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第四版)的条款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lngeieurs Conseils)拟定的,供国际招标施工工程通
用。本文本同样也适用于本国施工合同。
FIDIC将本文的英文本作为进行翻译的正式和可靠版本。
在拟定本合同条款时,就已经认识到虽然绝大多数条款具有通用性,但有些条款则必
须考虑工程的地点和情况作必要的修改。所以把可普遍应用的条款,编集于本文内并称之
为第I部分—一般条款。这些条款的编印格式可以方便地纳入正常起草的合同文件中去。
一般条款和第II部分的专用条款以有相应编号的条款相对应,因此第I部分和第II部
分共同组成决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条件。
第II部分必须专门起草,以适应每一个单独的合同。
当遇到疏浚和某种型式的垦殖工程时,对第II部分,必须给予专门考虑。
为有助于编写第II部分,现将解说素材和示范条款随本文本出版,单独装订,题为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第II部分——专用条款含有编制第II部分条款的指南,第四
版。
FIDIC预料在短期内新出版一本《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释》(1977年版、1979年重印)
的小册子,其中将包括条款第四版条文的注释,对第四版的使用者会有帮助。
参考FIDIC所出版的其他出版物,如下列两个资料,对使用者也可能有帮助。
投标程序(l982年首版)。
施工、保险与法律(1986年)。
FIDIC感谢在第四版的编制起草期间,在有美洲总包商联合会(FGC)参加接受国际
承包商联合协会(CICA)委托的欧洲国际承包商协会(EIC)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目 录
第I部分 一般条款………………………………………………………………………(1)
定义与解释……………………………………………………………………………………(1)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2)
转让与分包……………………………………………………………………………………(4)
合同文件…………………………………………-…………………………………………(4)
一般义务………………………………………………………………………………………(6)
劳务…………………………………………………………………………………………(14)
材料、设备和工艺……………………………………………………………………………(14)
中止施工……………………………………………………………………………………(16)
开工和拖期…………………………………………………………………………………(17)
缺陷责任……………………………………………………………………………………(19)
改变 增加和减少……………………………………………………………………………(20)
索赔程序……………………………………………………………………………………(22)
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23)
工程量计算…………………………………………………………………………………(23)
备用金………………………………………………………………………………………(24)
指定的分包人……………………………………………………………………………(25)
证明和付款………………………………………………………………………………(26)
补救措施…………………………………………………………………………………(28)
特殊风险…………………………………………………………………………………(30)
解除履约关系……………………………………………………………………………(31)
争端的解决………………………………………………………………………………(31)
通知………………………………………………………………………………………(32)
业主违约…………………………………………………………………………………(33)
费用与立法的变更………………………………………………………………………(34)
货币和兑换………………………………………………………………………………(34)
关于第II部分……………………………………………………………………………(35)
投标书………………………………………………………………………………………(36)
协议书………………………………………………………………………………………(38)
第I部分 一般条款
定义与解释
定义 1.1在合同中(如下文所述),下列各自及词除上下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均按本条注明含义作解释。
(1)(a)“业主”:指本文本第II部分中指定的人及其合法后继人。但不指他们的任何受让人(承包人同意的除外)。
(b)“承包人”: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所接受的人及其合法的后继人。但不指他们的任何受让人(业主同意的除外)。
(c)“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指名为一部分工程的分包者;或已经由工程师同意分包了一部分工程的人及其合法后继人。但不指他们的任何受让人。
(d)“工程师”:指业主指派来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师任务,并按本文本第II部分
所任命的人。
(e)“工程师代表”:指按第2.2条款,由工程师随时指定的人。
(2)(a)“合同”:指本合同条款(第I和第II部分)、规范、图纸、工程量表、投
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和可明显地合并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
(如已签订)中的其他文件。
(b)“规范”:指包括在合同内的工程规范与根据第51条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工程师批
准而作出的修改或补充部分。
(c)“图纸”:所有根据合同由工程师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
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的图纸、计算书、试样、样品、模型、操作
与维护手册及其他类似的技术资料。
(d)“工程量表”: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的、已标价的、完整的工程量表。
(e)“投标书”:指承包人提交给业主的根据合同规定、执行并完成工程施工和弥补
任何缺陷的报价书,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
(f)“中标通知书”:指业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
(g)“合同协议书”:指第9.1条款所述的合同协议(如已签订)。
(h)“投标书附件”:指本文本所附投标书格式中的附件部分。
(3)(a)“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收到工程师按照第41条款规定所发开工通知的日期。
(b)“完工时间”:指从开工日期算起按合同所规定(或根据第44条款而延期)完成
工程施工或完成某个单位工程或某个分部工程施工并通过完工试验所用的时间。
(4)(a)“完工试验”:指在业主接收工程或其某个分部工程、一单位工程之前,由承
包人按合同规定或按工程师与承包人同意的内容所作的各种试验。
(b)“接收证书”:指按照第4款要求而颁发的证明。
(5)(a)“合同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对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进行施工,并
完成工程和弥补其任何缺陷而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b)“保留金”:指业主按照第60.2(1)分项条款的规定,保留的所有款额的总和。
(6)(a)“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根据实际情况指其中任何一项。
(b)“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要施工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c)“临时工程”:指为施工和完成工程以及弥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
(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d)“设备”:指组成永久工程的或其一部分的机械、仪表和类似装置。
(e)“承包人的设备”:指为施工和完成工程以及消除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设备和
各种器具(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完成的或将成为永久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
品。
(f)“分部工程”:指合同中特地明确为“分部”的工程部分。
(g)“现场”指由业主提供的进行工程的场所和合同中可能特地明确规定作为现场
一部分的其他地方。
(7)(a)“成本”:指现场内外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所有的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其
他合理分摊间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b)“天数”:按日历天数。
(c)“外币”:指不同于工程所在地的其他国家的货币。
(d)“书面”: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联系,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递送。
标题和边注 1.2本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在合同的解释和构成中也不考虑。
解释 1.33意指人或团体的字、一调应包含商号和公司以及各种有法定权力的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仅意指单数的字、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反之亦然)视上下文而
定。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1.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合同条款规定需由某人给
出或颁发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应为书面的,并要相应地用“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所有这些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得无理扣压或拖迟。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力 2.1(1)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2)工程师可施行合同中规定的或从合同中必然引伸出的权力。但是,如果业主任命工程师的条款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这些权力之前,要获得业主的专门的批准,则这些要
求的详情必须列入本合同条款的第II部分内。进而认为,工程师所施行的任何权力所需要的任何批准,业主已经给予。
(3)除合同中有明确的专门阐述之外,工程师无权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所尽
的各项义务。
工程师代表 2.2工程师代表由工程师指定并对工程师负责,他将贯彻履行工程师根据
第2.3条款投机给他的那些责任和权力。
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2.3工程师可随时授予工程师代表任何属于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力,
也可随时撤消这些授权。所有这些授权或撤消,都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在将抄件送给业主
和承包人后才能生效。
根据上述授权由工程师代表给承包人的任何文件同工程师所给的一样有效。但需在下列前提条件下:
(l)工程师代表疏忽未能指出工程,材料或设备为不合格,不妨碍工程师认为这些
工程、材料或设备不合格和发出对其加以改正的指令的权力。
(2)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通知有疑惑,可向工程师提出,工程师将予以确认、
修改或变更其内容。
助手的任命 2.4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指定任何数量的一些人帮助工程师代表根据
第2.2条款的要求履行他的职责。他必须把这些人的姓名、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人。这些助手无权向承包人发任何指示,除去为履行必要的职责以及根据合同要获得他们对材料、设备或施工工艺的验收。他们之中任何人为上述目的所给的任何指示,将认为是工程师代表所给的。
书面指示 2.5工程师所给的指示应该是书面的,但如果工程师由于某种原因认为有必
要给于口头指示的情况下,承包人也要遵照办理。工程师口头指令的书面确认无论是在该
指示执行之前或之后发出,都应认为是本分项条款含义内所指的一项指示。进一步而言:
如果承包人在7天内向工程师用书面确认工程师的某个口头指令,而工程师未在7天内书
面否认,则这个指示就认为是工程师的一项指示。
本分项条款中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和根据第2.4条款所指定的工程师助手、工程师代表的助手所发的指示。
工程师要公正地行事 2.6凡是合同要求工程师用下列方式行使处理权时:
(1)发表他的决定、意见或同意,或
(2)表示他的满意或批准,或
(3)决定价格,或
(4)所采取的措施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这时,他应在合同条件范围内顾及所有各种情况,而公正地行使处理权。这些决定,
意见、同意、表达满意或批准,决定价格或行动均可按第67条款予以公开进行审核或修
改。
转让与分包
合同的转让 3.1没有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有第1.5条款的规定,但这种同意是业主单方自由决定的权力),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一部分或其利益或权益加以转让。
下列情况除外:
(1)承包人银行对按照合同应付或要付的款项所收的手续费。
(2)将承包人从其他有责任各方取得减轻损失的补偿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承保
人(在承保人已经免除了承包人的亏损或义务的场合下)。
分包 4.1承包人不得将正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
意,承包人不得将款项部分分包出去。同意分包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而且承包人对他的分包人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事故和疏忽要负全责,完全当作承包人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事故和疏忽一样看待。
对下列各项不要求承包人取得这样的同意:
(1)劳动力的供应。
(2)符合合同所列标准的材料采购。
(3)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合同上已指名的分包人。
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4.2如果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了对其承担的工程施工或所提供的物
资、材料、设备和各种服务项目直到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之后一段时间仍继续承担义务,
则在缺陷责任期满期后的任何时候。承包人在业主提出要求并将付款的情况下,应将该项
尚未满期的义务的权益转让给业主。
合 同 文 件
语言与法律 5.1本合同条款第II部分应该写明:
(1)合同文件是用哪一种或几种文字编写。
(2)合同应使用哪个国家或邦的法律和根据哪些法律来解释合同。
如果合同文件上用一种以上文字编写的,则应在本合同条款的第II部分中对据以分析和解释该合同的那种语言予以规定,并指定为“规定语言”。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5.2组成合同文本的几个文件是互相解释的,但当发生含糊或差
异时,工程师要向承包人发出指示加以说明和调整,在此种情况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合同文件要按下列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的话)。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本合同条款的第II部分。
(5)本合同条款的第I部分。
(6)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他文件。
图纸和文件的提供与保管 6.1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免费提供两份给承包人。
承包人想多要的分数要自费取得。除非确实因合同目的所必需,应有工程师的同意,承包
人不得将业主或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应用于或传播给第三者。在对缺陷责
任期满证书发出后,承包人要将该合目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还给工程师。
按第7条款要求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承包人
应向工程师提供四份。同时对用复印机复制达不到同样标准的资料,要提供一份可复制的
版本。此外工程师可以根据业主使用的需要,书面要求承包人供应更多的这类图纸、规范
和其他文件,由业主支付所需费用。
现场要保存的一份图纸 6.2提供给承包人的或如前述由他提交的图纸,承包人都要保
留一份在现场,并且在所有合理的时间里,随时可拿出来供工程师或由工程师书面授权的
其他人员核查和使用。
工程进度的破坏 6.3假如工程师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发放下一批图纸或指令,使工程的
计划的执行将要拖延或失败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并抄送给业主一份。通知中要包括所
要求的图纸或指令的细节以及需要这些图纸或指令的原因和需要的时间,还要写明如果晚
发可能引起的拖期或失败。
图纸拖交的工期延误与费用 6.4在承包人按第6.3条款的规定给了工程师通知后,如
果工程师在各种情况都属合理的时间里仍未能或无力发出图纸或指令,使承包人遭受到延
误工期的损失及(或)所引起的各种费用,则工程师在同业主和承包人商议后,要作出如
下决定:
(1)承包人根据第44条款规定,可以延长工期。
(2)合同价内应增加的上述费用金额。
并要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和抄知业主。
承包人未交出图纸 6.5如果工程师未发或无力发出图纸或指令是完全地或部分地由于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交出图纸、规范或其他各种文件,则工程师在根据第6.4条款作出决定
时,要将承包人的过失考虑进去。
补充的图纸和指示 7.1为了正确而合理的施工和完成工程与弥补工程缺陷的需要,工
程师有权向承包人随时发出补充的图纸和指令。承包人要贯彻执行并受其约束。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 7.2合同明确规定部分永久工程要由承包人设计时,则他
应将下列文件交给工程师审批:
(1)为使工程师对设计的适当性与充分性感到满意所必需的那些图纸、规范、计算
书和其他资料。
(2)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永久工程的完工图纸要足够详细,以便业主能操作、维护、
拆卸、组装和调整与该设计有关联的永久工程。只有当这些操作和维护手册与完工图纸一
起交出并经工程师批准,才能认为该工程已完工,可按第4款进行接收。
批准并不影响责任 7.3工程师按第7.2分项条款所颁发的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按合同
所应负的责任。
一 般 义 务
承包人一般责任 8.1承包人要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奋根据合同各项规定进行设计(按合
同规定的范围)、施工和完成工程并修复其任何缺陷。承包人去提供一切监督、劳务、材
料、设备、承包人的设备和其他所有物品,无论是临时性的或永久性的、以及为执行上述设计、施工、完工和弥补缺陷等工作按合同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推断需要供应的东西。
施工方法与现场操作 8.2承包人要对现场所有的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当、稳定和安全
负全责。这是指承包人不负责编写永久工程或临时性工程的设计或规范的情况(除后面所
述或可能另有协议者外)。凡合同内明确规定由承包人提供设计的那部分永久工程,尽管
已有工程师的批准,但他仍应对该部分负全责。
合同协议 9.1如果业主负责费用要求承包人筹备并签署,按本合同条款附录并进行必
要修改的合同协议,则承包人应照办。
履约担保 10.1如果合同要求承包人对完满地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则承包人要在收到
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取得并提交给业主,其金额按投标书附件中所定的数字确定。承包人向业主提交担保时,要通知工程师。担保的形式可由业主和承包人商定。履行担保机构须经
业主批准。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为执行本条款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10.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要到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施工和完成工程
并弥补了缺陷之后为止。根据第62.1分项条款发出解除缺陷责任证书之后.不得向此项担
保提出索赔,发出解除缺陷责任证书后的14天内.要将担保证书退给承包人。
根据履约担保的索赔 10.3在所有情况下,当业主要提出履约担保方面的索赔时,必
须事先通知承包人说明索赔所依据的违约内容和性质。
现场踏勘 11.1业主要在承包人递交投标书前发给承包人水文和地表面以下的情况和
各项数据。这些数据是业主或业主的代表勘察了有关要发包的工程而获得的,但是承包人
要对他关于这些数据的解释自行负责。
承包人被认定为在递交投标书前已对现场和周围以及与之有关的可取得的资料进行了
自己认为满意的考察和核查(达到可以如实考虑费用和时间的程度),其范围如下:
(1)程的类型和自然状态,包括地表面以下的情况。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工程的范围和性质以及为施工和完成工程与弥补缺陷所必需的材料。
(4)进出现场的手段和承包人可能需要的生活设施。总之,认定承包人对上述各方
面承受风险、意外和其他可能对投标书有影响或起作用的所有的其他情况,已经获得了必
要的信息。认定承包人的投标书是按业主准备的资料,经过他自己如上文综述的考虑和核
查后编制的。
投标书的完备性 12.1除了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认定承包人对自己的投标书和工程
量表中所列的各项价格与单价的完备性与正确性是满意的。它将包含他全部的合同义务(包
括提供物资、材料、设备仪器或各种服务以及意外事件的备用金)和为妥善地施工和完成
工程及弥补缺陷所必需的全部事物。
不利的自然条件成障碍 12.2如果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在现场遇到了他认为一
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也不可预见到的,除了气候条件以外的自然障挣钱自然条件,则承包人要
立即通知工程师,同时抄送给业主一份。收到通知后,如果工程师也认为这些障碍和条件
不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见到的,则他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商谈后,作出如下决定:
(1)按第44条款规定,给承包人延长一段工期。
(2)由于遇到这些障碍或条件,将要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金额要加到合同价上。
一切要通知承包人,并抄送给业主一份。这些决定要考虑工程师为此可能发给承包
人的指示以及承包人在未取得工程师的专门指示的情况下,可能已经采取的、被工程师顾
接受的、正确合理的措施。
工作要按照合同进行 13.1除了法律上或客观上不可能实现的以外,承包人要严格按
照合同执行和完成工程任务与弥补缺陷,使工程师满意。承包人要严格遵照与执行工程可
对有关工程的或涉及工程的任何情况的指示,不管这些情况在合同上写明与否。承包人应
只从工程师取得指示或按第2条款的规定,从工程师代表取得指示。
提交进度计划 14.1承包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要在本合同条款第II部分所规定的时
间内,按工程师指定的形式和详细程度,提交给工程师一份施工进度计划,以便工程师审
定同意。承包人还应随时按工程师的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他为完成工程任务而打算采用
的方法和安排和总说明,供工程师了解情况之用。、
修改进度计划 14.2如果在某一时刻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按第14.1条款已经
同意了的进度不相吻合,则在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人要编制经过修改的计划,并列出
为确保工程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而采取的必要修改。
提交现金流通估计14.3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本合同条款第II部分所规定的时间内
承包人要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现金流通估算表,供了解情况之用,要按季度列出按合同应
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后,如果工程师要求这样做,承包人要继续提交出修正的季
度现金流通估算表。
不解除承包人的义务或责任 14.4将上述进度计划或总说明或估计现金流提交给工程
师得到工程师的同意,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尽的义务或责任。
承包人的监督 15.1在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其后经工程师考虑为承包人妥善履行合同义
务而有必要增加的一段时间里,承包人要执行全部必需的监督。承包人或由工程师批准
(这种批准可随时撤消)的一名有能力且被授权的代表,要将他全部时间用于工程监督。
这个被授权的代表将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或按第2条款所规定的工程师的代表的指示。
如果工程师撤消对代表的批准,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关于撤消的通知后,考虑到更换后
续人员的需要,尽快将其代表调离工程不再雇用他在本工程上承担任何职务,派出由工程
师批准的另一个代表来接替他。
承包人的雇员 16.1承包人应在现场派驻与施工和完成工程及消除缺陷所需的下列人
员:
(1)对其本行业熟练与经验丰富的技术助手和有能力对工程进行出色监督的工长和
领班人。
(2)为能很好地使承包人完成合同如期完工所需要的熟练工、半熟练工和壮工。
工程师有权拒绝 16.2工程师有权拒绝并要求承包人从工程上撤换承包人雇用的任何被工程师认为行为错误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或被工程师认为在现场不受欢迎
的人。这些人未经工程师的同意、不允许再留在工程上。被撤离施工现场的人要尽快派人替换。
放线 17.1承包人要负责以下内容:
(1)根据工程师书面给予的有关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照标高、进行精确的放线。
(2)如上所述对工程所有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和轴线的正确性。
(3)提供与前述责任有关的所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人力。
如果在工程施工期间工程的任何一个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轴线出现差错,承包
人要根据工程师的要求自费纠正这些差错,使工程师满意。除非这种差错是由工程师书面
提供的错误资料所引起的,此时工程师要按第52条款规定确定一项在合同价格上的加价。
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抄送业主。
工程师对任何放线或基准线或标高的检查,丝毫不解除承包人对其精确度应负的责任。
承包人要精心保护和保存好所有的水准点,龙门桩、测桩和工程放线所用的其他物件。
钻孔和探坑 18.1如果工程师在工程施工期间要求承包人钻孔或挖探坑,则此种要求
应作为第51条款规定中的一次指令来处理。除非在工程量表内已有此专项或列有备用金
额。
安全保卫与保护周围环境 19.2在进行施工并完成工程及消除缺陷的整个过程里,承
包人应:
(1)全力关注所有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和保持现场(指在他控制下的范围里)与工
程(指尚未完工的或业主尚未占用的)处于对这些人员没有危险的秩序井然状态。
(2)为了满足保护工程与公众的安全和方便等所需的一切,在需要的地方和时间或
依据工程师或某合法当局的要求,承包人要自费提供并维护照明设施、防护物、围栏、警
戒信号并进行看守。
(3)采取一切适当的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环境,以避免由承包人的各种施工操作所引
起的噪声、污染或其他各种原因造成的对人员或公共财产等的损坏和麻烦。
业主的责任 19.2如果业主按第31条款所述在现场用自己的工人进行施工、在这种工
程里他应做到:
(1)全力关注所有允许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
(2)保持现场处于使这些人员免遭危险所需的秩序井然状态。
如果业主按第31条所述,在现场雇佣其他承包人,则他应要求他们同样地注意安全和
避免危险。
工程的保护 20.1从开工期起一直到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发出日期止,承包人要对工
程、材料和配套设备的保护承担全部责任,此后这种保护的工程责任将转给业主。此外:
(1)如果工程师对永久工程的分部工程或单项工程发出接收证书,则从该工程部分
的接收证书发出日期开始该部分的保护责任将转移给业主,承包人停止该部分的工程保护
义务。
(2)承包人对他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性的工程和材料及配套设备承担保护
的全部责任,直到这些扫尾性工作遵照第49条款的规定完成为止。
补救丢失或损坏的责任 20.2在承包人负责保护的时期内,如果工程或其一部分,
或材料、或配套设备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现象,不论由于什么原因,除了第20.4条所限定的
几种风险外,承包人要自费补救上述丢失或损坏,以便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均符合合同的
规定,得到工程师的满意。承包人也要对为履行第49条和50条款所规定的义务而进行的操
作过程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负责。
属于业主凤险的丢失和损坏 20.3如果发生第20.4分项条款所述的任何一种风险或与
其他风险相结合的情况,引起任何丢失和损坏,则承包人要在工程师提出要求的范围内进
行补救,工程师则应根据第52条款规定,作出在合同价上增加支付款的决定,相应地通知
承包人,并抄送业主。由几种风险结合所造成的丢失和损坏,在作出这种决定时要考虑承
包人和业主各方责任的比例关系。
业主的风险 20.4业主的风险有:
(1)战争、敌对状态(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径。
(2)反叛、、、或军事的或篡夺的政变、或内战。
(3)电离性辐射、或由于核燃料的辐射作用或核燃料燃烧产生的核废料、或有辐射作用的有毒爆炸、或爆炸性的核装置及其核元件的其他有害作用而产生的污染。
(4)由以音速和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航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5)骚动、混乱或骚扰、但对只限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雇员并在工程上发生的行为除外。
(6)由于业主使用或占有永久工程的单项工程或分部工程所造成的丢失和损坏。合同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7)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丢失或损坏。但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部分或承包人要对其负责的设计部分除外。
(8)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也不能采取预防措施加以抵御的自然力的作用。
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21.2在不限于承包人或业主在第20条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的条件下,承包人还应进行下列保险:
(1)整个工程,连同材料与其有关的材料和配套设备的全部替换价格。
(2)另加上述替换价格的15%或按本合同条款第II部分所规定的附加金额,以概括
各种由于弥补丢失或损坏而带来的附加费用和临时费,包括各项专门费用和拆除与运走工
程的某些部分及清除各种性质的废弃物的费用。
(3)由承包人带到现场的承包人的设施和其他物品的价格,其金额要足以在现场加
以替换。
保险的范用 21.2第21.1分项条款中的(1)和(2)节所述的保险,要由承包人和
业主联名投保并应包括:
(1)从工程现场开工直到发出整个工程,或根据情况,也可能指其单项工程和分部
工程的接收证书之日止,业主和承包人对除第21.4条款之外任何原因引起的所有丢失或损
坏都可以得到赔偿。
(2)对承包人下列责任的保险。
1)在缺陷责任期内所承担的由于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所产生的丢失和损坏的责任。
2)承包人为履行他按第49和50条款规定的义务,在其操作过程中由他造成的丢失和
对不赔偿的款项的责任 21.3未投保的或不能从保险商取得赔偿的金额要按第20条规
定的各方责任由承包人或业主来承担。
保险不包括的项目 21.4在第21.1条所规定的保险中,对下列内容不承担责任:
(l)战争、敌对状态(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的行动。
(2)反叛、、、或军事的或篡夺的政变或内战。
(3)由离性辐射、或由于核燃料的辐射作用或核燃料燃烧产生的核废料、或有辐射
作用的有毒爆炸、或爆炸性的核装置及其核元件的其他有害作用而产生的污染。
(4)由以音速和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航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22.1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承包人要保障业主免受由于下列方面
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索赔:
(l)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
(2)由于施工和完成工程及弥补缺陷或其后果而引起的财产(工程本体除外)的丢
失或损坏损失,免除因之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起诉、损失赔偿费、诉讼费及
其他费用,但要承认第22.2条款所限定的例外情况。
例外情况 22.2对第22.1条款的例外情况有:
(l)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对土地的永久性使用或占有。
(2)业主在土地上面、土地上空、地下、土地之内或通过土地而对工程进行施工的
权利。
(3)按合同要求,为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或弥补缺陷而对财产造成的无法避免的损
坏。
(4)由于业主及他的代理人,雇员或非本承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的行动或疏忽而
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丢失或损坏及因之引起或与其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失赔偿费、诉讼 讼费和其他费用及开支;当承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对伤害或损失有一定责任时,则在考
虑了属于业主及其雇员、代理人或其他承包人对该伤害或损失的责任范围着,可以承担认
为是公正和公平的那一部分责任。
业主提供的保障 22.3业主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第22.2条款所规定的例外事项所引
起的一切索赔、起诉、损失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开支。
第三者保险(包括业主的财产) 23.1承包人在不第22条款关于他和业主的义务
和责任的前提下,还要以他和业主的共同名义对由于履行合同除去第22.2条(1)(2)和
(3)所定义的例外情况之外而引起的任何人身伤亡(在第24条款内有规定的例外)和财
产(工程本体除外)的丢失或损坏办理保险。
保险的合小数额 23.2这种保险的最小金额应为投标书附录中所定的数额。
相互义务 23.3这种保险的保险单中应包含相互义务的条款,以便如同承包人和业主
各自单独投保那样来应用。
工人发生事故或受伤 24.1除了由于业主及他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行动或疏忽所造成的
人员伤亡之外,业主对支付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任何工人及其他人员的损害赔偿
金或补偿金没有责任。承包人要保障业主免于由于这类赔偿金和补偿金)以及由之产生的
一切索赔、起诉、损失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开支;只有前面所说的属于业主责任的
除外。
工人人身事故保险 24.2承包人对他雇用到工程上的任何人员,在整个雇用期间都应
进行这种责任的保险。对于分包人雇用的任何人员,承包人按本条款的上述责任只要在下
述条件下则可以认为已得到满足;即分包人在为这些人员的责任进行保险时,保险单上已
保障业主免受损失,但承包人应要求分包人在业主提出要求时,向业主出示保险单和交付
保险金的收据。
保险的证明和条件 25.1工程在现场开工前、承包人要向业主提供表明按合同所要求
的保险已经有效的证明,并在开工后84天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承包人在向业主提交这些
证明和保险单时要通知工程师。这些保险单应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商定的一般条件相符。
承包人要从承保人处取得由他负责的所有的保险,而保险的条件则要由业主批准。
保险的充分性 25.2承包人要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性质,范围或进度的改
变通知承保人,并保证在整个时间内保险符合合同条件的充分性。承包人要在业主提出要
求时向业主提供有效的保险单和支付当时的保险金的收据。
对承包人未投保的补救 25.3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进行保险并使之有效或未在第
25.1条要求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供保险单,无论是哪种情况,业主可以进行这种保险并保持
有效,为此而必需支付的保险费,业主可随时从应付给承包人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中扣除;
或作为承包人的欠款而收回。
服从保险单的条件 25.4如果承包人或业主未能遵循合同中使保险单生效的条件时,
则该方要保障对方免于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和索赔。
服从法令及法规 26.1承包人应在各个方面,包括发出各种通知和支付所有费用,都
要遵照下列各项。
(1)与施工和完成工程及弥补其缺陷有关的国家或邦实施的法令、条例或其他法律
以及地方或其他合法当局所颁发的法规细则。
(2)对于工程会影响或可能以某种方式影响其产权或权利的一切公共团体和公司的
规定和章程。
承包人要保障业主免于因违反上述规定而被罚款和承担责任。但是业主必须负责获得
工程施工建设所需的规划、分区等其他类似的许可证和根据第22.3条款规定,保障承包人
免于受损。
化石 27.1在工程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和结构物以及具
有地质或考古学价值的遗物等,就业主与承包人之间而言,应认为是属于业主的绝对财产。
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员搬动或损坏这些物件,同时一旦发
现这些物品在移动之前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贯彻工程师关于处置方法的指示。如果因执
行这些指示而使承包人误了工期或引起费用,则工程师应和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作出如下
决定:
(1)按第44条款所述延长承包人的工期。
(2)应加到合同价上的这部分费用的数额。
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抄送业主。
专利权 28.1承包人要解除和保障业主免受由于承包人用于工程或与工程有关或与工
程相配套的材料与设备发生侵犯专利权或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各
种起诉和索赔以及由之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赔偿费用、起诉费、法庭手续费及其他各
种开支;除非这种侵犯是由于遵循工程师所提供的设计或规范而造成的。
开采权费用 28.2除另有说明者外,承包人应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碎石、粘土
或其他各种材料的所有物资的总吨数费用及开采权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租金及其他各种开
支或补偿费。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29.1施工和完成工程及弥补其缺陷所需的所有各种操作、
在尽力遵循合同要求的许可范围内,不应对下列方面造成不必要或不恰当的干扰:
(l)公众的方便。
(2)通往业主或其他人财产的或是在这些财产上的公用或私用的道路,或人行道的
使用及占有。
承包人应解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负责的这类事情所引起的或有关的一切
索赔、起诉、损失赔偿费、法庭手续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避免损坏道路 30.l承包人要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他的分包人的交通运
输弄坏或损坏直接或间接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尤其应选定运输路线、选择和使用运
输工具以及和分散运载负荷,从而使机械设备和各种材料以及承包人的设备或临的工
程进出现场时不可避免地要出现的特殊运输受到尽可能的,以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
成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
承包人的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30.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为了便于运输承包人的设
备或临时工程,承包人要对加固桥梁或更换、改进直接或间接通往现场的道路负责并支付
所需的费用。承包人要保护业主免受因这些运输而引起的桥梁或道路损坏的索赔。承包人
应进行谈判并独自支付完全由于这类损坏引起的一切索赔。
材料或永久设备的运输 30.3尽管有了第30.1条款的规定,如果直接或间接通往现场
的道路或桥梁,因运输材料和永久设备发生损坏,承包人在了解到这种损坏或收到有权提
出索赔的当局发出的索赔通知后,要通知工程师并抄送业主。如果根据法律或法规的要求,
这些材料或永久性设备的承运人应保障道路管理当局不受损失,则业主对因此而直接或间
接产生的费用、手续费或其他开支,均不负责。如遇其他情况,业主要进行谈判予以解决
并支付这些索赔引起的全部金额,并保障承包人免受直接或间接由此印起的索赔、起诉、
赔偿费、法庭手续费和其他有关开支。但是,如果按工程师的观点认为,这种索赔或其
中一部分是由于承包人不遵循和不履行第30.1条规定的应由他负的责任,则工程师可在与
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承包人未尽到责任而应承担的金额,而且这项业主应向承包人收
回的金额,可由业主从应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工程师要相应地通知承
包人并抄给业主。还应规定;如果业主正在商谈一项解决方案,而其中一部分金额要由承
包人负担时,业主要通知承包人并在达成解决方案之前同承包人协商。
水运 30.4如果工程特性要求承包人采用水运时,则本条款的上述规定中的“道路”
应解释为包括船闸、码头、海堤或其他与水路有关的结构。而“车辆”应相应地解释为包
括船舶,并起相应的作用。
其他承包商的机会 31.1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将执行他们的工作的合理机会
提供给:
(1)由业主雇用的其他承包商和他们的工人。
(2)业主的工人。
(3)由有权当局雇用在现场或附近进行合同以外的工作的工人;以及由业主签定的
与工程有关或附属于工程的合同所雇用的工人。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31.2遵循第31.1分项条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工程师的书面要
求,应做到:
(1)将承包人负责维修的道路或人行道,提供给其他承包人或业主或有关当局
使用,或
(2)允许他们之中任何人使用承包人的临时工程或现场的设备,或
(3)向他们之中任何人提供各种性质的其他服务,工程师应按第52条规定,确定要
加到合同价上的追加金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承包人要保持现场整洁 32.1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要使现场合理地不存在任何不
必要的障碍,承包人的设备和剩余的材料要妥善堆放或处置,要将残碴、垃圾或不再需用
的临时工程清理干净并运离现场。
完工后清理现场 33.1颁发每个接收证书时,承包人要把自己的设备、剩余材料、垃
圾和各种临时工程清理掉,并运离与其相关的那部分现场,使那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宜人,
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程度。但是,承包人认为履行缺陷责任期的义务所需用的材料,承包
人的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有权保留在现场上,直到缺陷责任期末为止。
劳 务
职员与工人的雇用 34.l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所有当地或外地工人
和职员的雇用和他们的支付与住房、膳食和交通。
关于劳务人员和承包人设备的定期报告 35.1如果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按他提出
的格式和间隔时间,递交定期报告来反映职员及由承包人随时雇用到现场的几种等级的工
人的数量,如工程师有要求,并应递交关于承包人设备的同样资料。
材料、设备和工艺
材料、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36.1所有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必须是:
(1)属于合同中所说的那类,并且和工程师的指示相符;
(2)随时要在制造厂加工地,在工地或者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工程师所要
求的试验,可能要在所有这些地方作试验,也可能在其中任何一处做试验。
在对这些材料或永久性设备进行检验,测定和试验时,承包人要提供通常所需的以下
协助:劳力、电源、燃料、存放地、仪器及工具,并且对用在工程上的材料,在使用之前,
要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对可能选择作的试验提供材料试样。
试样的费用 36.2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应提供试样的要求和意图,则承包人应自费提
供所有的试样。
试验费用 36.3属于下列情况的试验,承包人应承担试验费用:
(1)合同有规定或有明确意图的试验,或
(2)合同中详加叙述的试验(只指荷载试验,或为查证已完成的或部分完成的工程
的设计,是否能达到原来设想要它满足的任务所作的试验),其详细程度足以使承包人算
出试验价格或在投标书中作出报价。
未规定的试验费用 36.4如果工程师要求,作属于下列情况的试验:
(1)未规定或未预期安排的,或
(2)未详细列出试验内容的(指上面所述的试验),或
(3)工程师要求在现场之外或在被试验材料和设备的制造厂、加工、制备地之外的
地方进行的试验(虽然是预期安排的或规定的试验)。
如果以上试验表明这些材料、设备或工艺不能符合合同规定并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程
度,则试验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但遇任何其他情况则应执行第36.5分项条款的规定。
涉及未规定的试验时工程师的决定 36.5在按第36.4分项条款规定应执行本分项条款
时,工程师在和业主与承包人就此商定后应作出决定:
(1)按第44条款规定,承包人可以得到延长工期的时间。
(2)可以增加到合同价上的这类费用的金额。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送给业主。
对操作的检验 37.1工程师及由他授权的人可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和正在
为工程制造、加工、准备材料或设备的车间及场所,承包人要为进入这些场所的权利提供
各种方便和协助。
检查与试验 37.2对于根据合同应提供的各种材料和设备。工程师在其制造、加工或
准备期间有权进行检查和试验。如果材料和设备正在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里制造、
加工或准备,则承包人要为工程师获得在这些车间或场所作检查与试验的许可。这种检查
和试验并不解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任何责任。
检查和试验的日期 37.3对于按合同规定应对各类材料或设备进行的检查或试验,承
包人要同意工程师提出的时间和地点。工程师至少要在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有关他要进行
检查或出席试验工作的意图。如果工程师或他的授权代表未按商定时间出席,除非工程师
另有指示承包人可以进行试验,并作为工程师出席情况下所作的试验。承包人应立即将试
验数据的正式核定的复印件送交工程师。如果工程师未参加试验,则他应承认这些数据是
准确的。
拒收 37.4如果在根据第37.3条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材料或设备没有准备好进行检
验或试验,或按本条款要求得到检验、试验的结果,工程师断定其材料或设备有缺陷与合
同要求不符,他可以拒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工程师要陈述反对的理由i而承包
人应立即将缺陷消除,或确保使这些被拒收的材料或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工程师提出
对被拒收的材料或设备要在相同项目和相同条件下重作试验。因重作试验而使业主发生的·
一切费用,应由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商议后确定其数额,由业主向承包人收回。业主可
从应付的或将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回;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抄给业主。
检验 37.5工程师可以将检验和试验材料或设备的权力委托给一个的检验人。
这种委托应按第2.4分项条款办理,这种检验员应作工程师的一个助手。这种任命通知书
由工程师至少于14天前发给承包人。
覆盖前对工程的检验 38.1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部分不得覆盖或置于无法查
看的状态。承包人应为工程师对即将覆盖或置于无法查看状态的任何工程部分以及工程实
施之前的基础部分进行验收和量测,提供充分的机会。凡是工程的这种部分或基础已经或
即将准备好进行检验,承包人就要通知工程师,而工程师应及时出席并对这些工程部分或
这些基础进行验收与量测,不得无故拖延。除非他认为无必要出席,且相应地通知了承包
人。
剥露和凿洞 38.2工程师可随时指示承包人在工程的任何部位上剥露或凿洞或穿孔,
承包人应照做并负责复原、弄好。如果这部分工程的覆盖或置于无法查看状态,是符合第38.1分项条款要求的,并且是按合同规定施工的,工程师在和业主与承包人商议后应确定
承包人用于剥露、凿洞或穿孔及其复原,弄好的开支金额,并将其加到合同价上,并相应
通知承包人,抄送给业主。任何其他情况,均应由承包人负担一切费用。
拆除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设备 39.1工程师有权随时就下列事宜发出指示:
(l)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材料或设备、在其指示所规定的时间内运
离现场。
(2)代替以合格和适用的材料或设备。
(3)将工程师认为在下列方面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拆除并正确地重新做好;尽管
以前对该工程做过某种试验或进行过中间付款:
1)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
2)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或其设计应由承包人负责的部分。
承包人不服从 39.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工程师的指示,或者在合
理的时间内不行动,业主有权出钱雇用别人来执行这种指示,其发生的所有费用或杂费,
将由承包人付给业主,其金额由工程师和业主及承包人商议后决定。该款由业主从应付给
或将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工程师要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送给业主。
中 止 施 工
工程暂时停工 40.1工程师作出停工指示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
式停止对工程或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在停工期间,承包人要按工程师的要求妥善地对该
工程或该部位作必要的保护与保卫。除非停工属于下列情况:
(1)合同上另有混定。或
(2)由于承包人违约或破坏合同而停工或停工的责任在于承包人;或
(3)因现场气候条件而不得不停;或
(4)为合理进行工程或为了工程或其任何部位的安全而有必要停工者(停工的必要
性来自工程师或业主的行为或违约或第20.4分项条款所述的应除外),则第40.2分项条款
是适用的。
中止施工后工程师的决定 40.2当按第40.1分项条款规定可适用本分项条款时,工程 师应和业主及承包人商议后作出下列决定:
(1)按第44条款的规定,承包人可延长工期到多长时间。
(2)承包人因这些停工而发生费用所应增加到合同价上的金额。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送给业主。
持续84天以上的停工 40.3如果工程师书面指示将工程或其一部分停工,而在停工之
日起的84天内工程师未给予复工许可,除非这些停工是用于第40.1分项条款中的(l)、
(2)、(3)或(4)项范围之内的,承包人可以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工程师在收到通知
后28天内准许对所停的工程或一部分进行施工。如果在所述的时间内仍未发给复工许可,
则承包人可以作出,但并不是必须作出以下选择:即当停工只影响工程的一部分时,可将
该部分视为按第51条规定作为被减的一项,并向工程师发出相应通知;当停工影响整个工
程时,可将停工视作业主违约事件,按第69.1分项条款的规定,终止他按照合同的雇用关
系,随之执行第69.2和第69.3分项条款的规定。
开工和拖期
工程的开工 41.1承包人收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可能的条件下尽快开工。
在中标通知书之后,多长时间内发出开工通知,在投标书的附录中应阐明。随后,承包人以应有速度进行工程施工,不得拖延。
现场及其进出道路的占用 42.1除了合同指明者外,还要指明:
(1)随着不同时间承包人可占用不同范围的现场,及
(2)按照合同要求的施工顺序将这些地区交给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开工通知,业
主让承包人占用以下现场;
(3)相应大小的现场范围;
(4)按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进出道路,以便承包人能开工和按第14条所说的进度计
划(如有)进行施工,如果没有此种进度计划时,则按承包人给工程师并抄送给业主的通
知中建议的合理的进度进行施工。业主应随着工程的进展随时允许承包人扩展占用部分现场,以便承包人按进度计划或承包人的建议进度迅速开工。
未将现场交付占用 42.2如果业主未按第42.1分项条款将现场交付占用,使承包人受
到拖期及(或)支付了费用,工程师应在和业主与承包人商议后,作如下决定:
(1)按第44条款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延长工期的时间,及
(2)可以增加到合同价上的这笔金额。
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和抄送给业主。
道路通行权及设施 42.3承包人要负担他所需要的进出现场专用或临时的道路通行权
的所有费用和税款。承包人还要自费解决施工所需要的现场外部的任何附加设施。
完工期 43.1整个工程和如果在投标书附件中要求按分部工程来规定完工期限的,则
应按第4规定,以投标书规定的整个工程或该分部工程的完工期限内完成,此期限应从
开工之日起,并考虑按第44条所允许延长的时间。
延长工期 44.1当有下列情况:
(1)额外或附加工作的数量或性质,或
(2)本合同条款中所述引起拖延的任何原因,或
(3)特殊反常的气候条件,或
(4)业主造成的延误,妨碍或阻挠,或
(5)可能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但不含由于承包人对合同的违约或妨碍而引起的或
应由他负责的情况。
以上情况使承包人有理由延长整个工程或其分部工程或局部工程的完工期时,则工程
师应和业主与承包人磋商后,确定应予延长的天数,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送给业主。
承包人发出通知和提出细节报告 44.2承包人已经提出以下文件时,工程师可不必作
出决定。
(1)在事件初始发生后28天内报告过工程师,并抄送过业主,和
(2)在通知工程师后28天内,或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要向工程师提交
自己认为有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细节报告,以便有可能及时调查核实。
延期的临时决定 44.3当事件在继续发展,使承包人不可能按第44.2(2)分项条款的规定在28天内交出细节报告时,如果承包人在28天内并给工程如一分阶段性的细节报告,
并在事件引起的后果结束后的28天内交出最终细节报告,则承包人仍可获得工期的延长。
工程师收到阶段性细节报告时,要及时作出临时延期的决定,而收到最终细节报告时,工
程师应审查所有的情况,并确定一个该事件造成的工期延长的总天数。上述两种情况,工程师都要通知承包人并抄送给业主。最终的审查不得将工程师确定过的延长天数减少。
工作小时的 45.1在合同中无相反规定时,没有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在夜间或当地
公认的休息日进行工程施工,除非是为了拯救生命、财产或为工程师安全所不可避免或绝
对必要的工作,此时承包人要立即通知工程师。本条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性地采用多班制
工作的工程。
施工速度 46.1如果由于某一原因承包人不能给予延长工期的权利,按工程师的意见,
工程或其分部工程在任何时刻的进度过慢,不能保证完工期时,工程师要为此通知承包人,
后者应立即采取经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步骤,加快进度,以便与完工期相符合,承包人无权为
此提出增加费用。如果为执行本条款工程师通知的需要,承包人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当地
休息日工作时,他有权请求工程师同意。但是,承包人为满足他按本条款所规定的义务所
采取的步骤要使业主增加监理费用,则工程师应和业主与承包人商议后确定其金额,并由
承包人补偿给业主。业主可在应付给承包人的或将付给他的任何款项内扣除。对此工程师
要通知承包人和抄送给业主。
拖期损失赔偿费 47.1如果承包人未能符合第4款所规定的整个工程的完工期,或未在第43条所指出的有关时间内完成适用本条款的分部工程的话,则承包人要按投标书附
件所述的有关每天或不足一天的赔偿金额目向业主支付违约损失赔偿费,而不是作为一种罚
款(只指承包人此项违约金额),此金额按有关的合同规定,完工期与整个工程或有关的分部工程的接收证书所述实际日期间的差额,并以投标书附件所述的最多天数为限来计算。
业主可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或将付给他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这些损失赔偿费,也可以用其他
方法收取。损失赔偿费的付款或扣款,不解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责任和按合同应尽的义务
和责任。
损失赔偿费的折减 47.2在整个工程的合同完工期或适用的分部工程的合同完工期之
前,如果已经对其部分工程或分部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则工程或该分部工程的剩余部分
的拖延工期损失赔偿费,即上达接收证书颁发日期之后所拖延的那部分时间的赔偿费,在
合同中没有其他规定时,应按已发证书部分的工程金额被除于整个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总金
额所得的比率来折减。但是本分项条款的规定,只适用于损失赔偿费的每天费率,不影响
其限额。
接收证书 48.1当整个工程基本完成,并满意地通过了合同指定的各项完工试验,承
包人可以将此情况连同保证在缺陷责任用中以应有的速度完成扫尾性工作的书面保证函一
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给业主。这个通知与保证文件应认为是承包人向工程师提出发放工
程接收证书的一种请求。在上述通知发出后的21天内,工程师或是给承包人颁发接收证书,
证书上说明工程师认为工程按合同要求基本完成的日期,并抄送业主;或是书面向承包人
详细指明工程师,对在颁发证书之前承包人还要做的所有工作的意见。工程师还应通知承
包人,关于在上述指示之后和完工前可能出现的影响基本竣工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在完成
了通知中所规定的工程和弥补了其中所说的各种缺陷,使工程师满意后21天内,即能收到
接收证书。
单项或分部工程的验收 48.2承包人可以按第48.1条款所列的同样程序提出请求,工
程师据以颁发下列接收证书。
(1)在投标书附件中单独规定有完工时间的任何分部工程;或
(2)永久工程的任何不可分割的部分,已经完成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而按合同规
定已由业主占有或使用者;或
(3)由业主在完工前选定要占有或使用的永久工程的某个单位工程(这种提前占有
或使用不是合同中作出规定的或未经承包人同意仅作为一种临时措施的)。
部分工程的基本竣工 48.3如果永久工程的某个部分已基本竣工,并满意地通过了合
同所指明的各种完工试验。工程师可以在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发给这部分永久工程的。;“接收
证书”并认为在发给这个证书后承包人应保证在缺陷责任期间内,以应有速度完成这部分
永久工程的扫尾性工作。
表面要复原 48.4在整个工程完工之前所发的永久工程的任何分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
接收证书,除非在“接收证书”上有明确说明,否则不能被认为已确认任何地面或地下要
求复原的工作已完成。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 49.1本合同条款中,“缺陷责任期”是指投标书附件中所述的“缺陷责任期”,其计算是从:
(1)根据第4款由工程师证明的工程基本竣工的日期起,或
(2)当工程师按第4款规定颁发的证书不止一个时,分别从各个证书中所指定的
日期算起,而与缺陷责任期相关的“工程”“词的含意,亦应作相应的理解。
扫尾性工作和弥补缺陷工作的完成 49.2为了预计在缺陷责任期满期后尽快地将工程,
除了合理的磨损和损耗之外,按合同要求和条件交付给业主,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
包人应做到:
(1)如果在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还有扫尾性工作,在该日期后要尽快加以完成,和
(2)在“缺陷责任期”内或期满后14天内,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根据验收检查而提
出需要进行的休整,重做和弥补缺陷,矫正收缩及其他故障等等工作,承包人均应做好。
修补缺陷的费用 49.3第49.2(2)条所涉及的工作,如果工程师认为是由于下列原
因引起的,则承包人应自费执行工作。
(1)使用的材料、设备或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2)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该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错误,
(3)承包人疏于或没有遵守合同明显规定的或意指的承包人义务。
如果工程师认为进行这些工作的必要性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则他应根据第52条款的
规定,决定应增加到合同价上的金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抄送给业主。
承包人未执行指示 49.4如果承包人一方违约,不在适当的时间内执行上述指示,业
主有权雇用并支付给其他人来完成这些任务。如果工程师认为,这些任务根据合同属于应
由承包人自费履行的义务,则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由工程师同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其
金额,由业主向承包人收回,业主可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或将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工程师要相应地通知她人并抄送给业主。
承包人要进行调查 50.1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工程上出现了任
何缺陷、收缩或其他故障,工程师可以指示承包人在他的指导下,调查它们产生的原因,
并抄给业主。除去这些缺陷、收缩或其他毛病的调查工作,按合同规定属于承包人的责任
者外,工程师应和业主与承包人商议后,确定应加进合同价上的承包人进行调查所花的费
用金额,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给业主。如果这些缺陷、收缩或其他毛病是承包人的责任,
则承包人要承担上述调查所需的费用,并按第49条的规定自费修复这些缺陷、收缩和其他
毛病。
改变、增加和减少
变更 51.1工程师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或数量、进行他认为必要的
改变,他有权为此目的或他认为恰当的其他理由指示承包人按他的要求办,而承包人则要
按其指示执行下列工作:
(l)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程的工作量。
(2)取消任何这类的工程(但如果该项工作系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去实施,则不得
取消)。
(3)改变任何这类工程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轴线、位置和尺寸。
(5)实施某种为使工程完备所必需的附加工程。
(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既定的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的安排。
这些变更并不以任何方式,使合同无力或无效,然而这些变更如有影响,则应按第52
条规定进行估价。但如果是由于承包人负责的某种违约或毁约而必须发出的工程变更命令,
则由于这种违约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变更指令 51.2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作任何变更。但如果增加或减少不是
由于工程师按本条款发出指令的缘故,而是因为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内列出的数量,
则不要求对增减工程量另发指令。
变更工程的估价 52.1所有属于第51条所述的变更和要求按第52条款的要求来确定其
合同价的增加值(运用本条规定时称之为“工程变更”),如果工程师认为适用的话,
可用合同所列的单价和价格来进行估算。如果合同内未包含适用于工程变更项目的单价或价
格,则在适用的范围内以合同中的单价和价格作为评价基础;如不可行,工程师应和业主
与承包人商议后。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定合适的单价或价格。当达不成协议时,工程师可
按自己认为恰当的金额确定单价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和抄送给业主。在单价或价
格商定或决定之前,工程师要确定临时单价或临时价格,以便能将这些已定的帐单包括在
按第60条款颁发的证明中。
工程师有决定单价的权力 52.2如果工程师认为变更工程的性质和数量关系到整个工
程或其某个部分的性质和数量,由于这些变更工程的缘故,使得合同上列出的所有工程项
目的单价或价格都不适用或不可行,则应由工程师和业主及承包人商议后,定出一个工程
师和承包人都同意的合理的单价或价格来。如果意见不一致,工程师必须确定一个他认为
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井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抄送给业主。在单价或价格同意或确定前,工
程师要确定临时单价或价格,以便能将确定账单的付款事宜包括在按第60条所须发的证明
中。
此外,工程如按第51条款而指令进行的变更工程如要按第52.1分项条款或本分项条款
的规定计价时,必须是在发出这种指令之日起14天内和变更工程开工之前发出如下通知:
(1)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师表明他要求额外付款或要求变更单价和价格的意图。
(2)工程师发给承包人表明他想变更单价或价格的意图。
变更费用超过15% 52.3如果在发出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时,发现由于下列原因:
(1)按第52.1分项条款和第52.2分项条款规定计算的全部变更工程费用,和
(2)对工程量表所列的估计工程量而加以量测结果所得出的全部调正费用额,但
不包括备用金、按日计工的费用和按第70条款进行的价格调整数。
而不是因为任何别的原因,使合同价增加或减少量合在一起的数额“有效合同价”的15%,(在本分项条款中有效合同价指:不包括已有的备用金和按日计工费用),
在发生了这种情况时(虽然已按本条款任何其他分项条款采取了措施),工程师应和业主
及承包人协商确定应在合同价上增加或减少的金额。当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工程师应
在考虑承包人执行合同中的现场和综合管理费后加以确定。工程师要将按本分项条款作出
的决定通知承包人和抄送给业主。这个金额仅指增加或减少有效合同价15%的那部分。
按日计工 52.4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或愿意,他可以发出将变更工程按日工计价的指
令。此时,承包人将按合同中的按日计工方案中规定的条件和他附在投标书上的单价和价
格得到对变更工程款的支付。
承包人要向工程师提交可以证明他已付出多少金额的收据或其他凭据,在备料订货前
应交出对材料的报价单,供工程师批准。
以日计工为基础的这些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每日应交给工程师一式两份雇
用的全体工人的姓名、工种和工作时间的确切清单。还要提交一式两份报告,写明在工程
上所用的承包人的设备和所有材料的规格与数量。但不包括在按日计工表中已列有按百分
比加价的承包人的设备。每份清单和报告,如果无误或得到同意,则工程师要签字并退一
份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在每个月的月底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标了价的关于所用的劳力、材料和设备的
报告(不包括前述例外借况)。如果这些清单和报告不完全和不准确时,承包人无权得到
付款。同时,始终要有这种规定:如果工程师认为由承包人按前述规定送来的清单和报告
是不可行的,工程师仍然有权决定这些工程的付款金额。可按已经满足于工程上的时间和
劳力、材料以及承包人的设备的数量按日计工制支付,也可按工程师认为公平和合理的金
额支付。
索 赔 程 序
索赔通知 53.1尽管合同中还有某些其他规定,如果承包人想提出额外付款的索赔要
求,无论是否依据本合同条款的某一条款,他都应在事情初发时起的28天内,将其意图通
知工程师并抄给业主。
当时的记录 53.2在发生了第53.1分项条款所述的事件时,承包人应作好能合理地支
持他希望随后提出索赔所必需的当时的记录。工程师在收到按第53.1条所说的通知后,在
未必承认业主负有责任的前提下,要检查这些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适当的或
与通知中所说索赔有重大作用的现场记录。承包人要允许工程师检查按本分项条款要求所
保持的所有记录,且当工程师提出要复印件时,应予提供。
索赔的证实 53.3在发出第53.1分项条款所指通知后的28天内或者经工程师同意的合
理时间内,承包人要给工程师一份分细目的索赔金额帐单和索赔所根据的理由。当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继续存在的作用,则该帐单应认为是中间帐单,承包人要按工程师提出的合理的时间间隔,提交有累积索赔金额的进一步的中间帐单和进一步的依据。如果中间性
的账单是送交工程师的,承包人要在事件的影响结束之后的28天内,提交一份最终账单。
如果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要把与本分项条款有关的已送给工暖师的所有账单抄送给业主。
未能符合要求 53.4如果承包人关于他想要进行的索赔未能符合本条款中的规定,他
只有资格获得不超过按工程师或按第67.3分项条款指定对索赔进行估价的仲裁人,或仲裁人们认为根据当时记录可以核实的索赔金额(不管这些记录是否已按第53.2和第53.3分项
条款的要求提交给工程师考虑)。
索赔的支付 53.5如果承包人提供了足够充分的细节,使工程师能确定应支付的金额
时,承包人将有权把它列入中期账单,由工程师遵循第60条款规定,、与业主和承包人商议
后可决定应付给他的索赔款。如果这些详细情况不足以作为整个索赔的依据,则承包人有
权得到工程师认定能作为依据的那部分索赔的支付。同时工程师要将按本分项条款所作出
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给业主。
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只许用在本工程 54.1所有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
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至现场后,即被认为只打算在本工程施工用。除了在现场内由一处
移动至另一处以外,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它们或其一部分搬移出现场。但是,
为运输职员、工人、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设备或材料而出入现场的车辆,不必取得
同意。
业主不负赔偿责任 54.2除了第20条和第65条所提及的外,业主对上述承包人的任何
设备、临时工程成材料的丢失或损坏,在任何时候都不负责任。
清关 54.3当有必要时,业主须尽最大的努力协助承包人将他的设备、材料和工程所
需的其他物品,办理通过海关的清关手续。
承包人设备的再出口 54.4如工程所需而进口的承包人的任何设备,如按合同条款可
以撤出使用,当有要求时,业主须尽最大努力协助承包人取得某些必要的部门同意,
以便由承包人将这些承包人的设备再出口。
租用承包人设备的条件 54.5倘若发生如第63条款所述终止合同的情况,在为了取得
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由承包人租用的设备的继续可用性,则要有租用的协议,承包人才能
将他所租的某个设备运到现场(此协议不包括分期付款订购协议),终止合同在生效日起
7天内,如果业主提出书面要求并保证承担从那天起的全部租金,则这些设备的主人应将
这些设备,以在各方面与原来租给承包人相同的条件租给业主。除非按第63条款所规定的
情况,业主有权让他所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来使用这些设备去完成和施工工程及弥补其任何
缺陷。
执行第63条款的费用 54.6当发生业主为按第54.5分项条款租用承包人设备而签定协议时,则业主根据这种协议规定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印花税),均列入协议中并被认为是执行第63条款时,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中缺陷的费用的一部分。
列入分包合同的条款 54.7当承包人为实施工程的任何一部分而需拟订分包合同时,承包人要在这种分包合同中(参考或不作参考),规定分包人运至现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要按本条款的规定办理。
工程量计算
工程量 55.1工程量表中所列的数量,是对工程的估算值,不能作为承包人为满足合
同中规定的职责所施工的工程的实际和正确的数量。
工程的计量 56.1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要用量测方法查明和确定符合合同规定的工
程价值并按照第60条的规定,将该价值支付给承包人。当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某个部分进
行量测时,他应通知承包人的授权代理人,其代理人应:
(1)立即参加与指派合格代表,协助工程师进行这种量测工作。
(2)提供工程师要求的全部详细情况。如果承包人未参加或偏派或未派代表参加,
则工程师量测的或批准的量测值,应作为这部分工程的正确的量测数据。对于要根据记录
和图纸测定工程量的永久工程,工程师要随工程的进展作好记录和图纸,而承包人当接到
书面通知要求进行这项工作时,应在14天内出席,配合工程师一起检查和核准这些记录和
图纸,如果同意这些记录和图纸的话,就在上面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检查、核对工作,
则记录和图纸就被作为正确的。如果承包人在检查核对了这些记录和图纸之后,不同意或
不予签字,则应在检查核对之日起的14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相应的通知,申诉他认为有错
误的记录和图纸,否则就仍要将这些记录和图纸看作正确的。收到这些通知后,工程师要
重新审阅记录和图纸,并加以确认,或进行修改。
量测方法 57.1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无论有什么一般习惯或当地习惯,工程要按
净尺寸丈量。
一次性计价项目的分项价格 57.2为了根据第60.1条规定提交报告,承包人要在收到
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对包含在投标书中的每一项一次性计价项目的
分项价格资料。这些分项价格应由工程师批准。
备 用 金
备用金的定义 58.1“备用金”是指包括在合同内,且在工程量表中指明将用于工程
任何一部分的施工或提供物资、材料、设备或技术服务、或供意外用途的金额,要按工程
师的指令,可以完全不用,也可以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承包人仅当工程师根据本条款而确
定的同备用金有关的那一部分施工工作、供应或意外用途的金额才有权取得。工程师要通
知承包人根据本分项条款作出的决定,并抄送给业主。
备用金的使用 58.2对每一笔备用金,工程师均有权发出指示,要求下列成员进行工
程施工或提供物资、材料、设备和技术服务:
(1)如由承包人提供,则承包人有权获得按第52条款规定所确定的金额。
(2)如由按下文所定义的指定分包人提供,则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将根据第59.4
分项条款来确定和支付。
出具凭证 58.3除投标书中标有单价或价格的工程项目之外,承包人要向工程师出具
有关备用金开支方面的全部报价单、、凭据和帐单或收据。
指定的分包人
“指定的分包人”的定义 59.1业主或工程师已经或正在指定,选择和批准的,为合
同中备用金项目的施工或提供物资、材料、设备和技术服务的一切专业人员、商人、零售
商和其他人员,以及一切依合同规定承包人要分包给任务的人,在完成上述各项任务时,
都应被认为是承包人的分包人,并在本合同中称为“指定的分包人”。
指定分包人,与对指定的反对 59.2业主或工程师不能要求承包人雇用或认为承包人
有责任雇用他有理由反对雇用的某个指定的分包人,以及拒绝与承包人有签定含有如下条
文的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人:
(1)指定分包人对于分包合同中所包含的工程施工或物资、设备和技术眼务等多方
面的项目应对承包人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即要能使承包人卸掉按合同条件向业主所负的
责任和义务,并要解除承包人受损和保障承包人的利益,使他免受由于未尽到责任或未履
行义务而被索赔、起诉、赔偿损失费、法庭手续费等所有费用和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的开
支;和
(2)指定的分包人要使承包人不受损失和解除承包人对由于指定分包人和他的代理
人、工人和雇员的疏忽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履行合同而不恰当地使用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
程所造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一切索赔。
对设计的要求应明确表达 59.3如果同备用金有关的服务,包括永久工程某个部分或
某个配套设备的设计或技术说明方面的内容,则这种要求应在合同中有明确叙述,并要包
括在指定的分包合同内。指定的分包合同中有规定,提供这种服务的指定分包人要使承包
人不受损失,并要解除承包人由于这些服务而引起的,或由于未履行这些责任或义务而引
起的所有的索赔、起诉、赔偿损失费、法庭手续进资与其动起的一切有关开支。
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 59.4对由某指定分包人所施工的所有工程或提供的物资、材料、
设备和服务,承包人有权得到:
(1)根据分包合同和工程师的指示,按实支付结算款。
(2)如有由承包人提供的劳务人员,其支付金额按列入工程量表中的数额。或者由
工程师根据第58.2(1)来的规定所作的指令按第52条确定其金额。
(3)关于其他一切费用和利润,其金额是按已付的或应付的实际价格的百分数计算
出来的,在工程量表中对有关备用金项自的百分率已经有规定,则按由承包人填写的该项
的百分率计算;如果没有规定则按承包人在投标书附件中所注明的百分率计算;而如果某
个专项在工程量表中对此已经作过规定,则可重复使用之。
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证明 59.5在按第60条规定,发放任何包括指定分包人完成的工
程,或提供物资、材料、设备或服务的支付的证明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应有
的证据,证明所有过去证书中所有指定分包人施工或提供物资、材料、设备及技术服务而
应支付的款项,扣掉保留金,承包人已经支付或已经清帐。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这种证明,
则承包人必须:
(1)以书面材料使工程师同意他扣压或拒绝支付这些残项是有正当理由的;和
(2)向工程师提出合理证据,证明他已经将这些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了指定分包人。
据此业主凭工程师的证明,可直接向指定分包人支付在指定的分包合同中规定应付给他的
而承包人未付的全部款项,扣除保留金,并从业主应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内扣回,
以抵消业主巳经支付的金额。
此外,在工程师已作过证明而且业主已如上所述进行了直接支付的情况下,工程师在
关于向承包人付款的证明中,要从其金额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金额,但按合同条规应该发的证明不应扣压或拖延。
证明和付款
月结算单 60.1每个月份的月底之后,承包人应该提交给工程师六份结算单。每份均
应由经过工程师按第15.1分项条款批准的承包人代表签字。结算单格式按工程师随时指明
的格式,列出承包人自己认为到月底为止应得的下列各个方面的款额:
(1)所施工的永久工程的数额。
(2)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他项目,包括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按日计工量等。
(3)按投标书附件中所要求的,材料总额和由承包人供货至现场为永久工程配
套,但尚未安装到工程上的设备的百分率。
(4)按第70条款规定的调整值。
(5)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收取的其他费用。
每月付款 60.2工程师接到月结算单后,在28天之内应向业主证明他认为应该付给承
包人的结算款额和可支付的项目,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首先应按投标书附件内所规定的扣款百分数,对承包人按第60.1条(1)、
(2)、(3)和(5)项规定有权得到的金额计算保留金,直到所扣保留金额已达到投
标书附件内规定的保留金限额。
(2)其次是对第47条款之外由承包人应付给业主的和可以支付给业主的款项的
扣除。
但是,如果本分项条款规定的支付,在扣除了所有的保留金与扣款之后,其净值少于
投标书附件内所述的中间性证明书的最小金额,则工程师可不对这些付款作证明。
尽管有本条款或合同其他某些条款的规定,如果合同要求有履约担保,在承包人提交
经过业主同意的履约担保之前,工程师将不作出关于付款的证明。
保留金的支付 60.3(1)在发出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时,则保留金额的一半;或者
在发出分部工程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接收证书时,按工程师关于这部分永久工程所占比
例的保留金额,将由工程师作出对承包人付款的证明。
(2)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工程师应作出向承包人支付另外一半保留金的证明,
其先决条件是:如果永久工程的不同部分或不同分部工程按第4款实行不同的缺陷责
任期,则在执行本分项条款时,缺陷责任期满期的含义应理解为最后一个责任期的满期。
还规定,如果在该时刻,承包人还有按照第49和第50条款的要求必须继续完成的某些
工作,则工程师有权扣发证明,直到工程师认为保留金的金额能与需要继续进行的工作的
费用持平。
对证明的校正 60.4工程师可以发出中间性证明,对以前由他发出的证明进行校正或
修改,以及如果任何工程干得使他不满意,他有权在中间性证明中取消或减少这项工程的
金额。
完工结算单 60.5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发出后的84天之内,承包人应交给工程师一份
按他批准的格式作出的完工结算单,并附有详细支持文件,指明:
(1)到接收证书上所说的日期止,按照合同完成的所有工程的最终金额。
(2)承包人认为应支付给他的其他款项。及
(3)承包人认为按照合同将成为应支付给他的款项的估算金额。
各种估算金额应分别开列在完工结算单内,工程师要按照第60.2条款规定,对支付作
出证明。
最终结算单 60.6在按第62.1分项条款发出解除缺陷责任证明书之后的56天之内,承包人应交给工程师一份按照他批准的格式并附有支持文件的最终结算单草稿,供工程师考
虑,详细列出:
(l)按照合同,所出的全部工程金额。
(2)承包人认为按合同规定应再支付给他的款项。
如果工程师不同意或不能证实最终结算单草稿的某些部分,承包人要按工程师的要求
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按双方商定的意见,对草稿进行修改。然后,承包人按所商定的内
容编写最终结算单,交给工程师(在执行本合同条款时,称之为“最终结算单”)。
解除 60.8在交最终结算单时,承包人应交给业主并抄送给工程师一份书面的解除义
务文件,确认最终结算单的总数表示了由合同发生的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应付给承包人的所
有金额的全部和最终的结算。此外,这种解除义务书只有在根据60.8分项条款而发出的
最终证明中所列应付款已付清之后以及,第10.1分项条款所述的可能有的履约保函,已退
还给承包人之后,方能生效。
最终验收证书 60.8工程师在接到最终结算单和书面解除义务文件后的28天之内发送
给业主,并抄送给承包人一份最后的验收证书,要说明:
(1)工程师认为最终结算单的金额是根据合同最后应支付的金额。
(2)总结业主以前支付过的所有金额和根据合同,业主应持有的总债权,除去第47
条款之外,如果有差额的话,则写明业主要付给承包人的金额或承包人应付给业主的金额。
业主义务的终止 60.9除非承包人在他的最终结算单和第60.5分项条款所说的完工结
算单中提出索赔要求,否则,业主对承包人由于合同或工程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
何事由和问题,不承担任何义务(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发出之后发生的事情或有关问题除
外)。
付款时间 60.10工程师依照本条款或合同其他某个条件的规定,发出伪任何中间性
证书中所列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按第47条款的规定,在这种中间性证书送交业主之后
的28天内,应由业主付给承包人;或者对第60.8分项条款所述的最终验收证书而言,在送
交业主之后的56天内,要付给承包人。如果业主未在所限定时间内付款,则业主要按投标
书所说的利率,从应付而未付款之日算起,对所有未付的款额均付给承包人利息。
本分项条款的规定,不损害承包人按第69条款规定所应有的权利。
只有解除缺陷责任证书可作为批准书 61.1只有第62条所说的解除缺陷责任证书,才
可认为是工程的批准书。
解除缺陷责任证书 62.1直到工程师在一份解除缺陷责任证书上签字送给业主并抄给
承包人时,才可认为合同已经完工。在该证书上要写明承包人应该完成他的义务,实施工
程完工并弥补其缺陷,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程度的日期。在缺陷期满期后28天之内,或者如
果永久工程的不同部分和分部实行不同的缺陷责任期时,则在最后一个责任期满期之后的
28天内;或者对按照第49条和第50条款而指示进行的工作在完工并使工程师满意的时候,
工程师应发出解除缺陷责任证书。此外,解除缺陷责任证书的发放,不能作为根据第60.3
分项条款给承包人支付保留金的第二部分的一个先决条件。
未完结的义务 62.2即使发出了解除缺陷责任证书,但承包人和业主对发生在发出解
除缺陷责任证书之前且到发出证书时,仍未完结的合同义务均须继续负责。从确定这些义
务的性质和范围而言,要认为合同对合同各方仍是有效的。
补 救 措 施
承包人的违约 63.1如果按照法律认为承包人无力支付他到期的债务;或者自愿或不
自愿地进入破产、清偿或解散(为联合或改组而进行的自愿清算除外),或者无力偿还;
或者与他的债权人作出某种安排或转让一定的利益;或者同意在其债权人的监督委员会的
监管下执行合同;或者其资产的实质性部分已被指定了接收人、监管人、受托人或清偿人;
或者如果根据有关债务整顿、安置和重新调整的法律或法规,已开始对承包人进行起诉,
或者已通过了有关解约或清偿的判决,或者已实施某些步骤将承包人资产的实质性部分置
于抵押权利之下;或者关于承包人和他的财产,已发生某个行动或事件而根据任何现行法
律,可起到同前述行动或事件有相类似的作用:或者承包人违反第3.1分项条款的规定;或
强制扣押了他的货物;或者工程师向业主出具证明,并抄送给承包人,表示他认为承包人
有下列行为:
(1)已经放弃合同。
(2)没在正当理由,不能够:
(a)根据第41.1分项条款的规定将工程开工。或
(b)在收到按第46.1分项条款发出的通知后28天内进行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施工工作。
或
(c)在接到按第37.4分项条款发出的通知或按第39.1分项条款所发出的指示后,28天内不予执行者。或
(d)无视工程师以往的书面警告,仍固执地或公然地疏于履行他的合同义务。或
(e)违反了第4.1分项条款的规定。
则业主可在通知承包人后的14天进驻现场和工程,在并不解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职责
与义务;也不影响业主或工程师按合同所具有的权利和权力的情况下,终止承包人的雇佣
关系,而自己完成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来完成工程。业主或他雇佣的其他承包人,为完
成工程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中他或他们认为合适的那一部分。
终止合同日的资产清理 63.2在业主进驻并终止合同后,工程师应在尽快可行的时间
内,单方面地或知照各方后,或进行过他认为适当的调查和询问之后,作出决定和发出下
列两点的证明:。
(1)在进驻现场和终止合同的时候,承包人在执行合同方面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已经
合理地取得的或合理地积累金额(如果有的话),和
(2)被认为未使用或只部分使用过的材料、承包人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终止合同后的付款 63.3如果业主根据本条款终止承包人的雇用关系,则在缺陷责任
期期满之前,直到将业主所发生的施工与完工费用和缺陷修补费用、完工拖期赔偿费(如
有)和其他各种费用计算出来,且该数额业经工程师证明时为止,他没有义务进一步向承
包人支付任何合同款项(包括各种赔偿费)。此时,承包人有权接受的金额只限于经工程
师证明,如果由他妥善完成工程时可以付给的金额中扣除所说的金额之后的付款额(如有)。
如果该扣款金额超过了由承包人妥善地完工时可以付给他的款额,则承包人必须在被要求
付款时将超出部分的金额付给业主。此款应作为承包人对业主的一笔债务,理应偿还。
协议书受益的转让 63.4除非法律禁止,否则如果工程师在第63.1分项条款中所说的
进驻和终止合同后的14天内发出指示,则承包人要将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提供任何物资或
材料或服务及(或)执行某个工程的协议书受益转让给业主。
紧急维修工作 .1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缺陷责任期间,如果由于工程或其某
一部分出现某些事故或过失或其他事件,工程师意见为了工程的安全起见,有必要进行紧
急维修或其他工作,而承包人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项工作,工程师考虑有必要时,业
主有权雇用与支付给其他人员来执行这些工作。如果由业主进行的这些工作或修理的项目,
工程师认为根据合同是应该由承包人自费完成的,则由此而产生的或间接产生的所有费用,
使由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商议后确定其金额,由业主从承包人处收回,该款可以由业主
从应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任何金额中扣除,对此工程师要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抄送给业
主。此外,任何这种紧急情况发生后,工程师必须以实际可能的最快速度通知承包人。
特 殊 风 险
对特殊风险没有责任6.1凡是第65.2分项条款所列特殊风险所造成的后果,不论是
通过豁免的方法或其他方法,承包人均不对下列情况承担责任:
(1)工程的损伤或毁坏,但是在所述的特殊风险发生之前,按第39条款规定宣告为
不合格的工程除外,或
(2)业主或者是第三者的财产的损坏或毁灭,或
(3)人身伤亡。
特殊风险 65.2特殊风险指:
(1)第20.4分项条款中(1)、(3)、(4)和(5)各项所指定的风险。
(2)第20.4分项条款的(2)项中所指定的同要进行工程施工的国家有关的风险。
特殊风险对工程造成的损失 65.3如果工程本身或位于现场或靠近现场,或正在向现
场运输的材料或永久性设备,或承包人的设备,因任何上述特殊风险而毁坏或损伤,则需
按时施工的永久性工程和毁坏或损伤的永久性设备及材料,在按工程师所要求或工程完工
所必要的范围内,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就下列项目得到付款:
(1)对工程所遭受的这些损伤或毁坏进行恢复。
(2)更换或修复这些器材或承包人的设备,工程师将确定一笔根据第52条款应加到
合同价上的附加额(在替换承包人设备的情况下,要包含工程师认定的公平的市场价格),
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且抄送给业主。
抛射物、导弹 65.4“不管何时何地,如果发生由于地雷、、炮弹、手榴弹或其他
抛射物、导弹、军火或战火炸药的爆炸与冲击所产生的损伤、毁坏或人身伤亡都要作为所
谓的特殊风险的后果。
特殊风险所引起的增加费用 65.5除了承认按合同其他规定有权得到的支付之外,
凡是由于上述的特殊风险,包括下面所述的爆发战争的条款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或伴
随而产生的任何工程施工费用)业主均要再付给承包人(但在发生任何特殊风险之前,就
按第39条规定宣告为重建工程的费用除外)。但承包人一旦发现这类费用,必须立即通知
工程师。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商议后,确定承包人与此有关费用的数额增加到合同价
上,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与抄送给业主。
爆发战争 65.6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在世界任何地区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对
工程施工产生财务上或其他方面的重大影响,在按本条款规定终止合同之前,承包人要继
续尽最大努力完成工程施工任务。此外,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间内,业主有权通知承包人
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种通知后,除了本条规定的和履行第67条款所需的各方权利外,合
同即行终止,但不损害双方关于过去发生的违反合同事件的权利。
合同终止时承包人设备的运出 65.7如果合同照第65.6分项条款的规定而终止,承包 人要尽快地将他所有的设备运出现场,并给予分包人以同样的方便,将设备运出。
终止合同后的付款 65.6如果合同如前述被终止,业主要按合同规定的单价和价格,把未包括在合同终止以前所施工的工程付款中的数额或项目支付给承包人,并另加下列费用:
(1)工程量表内的任何施工准备项目中对已经完成的工作或者提供服务,而应支付
的金额以及已经部分地进行或提供而应支付适当比例的金额。
(2)为工程需要而定货的各种材料、设备或物资中已发交给承包人,或者承包人有
法定义务要接受的那一部分所需的费用。这批材料、设备或物资一经业主付款后,即成为业主的财产。
(3)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而发生的,在本分项条款的各项付款之外的合理开支的
总和。
(4)根据第65.3和第65.5分项条款规定,可支付的附加款项。
(5)考虑了对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所应支付的款额,已经或即将支付的情况,对根
据第65.7分项条款要求运出承包人的施工机械,如果承包人要求将其运回其注册国的设备
堆放场或费用更低的其他目的地。这部分费用应该是合理的。
(6)合同终止时,所有承包人雇用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职工和工人的合理的遣返费
用。另外,在按本分项条款的内容,业主所应支付的款额中,对于为购买承包人设备、材
料和永久性设备或任何其他费用的预付款,按合同条款规定在合同终止时,业主可从承包
人收回的那部分未收余额,业主有权作为对承包人的债权。根据本分项条款应付的款额,应
由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商议后加以确定,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送给业主。
解除履约关系
发生解除履约关系事件时的付款 66.1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如果发生签约双方都无
法控制的情况,使得任何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或不合法;或者管辖合同的法律已
使双方解除进一步的履约关系时,则业主对承包人已进行的工作应支付的款额与按第65条
款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应支付的款额相同。
争端的解决
工程师的决定 67.1如果业主和承包人之间发生了关于合同或实施工程或因之而引起
的任何类别的争端,不论是在合同被放弃或被终止的前后,对于工程师的任何观点、指示、
决定,证明书或估价持有任何争端。首先要将争论内容书面提交给工程师,并抄送给对方。
该申诉书中必须说明是按本条款而提出的。工程师在接到申诉书之后的84天内要将他的决
一定通知业主和承包商。这个决定中也必须它是按本条款而作出的。
除非合同已经放弃或终止,承包人必须在各个方面都继续尽心尽力地进行工程施工,
而且承包人和业主都要立即使工程师的每一个决定付诸实施;除非如下文所说经过友好协
商或仲裁决定修改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业主或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任何一个决定不满意,或者工程师在他收到
申诉书之后的84天之内,包括第84天未给出关于他的决定的通知,则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
人中任何一方,在他收到工程师决定后或上述84天满期之后的第70天或该天之前,可通知
对方,声明他打算按下文所规定的方式。将此争端事宜提交仲裁,并将信件抄知给工程师。
该通知书将确立该通知人按下文规定把争端提交仲裁的权利,并且按照第67.4分项条款的
规定,没有这方面的通知书不能对此开始仲裁。
如果工程师把对争端事宜的决定给了业主和承包人,而他们任何一方在收到工程师对
此事宜的决定之后的第70天或该天之前,都没有发出打算对该争端要求开始仲裁的通知,
则工程师提出的决定将成为最后的决定,并对业主和承包人都具有约束力。
友好解决 67.2根据第67.1分项条款发出了打算将争端提请仲裁的通知后,首先各方
要努力求得友好解决;如解决不了,再开始付诸仲裁。另外规定: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
则,不管是否进行过友好解决的尝试,仲裁可在打算提交仲裁的通知发出后的第56天或以
后开始。
仲裁 67.3属于下列情况的任何争端。
(1)即使有工程师的决定,尚未按第67.1分项条款所述成为最后的决定,和
(2)未能在第67.2分项条款所说的期限内达成友好解决。
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应按照国际商会仲裁和调解法规,由一个或几个根据该法规
指定的仲裁人作最后决定。该仲裁人有全权揭开、审查和修改工程师的任何与争端有关的
决定、看法、指示、结论、证明或估价。
双方在仲裁人的仲裁程序中都不受过去为了取得第67.1分项条款所述的工程师决定而
提出的证据或论据的局限。这些决定都不能使工程师丧失他向仲裁人对争端作见证人和给
出证据的资格。”
仲裁可能在工程完工之前或之后进行,现规定,在工程施工进展期间,业主、工程师
和承包人的义务不应因仲裁事宜而有所改变。
未履行工程师的决定 67.4在第67.1分项条款所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业主和承包人都
没有提出打算要求仲裁的通知,因而工程师的有关决定已成为最后的和具有约束作用的。
其后如果一方不遵守这种决定,则对方可在不损害自己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按67.3
分项条款的规定将另一方未履行决定的问题提请仲裁。第67.1和第67.2分项条款的规定,对这样的申诉不适用。
通知
通知承包人 68.1业主或工程师根据合同条件给承包人的所有证明、通知或指示,应
用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通信发往或留在承包人的主要营业地点或承包人指定用于该目
的的其它地址。
通知业主和工程师 68.2根据合同条件给业主或工程师的通知,应用邮寄,电报、电
传或传真通信发往或留在本合同条款第II部分中所指定的各自的地址。
变更通讯地址 68.3任何一方都可以将指定通讯地址改变为施工工程所在国内的另一
个地址,但要预先通知对方,抄送给工程师。工程师也可在预先通知双方的前提下改变通
讯地址。
业主违约
业主违约 69.1可业主若发生下列情况:
(1)在按第60.10分项条款规定的付款时间期满之后的28天之内,根据工程师的证明,
并考虑了业主按合同的法定扣款,对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业主仍未支付。或
(2)干扰或阻挠或拒绝发出上述证明所需的批准;或
(3)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而进行的清偿,但不含有计划改组或合并为目的的倩偿。
(4)通知承包人由于经济混乱引起的没有预见到的原因,他已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
务。则承包人有权通知业主终止他按合同的受雇关系,并抄送给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后的
第14天,这种终止就生效。
承包人设备的运出 69.2第69.1分项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后14天满期后,尽管有第54.1
分项条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将其带到现场的所有设备运出现场。
合同终止时的付款 69.3当发生此种终止时,业主对承包人有关付款的义务和按第65
条款终止合同时的付款条件一样。但在第65.8分项条款所指定的附加付款之外,业主还要
付给承包人由于这种合同终止或其后果而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或损坏的金额。
承包人暂时停工的权利 69.4如果在工程师发出证书后,按第60.10分项条款规定的
付款时间满期后的28天内,业主已按合同规定进行他应得的扣款之外的应付金额,拒不
支付时,承包人可发出停工或放慢进度的28天预先通知,并抄送给工程师,这样做并不影
响承包人按第60.10分项条款应得利益和按第69.1分项条款终止合同的权利。
如果承包人按本分项条款暂时停工或放慢工程速率,由此而遭受了工程拖期或发生了
开支时,工程师要与业主和承包人商议后,作出下列决定:
(1)承包人根据第44条款决定,可以延长工期的时间;和
(2)要加进合同价上的这种费用的总额。
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和抄送给业主。
恢复工作 69.5当承包人根据第69.4分项条款发出通知而暂时停工或放慢其速率后,业主支付了应付的款项,包括按第60.10分项条款应付的利息,如果届时终止合同的通知没有发出,则承包商就失去按第69.1分项条款所规定的权利,承包人必须尽快地恢复正常工作。
费用与立法的变更
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70.1关于在合同价上要增加或减去劳务价格和(或)材料价格的上升或下降值或影响工程施工造价的其他因素,将根据本合同条款的第II部分的规定来决定。
后续的立法 70.2如果在合同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的28天内,正在进行工作或将要实施的工程所在国的国颁或州颁的法令、法规、命令或其他法律发生了变更,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的规章或细则发生了变更,或者颁发了新的法令,法规,命令、法律、规章或细则等,使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费用,除了第70.1分项条款所指出的之外,有所增加或减少,则工程师要与业主以及承包人商议后决定为此而在合同价中增加或减少的金额。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和抄送给业主。
货币和兑换率
货币 71.1在工程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以前的28天内,如果正进行工作或将要实施的工程的所在目的或所侵权的机构,对货币和(或)货币汇兑进行,而此种关系到支付合同价格所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则业主要对承包人由此而蒙受的亏损或损失进行补偿,而且这样作不能损害承包人在此种事件中可以行使的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
兑换率 72.1若合同规定全部或部分。付款是以一种或多种外币向承包人支付,则这种支付不受这一种或几种外币与施工工程所在国货币之间兑换率变化的影响。
货币比例 72.2当业主要求在投标书上以一种货币表示报价,但可以从一种以上的货币来支付,且承包人已明确提出要支付给他的其他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的比例或金额时,则在计算这种支付比例或金额时用的兑换率,除在合同条款第II部分中另有说明者外,均按施工工程所在国银行在交投标书截止日前的第28天确定的兑换率。该值是在递交投标书前,由业主通知承包人的或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注明的。
备用金的支付货币 72.3当合同规定可以用一种以上货币支付,且当备用金的全部或一部分按第58和第59条的规定进行使用时,则该金额中的外币付款的比例或金额要按第72.l和第72.2分项条款所定的原则来确定。
关于第II部分
正如本文本开头引言中所说的,FIDIC条款是由第I部分和第II部分组成。某些条文即1.1分项条款中的(1)(a)条文、5.1、14.1、14.3、68.2和70.1部分,必须包含第II部分中的附加词句才能使条件完备。其他条款也可能要求增补一些词句以便补充第I部分或能包括特殊的情况或工程类型(疏浚工程就是一个例子)。
用于特殊用途的第II部分和所附关于编写第II部分的导则发表在另外装订的文本中。
投 标 书
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先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我们仔细阅读了为上述工程施工而颁发的合同条款、规范、图纸和工程量表以及__种附件,我们,签署的人,承诺要遵循合同条款、规范、图纸、工程量表与附件要求,
进行施工和完成这个工程与弥补其任何缺陷,所报的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根据所述条件可确定的其他金额。
2.我们确认附件为投标书的一个部分。
3.我们保证,如果中标,在接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书后,尽可能地迅速开工,并保证
在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所包括的整个工程。
4.我们愿从所规定的接受投标书的日期起,在________天的期限内遵守我们的投标书,
在本期限满期前的任何时间投标书对我们均保持约束作用,可以被我方接受。
5.除非有了和直到编写出正式协议书和得到执行时止,本投标书和你们的书面中标通
知就构成了我们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6.我们理解你们不是一定要接受最低标或你们收到的任何一个投标书。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签字:身份_______正式授权签署投标书的负责人代表(单位名称)
地址:(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标有·符号处在颁发投标书前要填入详细内容。
附件: 分项条款
保函金额(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10.1____________________%的合同价。
第三者保险的最少金额________________23.2________每次,但不限定发生的次数。
发出开工通知的时间天数______________41.1________天。
完工的时间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43.1_______________天。
赔偿费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7.1_______________/天。
赔偿费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7.1________________。
缺陷责任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9.1________________天。
备用金调整百分数____________________59.4(3)______________%。
材料清单价值的百分数___________60.1(3)________________%。
保留金的百分数_____________________60.2__________________%。
保留金的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60.2___________________。
中间性证明的最小金额_______________60.2___________________。
未付金额的利息率___________________60.10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书签署人的缩写签名(姓氏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所有上列各项的详细情况,除第59.4分项条款的百分数数字外,在投标文件颁
发之前都要填好。为与本合同条款的条文相一致,凡是要填天数的地方,最合适的数字是
7的倍教。
在合同中包含附加规定的情况下,应增添下列内容:
(1)各分部工程的完工期(第43.1和第48.2(1)分项条款)。
(2)分部工程的赔偿金(第47.1分项条款).
(3)奖金(第47.3分项条款一第II部分)。
(4)到达现场材料的付款(第60.1(3)分项条款)。
(5)外币付款(第60条款-第II部分)。
(6)预付款(第60条款-第II部分)。
(7)对由于各种专门材料造成的合同价调整(第70.1分项条款一第II部分)。
(8)各种兑换率(第72.2分项条款-第II部分)。
协 议 书
本协议书于_年__月__日由______为一方(以下称“业主”)。和______为另一方(以
下称“承包人”)双方达成的。
鉴于业主愿将本工程授于承包人即______________来施工,并接受了承包人为施工和
完成本工程以及弥补其任何缺陷所交的投标书。
现本协议书以如下的内容作依据:
1.本协议书的字词和其含义分别与下面提到的合同条款中所用的字词相一致。
2.下列文件将认作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并作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加以引用和解释。
(l)中标通知书。
(2)上述投标书。
(3)合同条款(第I和第II部分)
(4)规范。
(5)图纸。
(6)工程量表。
3.考虑到业主要按下述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付款,因此,承包人与业主立约保证,
完全按合同规定承担施工和完成工程并弥补其任何缺陷的任务。
4.业主在此立约保证对合同价格中的工程施工、完工与弥补其任何缺陷的金额或其他
按合同规定应付的款项,按合同所说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
作为见证,本协议签约双方基于协议符合其各项有关法律,于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使协议付诸执行。
_________的章是在________在场的情况下,或有下列人士在场情况下____由___签署、
密封和递送盖章的,
业主签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签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