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舟山大成 字第 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
住所:舟山市临城新区千岛路171号建设大厦A座12层
邮政编码:316021
电话:+86 580 2583100 传真:+86 580 2583100
律师联系电话: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与 *******诉讼事宜,乙方接受该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权限为:
(1)代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3)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三、甲方应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事实情况及有关材料。如因甲方未向乙方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乙方有权拒绝代理。
四、乙方律师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遵守甲方提出的保密要求。
五、经双方协商,根据本案争议标的额,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元人民币(小写)(大写:******整)。
该费用支付方式为:***********。
六、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4条的律师费中:
(1)代支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用等。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七、对本协议未规定之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八、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案件□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终结日(或: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该代理事项/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为止。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 方: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
代 表: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