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防工区负责我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工作,设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对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一、职业卫生监测是生产过程中防止职业病的重要手段,是保证作业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一项基本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监测。
二、监测人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方可上岗。
三、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并实施经常性未付、检修、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所有监测计量器具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监测项目和频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四、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规定:
1、总粉尘: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
2、呼吸性粉尘: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 个月测定一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约测定一次,每个采样工种份2个班次连续采样,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一次。
3、瓦斯检查每班不得少于2次,且检查时间要间隔均匀。作业场所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4、一氧化碳浓度不得大于30mg/m³,在特殊情况下,施工人员必须进行作业的浓度可为100mg/m³,但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五、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检测的结果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六、每年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卫生监督部门实施。
七、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测定结果,要与相应的卫生标准作比较、分别计算测定点、合格率、超标率、超标倍数等指标,对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作出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