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
二0一六目次1总则
2名词术语
3供配电设计
3.1 负荷性质的确定
3.2 负荷容量统计
3.3 居住区供电
3.4 配套设施
3.5 配电装置接地
3.6 电能计量
4设备选型
4.1 10(20)kV配电设备
4.2 低压设备
4.3 计量表箱
4.4 直流电源系统
4.5 智能化要求
5施工及验收
5.1 施工
5.2 验收
附录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1 总则
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1.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1.0.4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1.0.5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1.0.9 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考虑为其供电的配套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2 名词术语
1 居住区
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2 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 多层建筑
指七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4 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其中小高层住宅建筑指八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指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超高层住宅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类建筑。
5 高级住宅
指别墅或建筑装修标准高的住宅。
6 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7 配电室
指10(20)kV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降压至400V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8 开关站
指安装有10(20)kV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且出线带有保护功能的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9 环网柜
指用于10(20)kV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的环网供电单元。
10 配电变压器
指将10(20)kV电压降压至400V电压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11 箱式变电站
指由10(20)kV开关设备、配电变压器、低压开关设备、无功补偿设备、电能计量设备、辅助设备和联结件组成的户外成套配电设备,用于从10(20)kV系统向低压系统输送电能。
12 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13 配置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
14 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15 交流充电桩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
16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
指对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实时监控的系统,实现用电信息的自动采集、计量异常监测、电能质量监测、用电分析和管理、相关信息发布、分布式能源监控、智能用电设备的信息交互等功能。
17 水、电、气、热一体化远程采集系统
实现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消费的实时计量、信息交互与主动控制的系统。通过智能终端高级量测系统的实施功能,促进水、电、气、热的远程自动集采集抄,实现多表数据一体化采集。
3 供配电设计
3.1 负荷性质的确定
3.1.1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3.1.2 居住区内一级负荷有:
1 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 高层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3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4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5 超高层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1.3 居住区内二级负荷有:
1 多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
2 小高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3 Ⅱ、Ⅲ类汽车库;
4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5 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3.1.4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3.2 负荷容量统计
3.2.1 居住区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20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200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80W/m2。
2 高级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2.2 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1 配变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Kp),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
2 低压干线及分接表箱的电缆截面应根据供电容量计算出电流值,并考虑一定裕度的原则选用。
单根电缆供电容量=1.5×∑供电范围内居民住宅负荷×Kp,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
3.2.3居住区内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者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
3.2.4 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2;商业(会所)100~150W/m2;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40W/m2。
3.2.5 居住区配变的容量宜采用200~800kVA,油变的容量不宜超过400kVA,干变的容量不宜超过800kVA,箱式变电站的容量不宜超过400kVA,柱上变压器的容量不宜超过200kVA。
3.3 居住区供电
3.3.1 电源要求
1 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另应增设应急电源。
2 居住区二级负荷应由双回路供电。
3 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
3.3.2 10(20)kV供电1 居住区宜通过设置开关站、配电室,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采用设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柱上变压器,单电源供电方式。
2 10(20)kV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
3.3.3 低压供电
1 多层住宅及别墅采用经低压电缆分支箱放射式供电,其中多层住宅以住宅楼单元为供电单元,别墅以单户为供电单元;小高层住宅,视用电负荷的具体情况,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向楼层供电;高层住宅,宜采用分区树干式供电,向高层住宅供电的垂直干线,宜采用插接母线,并根据负荷要求分段供电。
2新建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150m。
3 400V电缆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4 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柱上变压器具备条件时宜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
5 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
6 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
注:别墅的进户电缆按容量选择。
7 为公建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用电负荷较大和需要低压双回路供电的低压供电的公建负荷,通过配电室(箱式变电站)的低压出线开关直接接入;用电负荷较小的低压供电的公建负荷,可通过低压电缆分支箱的出线开关接入。
3.3.4 接线
1 开关站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母联;配电室可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单母线分段接线应设置母联;户外环网柜采用单母线接线;箱式变电站及柱上变压器采用线变组接线。
2 具备两台及以上配变的配电室应装设400V母联开关。
3.4 配套设施
3.4.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应按以下原则设置:
(1)接近负荷中心;
(2)进线、出线方便;
(3)设备运输方便;
(4)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5)与建筑结合时,开关站、配电室应设置在靠外墙部位,不应设在浴室、厕所、厨房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和贴邻处;同时也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3.4.2 开关站、配电室原则上应在地面一层单独设置,没有条件时可与建筑相结合,如受条件所限且建筑物有负二层的,可设置在地下,但必须做到:开关站、配电室设置在负一层房间内,配电室的净高度不小于3.6米,地下二层的层高不小于2.2米,且其建筑面积不小于地下一层。开关站、配电室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的消防、检修通道,并做好变压器减震措施。3.4.3超高层建筑的配电室可根据负荷分布情况分设在避难层、设备层等建筑物中上部,并应留有电气设备的垂直运输通道。
3.4.4居住区内的开关站或配电室至少有一座应具备存放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等运行维护物品的功能。
3.4.5 户外环网柜、箱变应在户外地面单独设置,低压电缆分支箱可根据需要在户外地面单独设置或地面及以上户内落地、挂墙设置。
3.4.6 使用SF
6气体作为绝缘或灭弧介质的开关站、配电室内应设置SF
6
浓度报
警仪,底部并加装强制排风装置,其中设于地下的配电站室另应设置专用排风通道抽排至室外地面。
3.5 配电装置接地
3.5.1 居住区内配电室配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遵从供电部门对该区域的规划要求。
3.5.2 当配电室采用建筑物的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
3.5.3 配变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的配电装置室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
3.5.4 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本标准没有规定的,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执行。
3.6 电能计量
3.6.1 居民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
3.6.2 当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2kW时,可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3.6.3 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类别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装置。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装置。
3.6.4 居住区应建设水、电、气、热一体化远程采集系统。
3.6.5 配电变压器应设置考核计量点,安装考核计量装置。
4 设备选型
4.1 10(20)kV配电设备
4.1.1配电变压器
1 配变应采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的三相变压器(如非晶合金变压器、卷铁芯),接线组别为Dyn11。配变可根据环境需要采用干变或油变,配电室内应采用干变。
2 油变应采用免维护、全密封的13型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干变选用SCB11型及以上的包封绝缘变压器,配温控装置和冷却风机,带有金属外壳,并设置配变超温远程告警装置。
4.1.2 箱式变电站
箱变选用终端型。高压室采用环网柜,进线采用母线提升型式,变压器回路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开关使用三工位负荷开关,熔断器采用撞针式限流熔断器,配置故障指示器;变压器采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的S13型及以上油浸式全密封变压器,接线组别为Dyn11;低压进线总开关采用框架式空气断路器,并具有微处理器的电子式控制脱扣器,低压出线开关采用塑壳断路器,配电子脱扣器,与上下级的保护电器,其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性,且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配置智能型无功补偿装置。外壳应具有耐候、防腐蚀等性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
4.1.3 开关柜
开关站内高压柜采用铠装移开式交流金属封闭开关柜,设于地下的开关站内高压柜应采用气体绝缘开关柜。开关均选用真空断路器,配备电动操作机构,配置保护测控一体化装置,并具备“五防”闭锁功能,配置带电指示器(带二次核相孔)和电缆故障指示器。
4.1.4 环网柜
1环网柜应具备可靠的“五防”功能,且线路带电应实现与接地刀闸的闭锁,进出线均配置电动操作机构,并配置带电显示器及故障指示器,带电指示器应具备二次核相功能,电动操作机构及二次回路封闭装置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
2 户内环网柜宜采用间隔式,设于配电室内;设于箱式变电站及户外环网柜内时可采用共箱式。地下配电室及设于户外场所的环网柜采用全绝缘型式。
3 户外环网一般采用两路电缆进线、2~4路电缆出线,两路电源具备防火间隔。外壳应具有耐候、防腐蚀等性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防护等级不低于IP43。
4.1.5 10(20)kV电缆及附件
1 10(20)kV电缆应采用三芯统包型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铜芯电缆。进出开关站、配电室及建筑物内的电缆,采用阻燃电缆。地下水位较高,可能导致电缆在水中浸泡时,应采用金属塑料复合阻水层、金属套等径向防水构造。
2 附件要求:电缆终端头宜采用硅橡胶冷缩式、预制式,中间接头可采用热缩式、预制式及冷缩式电缆附件,中间接头另应采取防水措施,避免电缆头长期在水中浸泡。
4.2低压设备
4.2.1 低压电缆根据接地系统选用四芯或五芯交联聚乙烯绝缘铜芯电缆,其中N 线截面应与相线相同,并视使用环境采用阻水型、阻燃型及耐火型。
4.2.2 低压电缆分支箱应采用元件模块拼装、框架组装结构,母线及馈出均绝缘封闭。
4.2.3 低压开关柜选用抽出式或固定分隔式结构成套开关柜。进线柜、联络柜配置电子控制的框架式空气断路器,电动操作;出线柜开关采用塑壳空气断路器,配电子脱扣器,当出线电流大于400A时,采用框架式空气断路器。柜内断路器与上下级的保护电器,其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性,且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4.2.4 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应以电压为约束条件,根据无功需量及电能质量要求装配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智能型免维护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抑制谐波及自动调节三相负荷不平衡等功能。
4.2.5 交流充电桩应具备刷卡启动、停止功能;具备运行状态、故障状态显示;具备充电连接异常时自动切断输出电源的功能;具备输出过压、欠压、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自检功能;具备远程无线通信功能;具有外部手动设置参数和实现手动控制的功能和界面。
4.3直流电源系统
4.3.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内的直流电源系统应结合配电自动化规划统筹考虑。4.3.2开关站、配电室内的直流电源系统采用组柜安装的直流电源成套装置,充电装置按N+1备份配置,蓄电池容量按全站停电4小时考虑。输入电压AC220V,输出电压DC110V/DC48V,两回交流进线并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
4.3.3 户外环网柜内的直流电源系统可采用自动化终端配套配置的直流电源、组箱安装的直流电源成套装置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组箱安装时,其充电装置按N+1备份配置,蓄电池容量按全站停电2h考虑。输入电压AC220V,输出电压DC48V,两回交流进线并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
4.4计量表箱
4.4.1 各类计量表箱应按相关技术标准制造,并经当地供电部门确认合格后方可接入使用。
4.4.2应优先采用不锈钢材质的计量表箱。
4.4.3 计量表计集中安装时,应采用多户表箱,除满足该处居民用电计量需求外,应预留公用设施用电计量表位以及水、电、气、热采集设备表位。
4.4.4 单户住宅(含别墅)用电,应采用单户表箱。表箱宜安装在户外,便于抄表和维护。
4.4.5 安装在户外的计量表箱应具有防雨和防阳光直射计量表计等防护措施。4.4.6 计量箱电气配置及参数选择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4.5智能化要求
4.5.1 配电自动化部分
1 供配电设施在一般区域内应具备两遥(遥测、遥信)功能,留有遥控接口;在重要区域内,应具备三遥(遥测、遥信、遥控)功能。
2 配变低压侧装设变压器智能监测终端。
3 居住区的配电网应根据供电部门配电自动化规划要求,同步建设配电自动化设备及通讯设备,同步敷设通讯线路。
4.5.2 新建居住区内的开关站、配电室应设置一套具有远传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
4.5.3 水、电、气、热一体化采集系统包括具有通讯接口的水、电、气、热表,数据采集终端,主站管理系统以及相配套的通信通道。
5 施工及验收
5.1 施工
5.1.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及相关建筑的施工除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外,还应符合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定。
5.1.2 施工应按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须办理变更手续。
5.1.3 施工过程必须进行监理,监理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
5.1.4 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记录,电缆路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标志块(桩)等,未经供电部门允许禁止在电缆通道上挖掘施工。
5.1.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
1 住宅用电计量表计应安装在专用计量表箱内,表箱安装位置应符合电气安全要求,便于抄表和维护。同一居住区内,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应尽量统一。
2 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用电,其计量表计宜采用集中安装方式,计量表箱宜设置在电气间、楼道墙体或户外地面。
3 对多层和中高层住宅视不同情况,可按单元集中、同楼层集中或多楼层集中方式设置计量点:
1)九层及以下住宅采用以单元为单位的集中安装方式。表箱安装位置统一在地面一层的电气间、楼道墙体或户外地面,应满足照明、通风、防潮等方面的要求。
2)十层及以上住宅用电计量表计安装视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办理:
①单层户数在4户及以上时,宜分层集中装表;
②单层户数在4户以下时,采用多层集中装表,每个表箱安装点的表数应不低于6只。
4 集中别墅居住区用电,其计量表计宜采用相对集中的户外安装方式;单户住宅(含别墅)计量箱应设置在客户门外或院墙门外左右侧。
5 计量表箱安装方式应依据安装场所确定:
1)高层住宅及有电气室环境安装宜采用悬挂式明装;公共场地及楼道墙体安装,宜采用嵌入式安装;2)不适宜于墙体安装的环境,可采用户外落地式安装。
6 计量表箱箱体安装应安全、可靠,易于操作,满足相关保护接地条件。
7 计量箱采用嵌入式安装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墙体对箱体的压力。
8 多户表箱宜采用三相电源进线,上、下垂直进线方式,其进线电缆(导线)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0.8m。
9 表箱采用嵌入安装方式,安装高度为表箱下沿距楼面(地面)1.4m~1.6m 之间。表箱采用悬挂式明装方式,安装高度为表箱下沿距楼面(地面)大于1m。安装在户外的单户表箱下沿距地面1.6m~1.8m。若距楼面(地面)小于上述要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 安装后箱体与采暖管、煤气管道距离不小于300mm,与给、排水管道距离不小于200mm;与门、窗框边或洞口边缘不小于400mm。
11 导线保护管应进入表箱内,保护导线不受损坏。
12 每户水、气、热表与用电计量表箱之间应穿管敷设规格为13VSP2×0.75的电缆。
13 配电变压器计量表箱及用户计量表箱安装处应确保无线公号覆盖,信号强度应满足远程数据采集的通讯要求。
14 用电计量表计、互感器、数据采集终端应由供电部门负责统一检定及安装。
5.2 验收
5.2.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及相关建筑的验收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分为阶段性验收与竣工验收。
5.2.2电能计量装置及以上供配电设施经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2.3水、电、气、热一体化采集系统建设应经水、电、气、热公司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出具验收报告。
附录A 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一、A类供电方式
1.适用于包含有高级住宅、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高档居住区及别墅区等,区内具有一级负荷。
2.采用双电源,自不同变电站(中压开关站)或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不同中压母线,各引出一回线路,接入区内中压开关站,通过电缆、户外环网柜,构成环网供电。参见图一。
图一A类供电方式
二、B类供电方式
1.适用于包含八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区内具有二级负荷(无一级负荷)。
2.采用双回路供电(有条件时采用双电源),自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引出双回线路,接入区内中压开关站,在区内形成环网供电,参见图二。
图二B类供电方式
三、C类供电方式
1.适用于仅包含七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区内无一、二级负荷。
2.采用单环式供电,出自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中压母线的单回馈线构成单环网,开环运行。有条件时电源可取自不同变电站(中压开关站)。参见图三。
图三C类供电方式(一)
七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区内无一、二级负荷时,可采用线路变压器组供电方式。参见图四。
图四C类供电方式(二)
配电室中压还可采用单母线接线形式、线路变压组和单环网串供形式。参见图五。
电源B
图三.2
电源A
图五C类供电方式(三)
四、D类供电方式
1. 适用于独栋的高层(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2. 采用配电室方式,并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参见图六;负荷密度很大时单个配电室内可设置4台变压器。参见图六。
图六D类供电方式
五、E类供电方式
1. 适用于独栋的小高层(八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2. 采用配电室方式,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有条件时采用双电源),参见图七。
图七E类供电方式
六、F类供电方式
1. 适用于零星多层(1~2栋)多层居住类建筑。
2. 采用电缆+箱式变电站方式,单电源供电,参见图八。
电源
七、G类供电方式
1. 适用于零星多层(1~2栋)农村集中居住类建筑。
2. 采用架空线路+柱上变压器方式,单电源供电,参见图九。
电源
图九附录B 计量箱电气配置要求
计量箱电气配置
附录C 水、电、气、热一体化采集方案
新建居住区通过集中器+采集器+接口转换器的方式实现水、电、气、热一体化采集。接口转换器通过M-BUS通信方式采集水、气表数据,经RS-485通信方式上传至采集器。电能表数据则由采集器通过RS-485采集。采集器上行通过电力线宽带载波与集中器通信,集中器通过公网与主站进行数据交互。采集方案示意图如图十所示。
图十水、电、气、热一体化采集方案
附录D 参考文献
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4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6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7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12325-90)
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
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1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1997)
12《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380-2000)
1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
14《江苏省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
15《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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