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地铁二期工程建设期供电后带电区域的安全管理及调度的运行管理。
第二条管理要求
供电系统设备首次送电后,均视为带电设备,凡需在带电设备和进入变电所设备房或轨行区带电区域作业,均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作业。
地铁110kV主变电所首次送电后,由运营分公司电力调度具体实施运行管理,按照深圳地铁与深圳供电局签署的《调度协议》执行相关规定。
与深圳地铁运营分公司已经运营线路的接触网、1500伏直流供电、电力监控设备进行工程接驳、调试应遵守运营分公司的管理规定,未获得运营分公司的批准,不得擅自施工调试。
110kV主变电所资源共享下的其他供电系统范围的设备运行管理,按照深圳地铁与其签署的有关协议条款执行。
第三条主要区域
1、主变电所、车站带电设备用房。
2、隧道内供电线路、设备及轨行区带电相关区域,包括接触网上下行正线、联络线、折返线、电缆夹层区域等。
3、车辆段试车线、车辆段出入端(段)线、运用库接触网等相关区域。
第二章临时供电调度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临时供电调度室及调度员
临时供电调度室由设备部、监理单位及35KV施工承包商共同派
人组成,35KV施工承包商至少派驻2名专职调度人员,负责所属线
路送电操作、供电计划的策划、审批、指挥及综合协调。各受电单
位(110KV系统、接触网系统、35KV系统、400V系统、轨行区调度
室等)应设置1名专职供电调度员,协助完成临时供电调度室的工作。
临时供电调度室设调度长1人(负责总体协调工作);调度员4
人(24小时轮值)。
第五条临时供电调度室职责
(一)代表地铁公司履行建设阶段供电调度职责。
(二)掌握地铁整个供电系统的运行方式及运行情况。服从运营分公司电力调度调整运行方式的指挥。
(三)做好记录地铁供电系统运行日志和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定期向供电系统项目组(领导小组)汇报相关情况。
(四)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运行、施工作业、安装调试、故障处理、事故抢修的调度指挥工作及调度业务办理。
(五)负责受理及审批调度管辖范围内各施工单位作业申请计划。
(六)受理400V系统的用电申请及用电调度(办理相关手续)。
(七)提前三天向业主、运营、监理、受电单位、轨行区联合调度室及相关施工单位发出《送电通知》。
(八)负责进入各供电设备用房许可证的审批和施工安全协议的签批工作。
(九)与轨行区联合调度室互通施工计划审批情况。
第六条临时供电调度室的设置位置
临时供电调度室建议设在联合调度室或车辆段,与轨行区管理调度机构在相同地点,利于统一调度指挥。
第七条调度联系方法
采用调度电话和市话的联系方式,临时供电调度室设两部以上调度电话。各调度名单及联系电话报临时供电调度室,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临时供电调度室。
第三章轨行区联合调度室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凡参加深圳地铁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轨行区进行作业应遵守《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地铁建设期轨行区施工与运输管理办法》
第九条轨行区联合调度室管理机构按《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地铁建设期轨行区施工与运输管理办法》设置,在供电前15天增配一名电力调度。
第十条轨行区联合调度室应全面掌握轨行区带电设备位置、设备的带电和接触网带电情况。充分考虑带送电情况和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批准施工作业。
第四章轨行区施工单位及受电单位专职调度员职责
第十一条接受轨行区联合调度室及临时供电调度室的调度命令和调度指挥。
第十二条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运行值班、倒闸操作、停电作业的安全措施办理、故障排除和事故抢修工作。
第十三条定时向联合调度室及临时供电调度室汇报运行值班情况。
第十四条及时向联合调度室和临时供电调度室汇报运行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带电设备房(区域)管理。
第五章作业计划的申请、审批及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作业计划的申请
(一)凡属下列情况,均需向临时供电调度室提出书面申请(格式见附录1),并在作业前一天的18:00前办清手续。
1、凡需进入变电所高压室、整流变压器室、控制室、电缆夹层的任一区域作业。
2、在动力变压器周围1米范围内作业。
3、在接触网完成送电后,进入轨行区需停电作业项目。
(二)以上作业凡进入正线、辅助线及车厂线等轨行区作业的,在办清电调审批手续后,仍还须向联合调度室提出作业申请。
第十七条作业计划的审批
施工作业单位填好作业申请后(一式两份),经驻地监理审批,再交工程施工所属范围内临时供电调度审批(按调度管辖范围审批),经临时供电调度审批后,一份留在临时供电调度处,另一份作业人员留存。
轨行区作业的还须交由联合调度室审批,轨行区作业申请和审批遵守《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地铁建设期轨行区施工与运输管理办法》。
第十作业计划的实施
作业前,由作业负责人持经批准的作业申请表办理作业手续或停电作业手续,待值班人员完成相关安全措施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作业区域。
需停电挂地线的施工作业,挂地线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关资质证。
作业完成须及时到变电所办理消令手续,安全监护人员应及时撤除接地线并经过值班人员核实后,再向临时供电调度室汇报。
严禁超时、超范围作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完工时,要提前30分钟与临时供电调度室和联合调度室联系。
轨行区作业的实施还应遵守《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地铁建设期轨行区施工与运输管理办法》。
第六章设备带电后设备房的管理第十九条带电设备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提供足够的照明度满足工作和应急要求。
(二)应提供通风满足设备运行和人员工作要求。
(三)应安装防火门,并能完全锁闭。
(四)应做好预留孔洞的封堵和防护。
(五)应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满足消防需要。
(六)房内无积水、无积尘。
(七)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在带电设备房移交过程中需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和签订安全协议,移交后房间内安全管理由接收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带电房间的安全管理
(一)应设专人管理带电设备房,变电所等房间设值班人员,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
(二)应在房门和房间内按要求粘贴带电安全警示标志。
(三)应设专人集中管理门锁钥匙,无人出入时防火门锁闭,承包商制定钥匙管理细则。
(四)进入带电设备房作业应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设备房实施作业。
(五) 进入带电设备区域作业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个人和单位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不得无计划进入变电所、轨行区。
2、不得单独或在没有经联合调度室认定的合格人员的陪同下进入轨行区。
3、不得单独或在没有经临时供电调度室认定的合格人员的陪同下进入带电设备房和带电区域。
4、不得破坏轨行区和设备房内的任何设备设施。
5、不得未经批准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干扰设备装置的正常运行和测试。
6、除了行车有关人员,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登乘工程机车、轨道车。
7、不得上下运行中的机车车辆。
8、不得在相隔不足20米的车辆间或车辆与车档间工作、穿行。
9、在线路或附近工作或行走时,应穿着荧光衣。
10、下轨行区施工作业前应实时与联合调度室请点确认后方可下轨行区实施作业,施工完毕料清人清后应实时与联合调度室及时销点,并在施工作业令上登记具体请销点时间。
11、轨行区施工作业应配备一名施工负责人和一名安全监护员。
12、任何轨行区施工作业应在本作业区域前后50米设置红闪灯,不得超出施工作业令申请作业范围作业。
13、应按照联合调度室及临时供电调度室的统一安排进行施工。
14、采用适当的方法保护接触网、道床和轨道等设备;严禁任何人未经调度室许可拆卸接触网等设备。任何损坏及故障应立即向业主代表、驻地监理或调度室报告。
15、未经调度室、驻地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工程师许可,不得使用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16、在隧道内应提供充足的照明。
17、经常保持工地的整齐、清洁,堆料稳固。
18、变电所、车站、区间等范围内禁止吸烟。
19、确保在变电所、站台上的设备材料按照划定的区域堆放整齐,不得超过规定的限界。
20、不得向变电所、轨行区丢扔污物、包装纸箱、木板、废弃的设备配件、安装材料、工具,垃圾等。
21、凡是涉及到轨行区或供电设备的作业,应与联合调度室或供电调度室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所有施工作业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及《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地铁建设期轨行区施工与运输管理办法》。若违反按《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与奖罚办法》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供电系统全部移交运营分公司之时起按运营分公司的管理规定执行。
附录1—变电设备、轨行区电通区段作业申请表
变电所
轨行区电通区段作业申请表
附件2—变电所进场作业申请表
深圳地铁一号线续建工程35KV变配电工程
变电所内作业申请表
附件3:计划申报审批实施运作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