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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概述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21: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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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概述

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概述第一节我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全生产监督管理经历了诸多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1949~1978年为改革开放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978~1998年为改革开放时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998年以后为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改革开放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中国成立后成立了劳动部,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司,地方各级劳动部门下设劳动保护处、科、股,具体负责工矿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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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概述第一节我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全生产监督管理经历了诸多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1949~1978年为改革开放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978~1998年为改革开放时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998年以后为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改革开放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中国成立后成立了劳动部,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司,地方各级劳动部门下设劳动保护处、科、股,具体负责工矿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
    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概述

    第一节我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全生产监督管理经历了诸多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1949~1978年为改革开放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978~1998年为改革开放时期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1998年以后为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改革开放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成立了劳动部,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司,地方各级劳动部门下设

劳动保护处、科、股,具体负责工矿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产业部在

其生产或人事部门设立了专管生产安全(包括卫生)工作的机构。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各级工

会都设立了劳动保护部,工会基层组织一般都设立了劳动保护委员会,以加强对企业劳动保

护工作的监督。

    在此期间,劳动部门在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职责主要是拟订综合性法规,提出指导

性工作意见,对工矿企业组织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组织重大事故调查等。具体的劳动保护和

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主要由产业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文化大”时期,劳动保护工作被迫停顿,劳动部被撤销,降格为国家计委劳动局。

1975年成立国家劳动总局,仍归国家计委领导。

    (二)改革开放时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改革开放时期,国家注重锅炉压力容器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分别成立了国家劳动总局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监察局。1982年组建劳动人事部,有关劳动保护和安

全监察工作由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矿山安全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分别承

担,为建立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迈出了重要一步。

    1985年,经批准,全全生产委员会成立,由国家经委等17个部门的领导同

志任委员,国务委员、国家经委主任张劲夫同志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各地各

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也相继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主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形

势,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三)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998年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调整后,由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

监察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及原工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能,全部交由国家经贸

委新成立的安全生产局承担;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职能,交由卫生部

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2000年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综合管理全全生产工作,履行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

全监察职能,隶属国家经贸委。2003年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直属机构,

2005年升格为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正部级,|直属机构;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单独设立,为副部级,由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二、监管格局

    目前,我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

管相结合、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

全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监、建设、国防科技、邮

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分别对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

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

管理,即行业监管。

    (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除了综合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督管理之外,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国家为了加

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如煤矿,国家专门建立了垂直管理的

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分局。交通部门的水上监管,一方面,交通部海

事局设立垂直监管机构,如长江等重要水域都设立港务局,直接由海事局领导;另一方面,有

些水上监管机构,行政上归地方领导,业务上归海事局指导,实行垂直与分级相结合的

监管方式。

    (三)监督与其他监督

    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监察部门。

    其他方面的监督主要有: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

    三、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级的安全监管职责,可概括为以下

四条:

    一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作职责,确保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得以有效贯彻实施。

    二是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是县级以上地方有权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

及时处理;对本地区存在超出其管辖权限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上级或

其有关部门报告。

    四是县级以上地方应针对本地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和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监管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

监督管理职责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有法必依,包括执行和遵守两个方面。首先表现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人员在工

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对司法机关来说,就是审理案件时必须依照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就是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

律、法规和制度。

    执法必严,就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必须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办事,维律的尊

严和权威。对司法机关来说,就是在审理案件中,在定罪量刑、刑罚轻重等方面,都必须严格

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执法必严的另一层意思是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对判定活

动的非法干涉。

    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认真究查,依法惩处。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

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谁也不能享受法律规定以外的。坚持违法必究、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只有严格地执行这一原则,才能有效地保证社

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违法事实是进行处理或处罚的客观依据。在对检查或举报的案例进行监察和执法时,

必须深入调查,收集可靠证据,查清事实,实事求是地查明、核对违法事实,使认定的违法事

实有充分的证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处罚的唯一准绳。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在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

法规的具体条款,准确、适当地处罚。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同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正确执法。

    (三)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不仅实施行为监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管

理行为,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而且实施技术监督,

就是凭借技术手段,深入监督检查生产工艺过程、设备、原材料和劳动环境的安全卫生状况

及其防护技术条件。只有把行为监督和技术监督结合起来,突出行为监督的作用,才能在科

学技术不断进步的条件下,通过法制手段,有效地实现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督的目的。

    (四)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既要严肃认真地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强化预防措施的要求,

揭露和纠正劳动安全卫生的缺陷和偏差,又要满腔热情地帮助用人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和技

术培训,提供有关信息和科技情报,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以实现安

全与生产的统一。

    (五)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含义是:处罚不仅是惩治违法的武器,同时也起着教育作用。它的

教育作用主要在于:一方面,通过学习,理解和掌握法律;另一方面,通过对违法责任的处罚,

达到教育别人不犯同类违法行为及当事人重犯类似违法行为的目的。

    第二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由一名副总理担任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安全

监管总局、常务副和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各部委副、副等

参加。

    安委会主要职责:

    (1)在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全生产工作。

    (2)研究提出全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

    (3)分析全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5)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重大方针和标准,推动指导煤

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6)必要时,协调总参谋部、和总部调集和参加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工作。

    (7)完成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

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

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

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负责组织特别重大

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全生

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

实情况;承担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

的落实情况;承担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主要职责:重点加强对全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对有关部门和地方

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安全生产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国

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

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

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

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

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

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管理的工矿商贸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

    (4)承担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人

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

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

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

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

营单位。

    (7)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授权,依法组织特别重大

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8)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9)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拟订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

,按规定制定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指导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科技发展和煤矿整

顿关闭工作,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提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

合治理与利用项目。

    (10)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1)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

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

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2)指导协调全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

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13)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4)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6)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7)承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主要职责:

    (1)拟订煤矿安全生产,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规

章、规程、安全标准,按规定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

    (2)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

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

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并向地方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3)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人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指导

和管理煤矿有关资格证的考核颁发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培训工作。

    (4)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5)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监察煤矿企业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

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6)负责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全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危害情

况,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7)负责煤炭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

竣工验收,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

    (8)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

工作。

    (10)指导煤炭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11)承办及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对

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

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

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五、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第九条和第四章的规定,地方和相

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处置职责。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复查职责。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议、报告职责。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责。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告知及说明理由的职责。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

    (10)负责受理和查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事宜。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一)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小组

    小组是由单位“一把手”任组长,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的

专门研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1)根据生产的法律、和上级有关指示,负责建立相应安全管理机构,根

据单位性质、规模配备安全管理专(兼)职管理人员,批准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单位的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事故为零”为目标,检查工作现场,

发现并推动事故隐患的治理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为职工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定期召开

领导小组会议。

    (3)领导小组的议题主要包括:①宣传学习国家、当地和上级下达的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明确单位实施落实措施。②工伤事故、事故原因分析,研讨防止事

故再发措施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实施完成时间、负责人和验收标准。③上期会议后,

查隐患、抓治理落实情况报告。④职业危害场所强度或浓度检测、现场检查情况报告。

⑤消防安全事宜报告。⑥其他安全卫生事项。⑦讨论发言。⑧领导小组组长总结,提出

下一步工作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

    (1)负责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令、法规和上级指示,组织制定和颁发本单

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度,编制本单位安全卫生工作的长远规划及实施细则,并对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审查设备动力部汇总提出的安全技术改善计划项目,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按期

完成。

    (4)组织并参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建、改建、扩建及设备大修等工程

项目的“三同时”有关安全部分的方案申报、审批、审定、试运转工作和竣工验收。

    (5)及时提出本单位需要解决的劳动保护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劳动保护方面的科

学研究和技术改造。

    (6)负责制订公司安全健康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7)协助领导组织专业性和季节性的安全检查。

    (8)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9)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情

况进行监督。

    (10)组织或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负责定期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对于评价出来的重要危险源制

定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12)负责抢救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协调处理等。

    第三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概念

    综合监管是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同级人

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

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赋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

职能。在我国现行下,对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有效监督,

是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必要手段,

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综合监管工作职责

    (1)加强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方针、、法规

草案及意见和建议,制定、修订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指导有关行业

和领域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等。

    (2)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施。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

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提高安全管理的科技水平,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

科技发展进行宏观指导。推动地方和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

工程等相关内容,纳入地方规划纲要、有关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

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3)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研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建立

激励约束机制。实行“一岗双责”,将有关部门和下级分解并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

标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地方、有关部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推动

有关部门和下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开展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

和下级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跟踪督促

有关部门和下级进行整改。

    (5)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贯彻落

实党和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党、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工作部署的情

况,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安全生产的履职和责任落实情况,并进行评估和

通报。

    (6)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监

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事故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行政

问责和社会监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重大和典型事故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深刻分

析事故原因,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防范事故发生。

    (7)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法开展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作

业场所职业健康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事故预防和作业场所职业

健康监管工作。

    (8)综合分析和把握安全生产形势。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研究

分析安全生产的倾向性、规律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研判、预测安全

生产形势及发展趋势,提出重大对策措施和建议等。

    (9)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和领域特别

是跨部门、跨行业和领域、跨地区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监督落实。

    (10)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产业、发展规划、行业调

整、科技进步、资金投入、技术改造、企业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推进安全

生产标准化工作,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推动安全发展。

    (11)指导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组织实施或督促指导开展有关行业

和领域建设项目特别是高危行业、较大风险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对有关部门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安全准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2)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掌握各类应急资源,组织指挥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

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人员培训,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平台和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

等工作。

    (13)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工作,利用“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平台,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和企业有关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

能力,强化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以事故多发、易

发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为重点,以有效

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指导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切实落实企业主

体责任,努力推进、加快实现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基本原则

    行业主管,各司其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农业、渔业、农

机、电力、教育、旅游、民爆物品和特种设备等有主管部门的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谁

主管、谁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应当建立在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职责范围安全生

产工作有效监管、分工负责的基础之上。

    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县(区)、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对直接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承担行政责任,并按行政区域划分,对当地企

业包括、省属、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安

全生产综合监管应当注重明确并推进分级负责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

    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其自身法律规范和运行特点,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应当注重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有关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

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农业、渔业、农机、电力、教育、旅游、民爆物品和特种设备

等专业安全生产法规的落实相结合,区别不同行业特点,分类指导,支持配合。

    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应当明晰工作思路,突出对涉及安全生产

全局的重大举措,对需要和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对涉及跨部门、跨行业和领域、跨地区

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加强对安全生产法规、重大决策执行和安全监管职责履行的督促

检查,做到指导有思路,协调有权威,监督有力度,检查有效果,不断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方法措施

    (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基层每年根据安全生产形势任务和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向下级和本级有关部门、有关直接监管的企业单位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

制考核指标,制定并发布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层层分解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建

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台账,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和安

全生产情况,强化目标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控制考核指标的完成。

    (二)严格责任追究

    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事故或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应

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安全监管工作配合不力、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存在重大事故

隐患不积极整改的县(区)、乡镇和有关责任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

评、行政警告、“一票否决”或其他行政处分。

    (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一是开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过会议,总结工作、表彰先进、部署任务。二是建立安全

生产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明确参

会单位、主要任务、会议周期、联络员,制发会议纪要,反馈办理情况。三是建立安全生产专

题协调会议制度。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全局的重大举措,对需要本级和

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对涉及跨部门、跨行业和领域、跨地区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和突出问

题,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协调会议,协调组织各方力量,予

以妥善解决。

    (四)实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

    应建立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由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一次本区域安全

生产形势及主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抄送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文件、典型经

验和事故通报,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借鉴安全生产工作创新经验。

    (五)强化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统计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统计制度,规范各级和各有关部门接报和处

置各类安全事故信息,并将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行政责任追究

内容。

    (六)加强事故调查分工协作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安全生产一般事故调查规

定,建立事故调查分工协作制度,落实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送安全监管

部门备案规定。

    (七)严格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

    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设定本行

政区域各类事故挂牌督办标准,明确事故名称、督办事项、办理期限、督办解除方式及程序等

内容,严格督办考核。

    (八)实行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治联合约谈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治联合约谈制度。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生产

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或对乡镇以上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的

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会同行政监察等部门对责任单位及

其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联合约谈,必要时提请同级负责人

进行约谈。

    (九)严格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

    充分运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组织或支

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检查、专项督查抽查、联合执法

等,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提请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

府采取整改措施。对涉及部门职能交叉的部分,牵头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督查。

    (十)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

    地方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实行隐患整治,分级挂牌督办,

指导、监督主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通过下达“重大

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严格隐患整治,落实督办责任。

    (十一)建立和完善综合监管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和完善工作通报制度,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全局的重大举措,对需要

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对涉及跨部门、跨行业和领域、跨地区的重大问

题、难点问题和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协调枢纽作用,协调组织各方力量,予以妥善解决。二是

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估制度,研究对下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评估办

法,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引导激励地方各级、有

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三是建立和完善形势分析制度,定期与有

关部门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运行的特点及规律,研究阶段性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

重点工作,把握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权。四是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充分运用《中华人民

共和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组织或支持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检查、专项督查抽查、联合执法

等。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提请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采取整改

措施。

    四、基层实例

    (一)四川省广元市“五举措”促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一是开好会议促进综合监管。市通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常务会议深化对安

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涉安领域的重点疑难问题。

    二是强化检查促进综合监管。加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始

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是抓好“三项行动”促进综合监管。以“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围绕“三项行动”开

展工作,加大对煤矿、非煤矿山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段、重点时段的监察执法力度。

    四是加强综合协调促进综合监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和各县区、市级各部

门间的协调合作,加强安全信息采集,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组织协调好事故应急救援工

作,妥善处置安全突发事件,有效降低了事故带来的危害和损失。

    五是严格目标管理促进综合监管。市把安全生产目标作为对各县区、各职能部门

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强制实行“一票否决”。

    (二)山东省龙口市“三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一是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龙口、市及时调整充实市安全生

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完善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责,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在全市形成

了较为严密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

    二是联合执法责任体系比较健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统一领导、部门指导监

督、多方参与联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强化联合执法体系建设,加大指导、协调

和监督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

    三是实行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各类专项检查活动为抓手,不

断强化综合监控措施,在实践中探索建立了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针对非煤矿山、危化品

等重点生产安全问题,多次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进行讨论,共同决策,有效解决了重点难点

问题。

    (三)江苏省泰州市安监局“五措施”加强综合监管工作

    一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职责划分,形成了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相统一、综合监管与专

项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格局;根据新一年的工作目标,结合上一年度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工

作年终考评结果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考核细则,实行目标管理。

    二是建立协调机制。近年来,泰州市安监局逐步完善重点行业及领域联席会议制度、联

合执法制度、重要事项协调制度等,形成了地方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相关部

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是深入开展专项整治。2011年泰州市安监局在消防、交通、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

五个领域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整治过程中,注意突出重点,强化督导和信息报送,严格考核。

    四是加强督促指导。指导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定期对各类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评估,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的倾向性、规律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向

本级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五是严格考评奖惩。各地、各部门缴纳安全生产监管保证金,安全生产监管保证金与年

度工作目标考核相挂钩,用于年终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加大奖惩力度,2010年泰州市出

台了奖励办法,每年从财政拨出专款100万元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其中30万元用于专

项整治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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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概述

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概述第一节我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全生产监督管理经历了诸多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1949~1978年为改革开放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978~1998年为改革开放时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998年以后为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改革开放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中国成立后成立了劳动部,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司,地方各级劳动部门下设劳动保护处、科、股,具体负责工矿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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