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辖区各厂企、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实际,现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相应落实好相关工作安排:
1、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全面排查和整改本单位在工艺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门机构,制定活动方案,组织专业的人员,按照隐患治理年的排查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全面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内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不留死角。同时要加大对本单位的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动态安全。
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自查自改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并长期坚持下去,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4、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确保资金能够落实到位。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导致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力,隐患整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将依法从重处理。
5、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和监控,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一般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6、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季度末前村委会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立即上报,并逐级上报至市安委办备案。
特此通知
******委员会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回 执-------------------------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收件单位名称 | 发件人 | 收件人 | 收件时间 | 备注 |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