要服从学校管理,尊重指导老师的指导意见,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实习活动正常、顺利地进行,高质量地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一条:接受实习生实习的年级,要挑选素质高、责任性强的教师指导实习生的实习活动。实习活动以听课、批改作业、辅导为基本内容,讲课时间不得超过6课时。实习课要有充分准备,教案须经指导教师审查、签字,否则不得进行课堂教学。年级要组织相关教师听课,并进行认真的评价。
第十二条:实习生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照实习部门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有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等行为。
第十三条:各实习部门要对实习生进行安全教育、实践课安全标准等培训。实习生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操作各种机器和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各实习部门要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和请假制度,实习生请假须报人事处备案。要加强保密教育,未经允许,实习生不得将接触到的学校内部信息、资料向外泄漏。对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不服从管理、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实习生,实习部门可递交取消其实习资格申请,并报人事处批准、备案。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实习生不得带任何其他人员进入学校。
第十六条:实习生的安排和调整由人事处负责,实习具体岗位由实习部门的主管安排。
第五章:实习生待遇
第十七条:实习生不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原则上不提供福利。
第十七条:实习生基本报酬:硕士 元/月;本科 元/月。
第十:
第六章:实习生离职
第十九条:实习生结束实习前一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递交实习结束申请,并向实习部门负责人说明。实习结束前须做好工作移交,办好离岗手续。
第二十条:实习结束,由实习生所在部门与人事处共同考核,给予相应鉴定。
第二十一条:实行生在实习期间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将立即终止实习,若产生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制订或根据需要修订,经校长办公室批准后颁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